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下发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建设的通知(内能源电力字(2025)120号)。通知重点围绕独立储能界定、参与电力市场、容量补偿、容量补偿费用疏导等内容。
其中,通知表示,本通知所指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是指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服务电力系统运行,可以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新型储能电站。
电源企业和用电企业配建、自建的储能电站(储能装置)以及各类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相关的储能电站(储能装置)等不属于独立储能电站。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平常运行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可自主申报充放电曲线,充放电量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和要求结算。在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必要情况时,所有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直接调用,直接调用期间按照独立储能充放电价格机制执行。
对纳入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规划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的放电量执行补偿,补偿标准一年一定,每年9月底前公布次年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明确后执行时间为10年。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的放电量执行实质性投产(以额定功率进行3个充放电循环、连续并网试运行时间不小于72小时,下同)年度的补偿标准,压缩空气储能、液流电池储能等建设周期较长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可执行实质性投产上个年度的补偿标准。2025年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补偿标准为0.35元/kWh,2025年6月30日前不能开工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不执行2025年度补偿标准。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的补偿费用以月度为周期在发电机组(厂站)间根据装机容量分摊,包括自治区范围内接入蒙西、蒙东电网的各发电机组(厂站),暂不包括分散式分布式电源、光伏扶贫电站。电网企业按月测算补偿资金规模和各发电机组(厂站)的分摊费用,向各发电厂发布。
经梳理统计,2024年至今,内蒙古以发布了2批次电网侧储能示范项目、2批次专项行动,独立储能总规模已超过100GWh。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