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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各地申报要求汇总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智见能源 发布时间:2025-05-26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

一、什么是源网荷储一体化

是一种包含电源、电网、负荷、储能配电系统整体解决方案,成为能源领域的一项重要创新。"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是以“电源、电网、负荷、储能”为整体规划的新型电力运行模式。可精准控制区域电力系统中的用电负荷和储能资源,有效解决区域电力系统因新能源发电出力占比逐步提高而导致的系统频率和电压波动,提高消纳新能源发电的能力,提高区域电网安全运行水平。 

一体化模式下,储能系统作为“缓冲”吸纳多余电能,平稳电压,智能电网精准调配,缓解接网难、弃光问题。相比传统火电,一体化模式优势显著。能源利用效率上,新能源就地消纳,搭配储能,综合效率显著提升。


用电成本方面,企业的产业与新能源发电整合考虑,配置储能并依托电网的后备,每度电成本节省0.3-0.5元,提升产业的市场竞争优势。

二、国家层面关于源网荷储项目政策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意见》要求强化源网荷储各环节间协调互动,优先利用清洁能源资源、充分发挥常规电站调节性能、适度配置储能设施、调动需求侧灵活响应积极性,发挥跨区源网荷储协调互济作用,提升可再生能源电量消费比重。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风光水火储一体化”“源网荷储一体化”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优先利用清洁能源资源、充分发挥水电和煤电调节性能,发挥新能源资源富集地区优势,实现清洁电力大规模消纳。通过明确传统电源与新能源、基础电源与调峰电源、源网荷各环节的分工定位,有利于打破各个领域间的壁垒,统筹各类资源的协调开发、科学配置,实现源网荷储统筹协调发展,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提升电源开发综合效益。 

三、各地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申报条件

3.1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

1.新增负荷即未向电网企业报装,或已报装但未确定供电方案(施工电源除外);

2.新增负荷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优先支持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

3.新增负荷年累计用电量原则上要超过5亿千瓦时;

4.储能配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15%(4小时)。若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适当优化储能方案;

5.新能源规模原则上应根据新增负荷规模、用电特性、储能容量等因素确定,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

6.新能源直接接入用户变电站,接入距离不超过50公里;

7.新能源项目、拟接入线路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8.一体化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

9.投资主体应出具正式承诺函,在一体化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无权向公用电网反送电;

10.需要公用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要同公用电网企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3.2 山西省。关于印发《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能源电力发〔2022〕244号。

1.“一体化”项目用户侧负荷应不低于60MW,年用电量不低于3亿千瓦时,优先支持年用电量4亿千瓦时以上的项目。综合考虑可调节、可中断负荷与配置储能后,“一体化”项目调节能力应不低于用电侧负荷的50%,持续时间不低于4小时。配置储能原则上建在电源侧或用户侧。优先支持调节能力强的“一体化”项目。

2.发电装机容量原则上不低于1.05倍用电负荷,要按照新能源电量消纳占比不低于总用电量40%的要求,合理确定新能源规模与配比。优先支持高比例消纳新能源电量的“一体化”项目。实际运行中,新能源电量消纳占比低于总用电量40%的,应通过绿电交易、绿证交易、消纳凭证交易等市场化方式购买绿电以满足消纳权重要求。

3.3 青海省。青海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能新能〔2022〕177号。

1.电源要求。配套新能源规模原则上按照新能源利用率不低于90%为参照(虚拟不向电网反送电),统筹考虑负荷项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和经济贡献。首期配套新能源规模在产业项目投产后配置,剩余规模结合负荷达产情况逐年配置。

2.并网要求。项目接网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统一建设。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可由发电企业建设。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适时回购。

3.负荷要求。负荷项目应符合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必须为新增负荷,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每年消纳电量不低于4亿千瓦时。鼓励负荷侧加装调节能力,优先支持与新能源发电特性曲线一致的负荷。

4.储能要求。储能配置规模应结合系统消纳条件确定,原则上电源侧按照配套新能源装机的15%、2小时配置储能,负荷侧按照用电负荷的5%、2个小时建设储能设施,综合储能设施及可调节、可中断负荷,项目整体按照用电侧负荷的20%、2小时配套调节能力。

3.4 河南省。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的通知,豫发改电力〔2021〕688号。

1.接入配电网的电源以新能源发电为主,或天然气多联供分布式发电项目。其中,新能源装机容量不低于50兆瓦,或天然气多联供系统综合能源利用效率达到70%以上。

2.配电网内部具有保障负荷用电与电气设备独立运行的控制系统,具备电力供需自我平衡运行能力,独立运行时能保障重要负荷连续供电(不低于2小时)。

3.到2025年,配电网消纳新能源电量占比不低于35%,与外部电网的交换功率和交换时段具有可控性。

3.5 广西。广西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试点建设实施意见。

1.电源配置。一体化项目的电源应主要为新能源,新能源电量消纳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总用电量的20%,不低于总用电量50%的一体化项目列为发展重点,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5%。增量配电网或园区外30公里范围内的新能源项目可接入一体化项目内。增量配电网或园区内的其它分布式电源、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可接入一体化项目。已接入大电网的电源不得改接入一体化项目。常规水电、大型煤电、气电、核电、抽水蓄能等不得接入一体化项目。

2.电网建设及并网。一体化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大电网,接入电压等级最高不超过220千伏,接入点应不超过2—3个,应在同一座500千伏变电站的供电范围,且不得跨网连接。一体化项目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接入系统方案,报电网企业审定。与大电网的并网工程原则上应由大电网企业建设,一体化项目业主有意愿的,经与大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可自行投资建设。

3.负荷特征。负荷项目应符合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自治区重大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体化项目的终期负荷年用电量不低于2亿千瓦时的项目列为发展重点,且负荷应具备调节响应能力,并不得包含一级及以上的重要用户。鼓励负荷侧加装调节能力,优先支持负荷侧调节能力较强,能明显提高新能源消纳利用水平的一体化项目。

4.储能配置。储能配置规模应结合一体化项目内部电气特性和新能源消纳利用要求等条件确定,原则上一体化项目风光新能源储能配置应不低于总装机容量的15%、时长2小时,并能满足削减一体化项目5%高峰用电负荷的要求。一体化项目综合储能设施及可调节、可中断负荷等配套调节能力应不低于整体用电侧负荷的20%、时长2小时。

3.6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做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1.电源配置:“一体化”项目强化自主调峰、自我消纳,原则上不向大电网反送电,根据调度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一体化”项目配套的新能源和负荷距离原则上不超过50千米,确需超过50千米的,“一体化”项目内部供电线路的路径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占用国家、自治区电力规划已确定的公共输电线路所需廊道资源。

2.储能配置:综合考虑负荷的可调节、可中断特性和配置储能的功率、时长,“一体化”项目调峰能力应不低于用电侧负荷的15%(即新能源装机规模的10%)、持续时间不低于2小时。

3.7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的通知。宁发改规发〔2023〕17号

1.电源侧要求:“一体化”项目合理确定新能源装机规模,交流侧装机容量不超过对应新增负荷、储能规模之和。同一负荷主体不得重复配套新能源项目。“一体化”项目新能源电站原则上不向电网反送电,不计入全区新能源利用率统计范围,投资主体自行承担弃电风险。

2.电网侧要求:配套电网设施由投资主体自主建设。项目接网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统一建设,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可由投资主体建设,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适时回购。

3.负荷侧要求:负荷项目应是符合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在《通知》印发后开工建设的,年用电量不低于5亿千瓦时的新增负荷;新能源制氢项目。优先支持自治区鼓励发展的、可灵活调节的产业负荷。为保证界面清晰、准确计量,新增负荷与存量负荷不得有任何电气连接。

4.储能侧要求:“一体化”项目综合新能源发电特性及负荷特性,自主确定储能建设方式和规模,已建成的调节电源不得参与构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一体化”项目中配套储能设施不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辅助服务等电力市场,也不得通过租赁方式配置或对外租赁盈利。

3.8 河北省。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申报“十四五”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项目方案的通知》。

1.项目涉及风、光建设规模占用本地"十四五"期间开发规模。

2.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提出充分发挥负荷侧调节响应能力、加强源网荷储多向互动的具体举措,开展对大电网调节支撑需求的效果分析;实施后每年不低于2亿千瓦时新能源电量消纳能力且新能源电量消纳占比不低于整体电量50%的项目应列为发展重点。

3.电力多能互补发展应提出充分发挥电源侧灵活调节作用或合理配置储能的具体举措,开展对送受端系统调峰压力和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的效果分析;

4.每年不低于20亿千瓦时新能源电量消纳能力的项目应列为发展重点。

3.9 安徽省。安徽省能源局日前发布《关于组织申报“十四五”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项目的通知》

1.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后每年不低于2亿千瓦时新能源电量消纳能力且新能源电量消纳占比不低于整体电量50%的优先发展。

2.多能互补项目,实施后每年新能源电量消纳能力原则上不低于10亿千瓦时,其中不低于20亿千瓦时新能源电量消纳能力的优先发展。

3.上述两类项目原则上不占用系统调峰能力,并严控新增煤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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