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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特点浅析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解读
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原副主任 郭国川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出台,对于完备电力市场法规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从逐步探索迈向制度规范的新阶段。理解《规则》的主要特点,有助于全面、完整、准确地掌握《规则》的实质内容,推进《规则》有效实施。
一、《规则》具有扎实的实践基础
当前,我国电能量市场建设已取得重大进展。然而,省间与省内市场、中长期与现货、现货与辅助服务等多层次市场的不同交易品种间存在复杂的衔接关系,某一个市场的滞后可能对整体市场交易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因此亟需规范和引导解决如何科学确定电力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规范和明晰各类辅助服务品种的定义,厘清和明确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统筹创新建立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激励相容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及开发关键技术等一系列问题,《规则》应时而生。
我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是电力市场化最为活跃的领域,其建设经历了十分独特的发展历程,并积攒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现货市场尚未投入运行的条件下,原国家电监会于2006年颁发了《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市场运作的模式规范了并网运行管理行为,统一了运行考核原则,实现了辅助服务成本在发电企业间交叉补偿;随着灵活性资源稀缺程度的加剧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为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奖罚力度,以更高的补偿力度激励发电企业等调节资源参与电力辅助服务,2014年我国首个电力调峰服务市场正式启动,开创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先于现货市场建成的先河,标志着我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试点的探索就此拉开帷幕。2021年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了《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并部分引入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进一步完善电力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截至目前共有16个省建立调峰市场,15个省建立调频市场,2个省建立爬坡市场,6个区域建立调频、备用、调峰等市场,通过竞争有效提升系统调节能力,在维持系统稳定、保障电力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有关各方广泛达成了从国家层面统一规范、统筹推进的共识。
先期的探索实践,既表明了我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也暴露诸如现货与辅助服务市场配套、多层级电网间辅助服务市场协同、计划与市场双轨条件下公平负担等关键问题,客观上成为回答《规则》需要规范什么和如何规范问题的坚实基础。正是基于多年来不懈的探索和实践,才使《规则》得以实现电力辅助服务从计划到市场、从发电侧到多元主体的华丽转变。
二、《规则》呈现显著的系统性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然而,在既有的规范性文件中,凡涉及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均仅针对其中的某些问题或问题的某些方面,《规则》是第一份关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规范文件。
《规则》的系统性一是体现在对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全方位的规范。《规则》分章节对市场成员、市场设立、市场品种、交易组织、费用传导、市场衔接、计量结算、信息披露、风险防控、监督管理等要素逐一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而且其中的每一方面、每项规定都是严谨闭合的,必须整体理解,譬如《规则》第七条界定了提供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明确了新型主体的市场地位,拓展了经营主体的范围,以此鼓励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车网互动运营企业等新型主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进一步提升系统调节能力,应对新能源高比例接入下系统出力大幅波动、频率越限等风险,同时又约束性要求各经营主体所拥有的可调节资源必须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
二是体现在对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设立和交易全流程的统一。市场设立的全流程,包括了建设需求分析报告的产生和论证、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批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审议、市场投运的制度和技术保障,每一项规定都提出了具体的内容要求和指定责任主体。《规则》的规定从系统着眼、从局部着手,例如《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设立新品种时,市场运营机构应当依序开展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正式运行”,此规定正是从子市场的建设着手,可理解为凡新子市场的设立,均需通过规定的3个阶段;市场交易的全流程,涵盖了辅助服务各品种子市场的市场准入、需求确定、交易申报、出清定价机制、调用及恢复、计量与结算、市场终止等市场运营环节。市场交易全流程统一性的规定在《规则》中,既集中又分散,既原则又具体,同时还详略有别,集中主要体现在第五章交易组织、第六章费用传导和第八章计量结算,分散的相关规定分布在《规则》的其他章节,系统性学习需自行梳理。
三是体现在对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内外部关系的总体协调,包括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内部各子市场间的耦合、不同层级电网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间的协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电能量等关联市场的衔接乃至于不同成分的电能量对应的辅助服务成本和费用的处置。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之所以特殊,首先在于其各子市场间的复杂关联关系,各品种资源同源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替代品意义,《规则》对各市场品种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提出了“科学确定电力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品种”的原则性要求,并责成电力调度机构“统一采购各类电力辅助服务”,以期实现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内部各子市场间的的耦合;其次在于从运行的角度,不同的交易品种具有不同的地域性要求,不同层级电网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间不协同,不仅导致系统灵活性调节资源的错配,严重的还将造成电力系统运行的不灵活和不安全。为确保省和区域市场的协同配合,《规则》第四十五条做出明确规定,并在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跨省跨区辅助服务交易原则。
在电力市场中,电力辅助服务产品与电能量实为互补品,关系密不可分,实践中,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方案中通常都会同步提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建设要求,两个市场的技术支持系统也都是作为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子模块存在的,故此,《规则》第四十三条作出了“整体”性要求,在市场出清方面第四十四条则给出了独立出清和联合出清两种选择,并鼓励开展联合出清,对两个市场独立出清的先后顺序问题,留待实施细则解决,通常,辅助服务市场亦或现货市场优先出清,关键取决于系统的灵活性调节资源的稀缺程度。
三、《规则》凸显了安全性要求
《规则》将电力辅助服务定义为“为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可调节资源提供的调峰、调频、备用、爬坡等服务”,核心词就是为维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而提供的服务,因此,《规则》通篇体现了“安全至上”的精神。
《规则》在总则第二条开宗明义规定“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为基础”,第四条“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与运营应坚持安全经济、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原则”,均将安全放在首位。
《规则》通过第二章市场成员的各项规定,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各市场成员。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是并网各方的共同义务,任何一方的安全不当行为都将构成对电网进而对包括行为人自身在内的并网各方利益的侵害。
《规则》明确要求经营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按照调度指令“履行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结果”,以此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能质量,该规定赋予经营主体应有的参与辅助服务的权利义务,附带隐含着安全责任。
《规则》第十二条明确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中的主要安全责任,直接的责任包括“负责提出满足系统安全运行要求的电力辅助服务需求”,“负责提出安全约束、开展安全校核等业务”;《规则》第六十条又进一步规定:“市场风险发生时,各方按照事前制定的有关预案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对市场进行应急处置”,上述内容均为原则性的制度安排,也是实施过程中必须得到具体落实的规定。
我国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电网调度管理体制,在《规则》适用范围内,涉及国家、区域、省三级调度,各层级调度之间按规定有着明确的管辖范围和安全责任划分,因此,电力辅助服务作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其调度管理权与系统运行的安全责任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设立,不仅仅是辅助服务调用方式的根本性改变,同时也可能导致辅助服务调度管理内容的重大调整,如何确保调度管理权和安全责任的一致性,《规则》为此作出了可行的安排,第十九条规定“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电能量市场建设情况等,提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需求,拟定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品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系统实际需要,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最终通过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和调度管理规程等规范性文件达到责权对等。
《规则》还通过建立健全辅助服务市场风险防控机制和市场终止机制,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和市场平稳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