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公告指出,对于存量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应全面梳理现状,制定具体“四可”能力改造方案,并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报备。
其中,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于2025年9月底前完成“四可”能力改造;接入10kV以下电压等级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应于2027年6月底前完成“四可”能力改造;其他新能源及新型并网主体要稳妥有序推进改造工作,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应于2030年底前完成“四可”能力改造。
实际上,在4月29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与江苏能源监管办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发改规发〔2025〕2号)中也提出了相关“四可”改造方案。
针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应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承担调节义务按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和结算。
项目投资主体和电网企业应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力度,提升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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