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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在即,着眼新能源消纳调节

作者:洪嘉琳 来源:南方能源观察 发布时间:2025-03-07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2025年2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颁布20周年。当天,由中国能源研究会主办,中国能源研究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承办的《可再生能源法》颁布20周年主题活动在北京举办。

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推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实现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可再生能源装机占全国总发电装机比重已超五成。在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步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的背景下,《可再生能源法》部分扶持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需要。

与会嘉宾建议,《可再生能源法》修订,要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的基础上开展,须着眼于解决日益突出的新能源消纳和调节问题,为储能等技术发展提供制度支撑。修订后的法律,将为可再生能源政策稳定有效实施“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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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阶段、新任务

《可再生能源法》建立了总量目标制度、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分类电价制度、费用补偿制度、专项资金制度等五大核心制度,是保障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础法律。

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推动下,近二十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取得长足发展。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18.89亿千瓦,同比增长25%,约占我国总发电装机的56%。风电、光伏规模迅速扩大,2024年风电、光伏新增装机约占可再生能源装机增量的96%,风电、光伏装机总量已超2030年的规划目标。新能源设备成本显著下降,数据显示,与2012年相比,我国风电、光伏投资成本分别下降约50%和约80%。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五五”规划编制的关键一年。在我国可再生能源远超预期目标增长的情况下,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电投集团原党组书记、董事长钱智民呼吁,“十五五”新能源发展战略目标制定要更具前瞻性,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新能源科技进步和体制机制改革。

新能源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其间歇性、随机性和波动性带来的矛盾也逐渐显现。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史立山表示,过去新能源主要依靠常规电源进行无偿调节。随着风电、光伏发电规模持续扩大,此调节模式不可持续,必须实现新能源的技术、管理创新。

史立山表示,新型电力系统需要更大规模的储能技术应用。他提出,新型储能技术应具有容量更大的特点,将大于用电负荷数倍的间歇性新能源发电容量转变为可以满足用电需要的连续发电过程;更需要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调动终端用户的积极性和灵活性,形成源网互动的新型电力系统。他也提到,和传统电源相比,新能源具有分散的特点,分布式储能将是未来储能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棋认为,在全面进入电力市场的背景下,新能源有必要配置储能。此前,新能源发电企业普遍因配储增加项目整体造价、储能实际参与调峰调频的频次较低而配储意愿不高。“全面入市后,新能源电站能真正释放储能的价值。”陈棋表示。

与会专家普遍提出,可再生能源特别是新能源将逐步成为主体电源,《可再生能源法》中的电价补贴、全额保障性收购等扶持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要求,《可再生能源法》亟须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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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消纳问题

“《可再生能源法》修订要聚焦解决新能源波动性带来的一系列技术和管理问题。”史立山提出,在新能源规模持续扩大的趋势下,储能、氢能等将是重要的调节技术措施,如何支持其发展应成为《可再生能源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他表示:“与20年前相比,当前《可再生能源法》应更加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发电侧、电网侧、用电侧等各个环节的积极性,构建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利用的管理体制。”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表示,在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过程中,一般是先出台有利于其发展的政策,再通过法律形式固定具有重要性、稳定性的政策,以法律的权威性保障政策的稳定推行。他提出,修法应该通过法律固化成功的实践,为产业提供长期预期。

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教授、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希良表示,政策工具和企业运行密切相关,立法工具则具有更多重功能,包括为国家提供发展方向、为政府出台具体政策提供法律依据、为企业经商提供法律环境等。他表示,《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将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制定、政策实施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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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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