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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许广月 来源:中国能源报 发布时间:2025-01-06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历史性地填补我国能源领域长期悬而未决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空白,成为对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产生深远影响的一项标志性制度创新。这一里程碑式的法律施行,对我国在建设能源强国中积极稳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 强调实现“双碳”目标的新型双控机制

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型、统领型法律,《能源法》不仅实现了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发展规范与管理的法治化,而且遵循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强调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加速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的新机制。这一转型标志着我国气候治理策略的重大转变,从单纯对能源消耗量进行控制的传统做法,转变为更为科学地对碳排放进行源头治理与全过程管理,体现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新型策略的落地。这使得包括能源生产和消费活动在内的社会生产生活行为必须遵循严格的碳排放标准,通过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等手段,有效控制碳排放总量,切实降低碳排放强度,不断推动我国能源体系清洁低碳转型。

由此可见,《能源法》的正式实施,促进碳排放的限制标准和监管制度的明晰化,必将推动我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机制走上法治化道路,确保各类经济社会主体在能源使用和碳排放方面严格遵守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的法律要求,为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 为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能源法》规定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该法的实施,意味着在能源强国建设中,我国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将得到更大规模发展,必将实现主体能源角色的转变。相关部门要更加有为,积极引导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在可再生能源发展进程中的研发投入,促进能源技术创新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升级,大幅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竞争力,增强其对传统化石能源的替代能力,这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了坚实的能源保障,在确保国家充足能源供应的基础上,切实推动我国碳排放尽早达峰后进入持续快速下降通道,稳步实现碳中和目标。

■ 为完善新型能源体系提供法律支持

《能源法》作为引领我国能源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深刻提升了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在推动能源转型和绿色低碳发展中的不可替代作用。该法的施行无疑将释放一股强大的能源创新驱动力量,激励更多的社会资源,包括资金、人才、技术等,向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汇聚。这将极大地促进能源绿色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能源产业链上下游大规模开展协同创新,为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奠定坚实基础,并由此加快“双碳”目标实现进程。

这一方面表现为增强新型能源体系对实现“双碳”目标的持续性。《能源法》强调发展非化石能源和推动能源转型的重要性。通过持续推动能源转型,降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含碳量,从而增强新型能源体系对实现“双碳”目标的可持续性。

另一方面表现为增强新型能源体系对实现“双碳”目标的稳定性。《能源法》强调发展能源储备的重要性。发展能源储备是实现“双碳”目标、完善新型能源体系的必然要求。为确保新型能源体系的稳定运行,无论何种形式的能源储备必须跟进发展,顺应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发展低碳甚至零碳的能源储备成为完善新型能源体系的关键一环,这有利于从根本上增强新型能源体系对实现“双碳”目标的稳定性。

■ 有利于巩固实现“双碳”目标的社会基础

《能源法》提出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特别是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让广大民众收获能源法实施的红利,奠定和巩固了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社会基础。

同时,《能源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能源意识、能源安全意识,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公益宣传。有助于增强实现“双碳”目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和绿色低碳发展的社会共识。

(作者系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河南大学生态文明经济研究所创始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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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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