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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王岑峰 来源:浙电e家 发布时间:2024-02-19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近日,浙江省能源局正式印发《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的规范性与合理性,这标志着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进入“有章可依”的新时代。

  01.为什么要出台这套《管理办法》?

  “十四五”以来,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不断推进,新型储能行业展现出愈发广阔的市场前景与发展潜力。2023年7月至12月,浙江新增新型储能装机75.7万千瓦,仅半年的增量就超过浙江历年累计装机的两倍。据《浙江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规划》,“十四五”后两年,浙江还将在此基础上建成新型储能200万千瓦左右,省内新型储能正迎来新一轮发展热潮。

  储能产业快速发展,市场一片火热,但2023年却经历大转向:从供不应求到产能过剩,低价竞争、建而不投等乱象频发,业内甚至有“储能行业提前进入寒冬”的论调。浙江拥有广大民营企业,正在大力发展风、光等新能源,是储能产业的潜在大市场,如何推动储能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于浙江新型电力系统省域示范建设意义重大。

  02.《管理办法》涵盖哪些内容?

  核心要点是什么?

  《管理办法》共9章44条,包括加强新型储能项目规划、备案、建设、并网、运行、安全以及监测等方面全流程规范管理,厘清管理职责和边界。

  《管理办法》聚焦省内新型储能健康发展,重点从规划引导、商业运营、调度运行及安全质量管理四个方面进行制度约束。

 1.推动建立“网储协调”长效机制

  在浙江新型储能蓬勃发展表象之下,项目布局与实际需求的匹配失位日渐显现。

  过去,部分储能项目的立项选址较少考虑当地电力系统的调节需求以及电网的接入条件,导致储能的调节性能难以充分发挥,对电力系统局部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例如,省内某220千伏变电站2023年实测峰谷差仅6.5万千瓦,但计划接入纳规储能项目总装机达到15万千瓦,调节能力远超调节需求,且在充电过程中可能引起变电站过载,带来不必要的电网运行压力。

  针对这一问题,《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省地规划决策与可研管理流程。明确了各级发改委的管理界面,形成“省级定规模,地市排计划”的项目纳规流程,将电源侧、电网侧及5兆瓦以上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纳入规模管控,确保各地区储能按需发展,避免盲目建设带来的资源浪费。同时,在上述项目立项阶段,明确增加可行性研究环节并要求就电网接入方案咨询电网公司意见,提升项目选址定容及接入方案设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2.助力破解源网两侧盈利难题

  从各侧储能的盈利情况来看,目前用户侧储能在0.9元/千瓦时左右的尖峰低谷价差政策下,能在较短周期内回收项目成本,展现出显著的投资效益。而电源侧、电网侧的储能项目尚未能走出商业模式,难以可持续推进。由于经济效益未及预期,多个“十四五”第一批源、网两侧示范项目已处于停运或搁置状态。

  《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发挥市场配置在新型储能成本疏导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一是加快新型储能参与市场化交易推进步伐,鼓励新型储能提供有功平衡、无功平衡和事故应急及恢复等辅助服务。要求电网企业积极推动新型储能参与市场化交易,并在主管部门授权下,按管辖范围实施新型储能项目参与华东区域两个细则的管理与考核。二是明确三侧储能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前置条件,电网侧储能满足规定的准入条件、在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后可参与市场化交易,电源侧、用户侧储能与发、用电项目一同参与市场化交易,无需单独履行注册手续。

  3.加快构建灵活可靠调用模式

  浙江各地产业结构各有特色,负荷特性也有所不同,但省内尚未构建起完美适配各地区需要的储能调度运行模式。

  以浙西南地区为例,由于地区内工业用电比重大,日负荷高峰出现在晚上10点。同时由于白天光伏大发,用电需求低谷出现在上午11点至12点,和全省相比是典型的“峰谷倒置”。为充分发挥电网侧储能调峰作用,运行部门需安排在白天充电、夜间放电,然而白天充电时刻会出现在分时电价的高峰或者尖峰时段,项目盈利需要与地区调节需求出现冲突。对于用户侧储能,若完全依据现有价格信号,夜间充电、白天放电,可能进一步恶化地区的负荷特性。

  《管理办法》强调电网企业应“基于新型储能项目功能定位优化调度运行机制,科学优先调用”。同时,明确“在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电网需要情况时,所有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电站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用”,并要求“并网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的新型储能项目应具备向电网企业调度部门上传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的功能”,将进一步增强储能资源参与区域电力系统调节的可靠性与灵活性。

 4.推动安全质量管理“建章建制”

  储能项目的快速推进对行业安全与质量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各地市场监督、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对于储能电站管理体系尚处于逐步建立完善过程中。据悉,已有个别已建成的电网侧、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因管理职责未明晰、验收标准不统一,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无法及时获得投资收益,对资源和资金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浪费。

  《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部门职责边界,同时完善了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流程。《管理办法》确定了新型储能项目质量、消防、环境等专项验收的责任部门,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强调项目标准规范管理,落实项目建设、验收及生产运行过程中消防安全、环境安全、应急管理以及安全监督方面的有关要求。同时,依照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要求,从项目选址设计、项目建设、运行监测、人员培训、应急管理等方面集成安全管理条款,明确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项目准入、质量管控、并网检测准入、部门分工协作等五方面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储能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03.《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我省储能发展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十四五”初期,我省新型储能发展的重点是推动资源“从无到有”,实现“有储可用”。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型储能发展双双进入新阶段,原有“规模导向”的粗放发展模式已无法适应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显著提升新型储能项目布局与电力系统需求的适应性,强化设备质量与消防安全保障,优化新型储能的运行效果与盈利能力,增强新型储能对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支撑作用,推动浙江省新型储能发展路径由“有储可用”向“为用而储”换挡升级,助力新型储能实现既要“建得够”,也要“用得好”,有效支撑浙江新型电力系统省级示范区建设。

  同时,《管理办法》还将积极响应各地及投资方在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方面政策缺失的诉求,实现以项目建设带动产业发展,为投资方提供明确的市场预期,稳定市场信心,推动储能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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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储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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