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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发布 储能等主体新增为市场成员

作者:数字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国家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5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宣布《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已经2024年4月18日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3日发布的《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10 号)同时废止。

  无论从电力市场的成员组成,还是从电力交易的类型来看,即将实施的新规则与2005年规则相比,在多个条款上都有较大幅度的修订,我国电力市场正在经历快速变化和发展。

  市场成员中,包括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在内的新型经营主体新增进入;电力交易类型中,容量交易首次提及。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将容量交易首次囊括进电力交易范畴,成为与电能量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并行的三大交易类型之一。规则不但明确了容量交易的定义,更指出市场化的容量交易的改革方向:市场化的容量成本机制、容量补偿、容量市场等。

  储能容量市场的建立,对于正确衡量储能等灵活性资源的容量价值、保证储能获取合理收益,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容量交易进入电力交易范畴,显然能加快推进容量交易、容量市场的改革与建设。

  容量交易的标的是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由发电机组、储能等提供的能够可靠支撑最大负荷的出力能力。

  根据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要,逐步推动建立市场化的容量成本回收机制,探索通过容量补偿、容量市场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合理投资,保障电力系统长期容量充裕。

  另外,除容量交易外,新规则中,电力市场交易类型还包括包括电能量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这与2005版规则也有了较大的改变。

  其中,电能量交易按照交易周期分为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电力现货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是指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调频、备用和调峰等有偿电力辅助服务。在辅助服务方面,新规则指出:具备条件的辅助服务采用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提供者。由此可见,辅助服务市场的改革还将继续往前推进。

  另外,在电力安全监管、风险防控等方面,新规则指出: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履行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对市场依规开展监测。市场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更为明细。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的修订背景、目的、具体修订条款、保证措施等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具体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印发了《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规则》印发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13日发布了《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以下简称第10号令),有效规范了电力市场建设,维护了电力市场秩序,保障了交易主体合法权益。2015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电力市场建设快速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构建,对修订第10号令提出了迫切要求。我们基于当前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了此次修订工作。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决策部署。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电力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则》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提供了基础制度规则遵循,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探索实践。

  二是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做出顶层设计。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2023年全国电力市场交易电量5.67万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例从2016年不到17%上升到61.4%。但各地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规则不统一、地方保护、省间壁垒等问题。《规则》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门规章,是正在组织编制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中的“1”,将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修订的一系列电力市场基本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提供依据。

  三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实际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提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为新时代电力发展指明了科学方向。非化石能源发电逐步转变为装机和电量主体,化石能源发电向电力支撑主体转变,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集商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迅速发展。《规则》充分考虑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新形势,对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了定义,对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容量交易等进行了明确,着力构建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接入、传统电源提供可靠电力支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架构。

  问:《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规则》全文共分为11章、45条,主要作了以下调整完善:

  一是修改规章名称。将规章名称由《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改为《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与《电力监管条例》相关表述保持一致。

  二是调整有关市场范围、运营机构、交易主体表述。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明确了“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的改革“路线图”,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新兴机构和主体迅速发展,市场注册管理制度大范围推广,第10号令中相关内容需进行调整。

  三是完善市场成员、市场交易类型相关表述。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明确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要求,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立市场注册制度,负责注册管理、注册审核公布及报送政府部门备案等工作;交易主体进入或退出电力市场需办理注册或注销手续,严格执行市场规则。基于当前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普遍开展、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全覆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加快推进现状,完善电力市场交易类型构成表述。

  四是完善电能量、辅助服务交易等定义和交易方式。根据交易周期将电能量交易分为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包括调频、备用和调峰等有偿电力辅助服务。电能量交易可通过双边交易和集中交易方式开展,具备条件的辅助服务采用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提供者。

  五是细化风险防控相关要求。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市场运作和系统安全需要,制定电力市场暂停、中止、恢复等干预规则,规定电力市场干预措施实施条件和相关处理方法。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照“谁运营、谁防范,谁运营、谁监控”的原则,履行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对市场依规开展监测。

  问:下一步如何推动各地有效落实《规则》?

  答:《规则》正式印发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密切关注电力市场运行情况,充分发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作用,督促市场运营机构规范组织交易、各类经营主体规范参与市场,定期对各类主体参与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已经2024年4月18日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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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储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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