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增量配电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细则》提出,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应在配电区域内建设,可与增量配电网同步建设、同步投产。鼓励由增量配电网供电的用电企业建设长周期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满足电力保供和安全生产要求。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在满足“自我调峰”的前提下,仍有富裕充电能力时,可向自治区级电网购电进行充电。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应满足安全生产各项标准和政策要求。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配置应急电源的用电企业,应按要求配置应急电源。
《措施》指出,增量配电网应将新型储能作为电网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在增量配电网规划和申报市场化新能源项目的过程中,充分考虑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满足增量配电网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和灵活调节能力需求。
增量配电网内的独立新型储能设施可与增量配电区域内用电企业进行电力交易。鼓励用电企业自行建设用户侧新型储能设施,可从增量配电网充电,放电用于满足自身电力需求,不得向其他用电企业供电。
增量配电网内的独立新型储能设施可作为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享受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政策,作为单独市场主体或者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交易。独立新型储能设施向增量配电网送电的,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