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近日,浙江省宁波市能源局发布了《宁波市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指南(试行)》,该指南对宁波市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运行作出一系列要求。
其中表示,功率为500kW且容量为500kWh及以上的非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应在并网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各地住建部门提交备案申请。额定功率5MW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设施)应设置现场值班人员,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用户侧电化学储能电站(设施)纳入用户内部配电设施运行管理,原则上不得向公用电网倒送电。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前湾新区发改局、经信 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为规范本市电化学储能电站(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现 将《宁波市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运行管理指南(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做好指导落实。
请国网宁波供电公司组织各地供电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 本行政区域各类电化学储能电站(设施)的并网情况及运行负责 人信息报宁波市能源大数据管理中心和同级能源主管部门、消防 救援机构,并按行业将用户侧电化学储能电站(设施)并网情况 送同级经信、商务、文广旅游、交通、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宁波市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宁波市能源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