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5月12日,广东省电力交易中心印发《广东新能源增量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竞价规则(征求意见稿)》以及《广东省新能源发电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规则(征求意见稿)》,就广东省新能源竞价细则给出有关要求。
竞价组织时间
每年底组织已投产及次年投产的新能源项目竞价交易,2025年中期组织开展首次竞价交易
竞价电量规模
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确定,并在竞价前予以公布。
机制电量申报比例上限不高于90%
机制电量比例申报上限与存量项目机制电量比例衔接,不高于90%。对于竞价周期内已成交的中长期交易电量、绿电电量,相应调减竞价申报比例上限。
竞价机制
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开展竞价交易。根据新能源项目的申报电量比例,按照近三年同类型历史小时数、项目容量计算新能源项目申报比例对应的电量绝对值。将电量绝对值按新能源项目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价格相同时,按照申报时间优先方式确定排序,直至满足竞价总规模,竞价总规模内的新能源项目全部成交。成交的最后一个项目申报比例全额成交。本次竞价交易的所有入选项目机制电价按入选项目的最高报价确定,机制电量比例为申报的机制电量比例。未入选新能源项目可继续参与后续竞价交易。
机制电价执行期限
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的执行期限为海上风电项目14年、其他新能源项目12年,到期后不再执行机制电价。增量项目参与竞价成功后,未投产项目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竞价时申报的投产时间确定;已投产项目按照入选时间确定。
投产时间认定
10千伏及以上新能源项目:按照电力业务 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日期、项目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出具时 间,取二者的最后日期确认;
对于6MW以下等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和豁免开展质量监督的项目:以项目业主出具 的正式投产时间文件进行认定,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提供。
10千伏以下新能源项目由属地电网企业提供,以满足备案证 容量的最后一批项目的并网验收时间作为投产时间。
不按期并网处罚
投产时未满足“四可”(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的光伏、风电项目,在满足“四可”要求前机制电量自动失效、不予结算,机制电价执行起始日期不变。若新能源项目已执行机制电价仍登记参与竞价交易,该项目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
增量项目参与竞价成功后,未投产项目的实际投产时间较竞价时申报投产时间延迟6个月以内,可保留竞价结果,实际投产日期之前合同覆盖电量自动失效、不予结算。延迟6个月及以上,则当次竞价入选结果作废,并取消三年内该项目的竞价资格。
可参与竞价的项目
2025年中期将组织首次竞价交易,范围为2025年6月1日后投产、核准、备案的新能源项目,参与首次竞价的项目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投产。
结算电价
执行机制电量差价结算机制的新能源项目需在合同中明确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比例及机制电价水平来源。其中,存量项目的机制电价和机制电量比例按照《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执行。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按照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竞价结果并结合执行期限执行。机制电量比例按方案或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竞价结果、以及新能源项目申请调整的结果取小执行。
文件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