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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证对电网排放因子的影响

作者:郑运昌等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发布时间:2025-05-30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2024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2022年度全国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以及区域电网排放因子数据,全国平均排放因子为0.5366千克二氧化碳/千瓦时。近年来,国家共4次更新了全国平均排放因子,分别为0.5810、0.5703、0.5568和0.5366千克二氧化碳/千瓦时,逐年下降。已经公布的2021年和2022年电力排放因子数据中,还增加了扣除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的电网排放因子,分别为0.5942和0.5856千克二氧化碳/千瓦时,高于平均排放因子,主要考量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环境属性的影响。

电网排放因子是核算组织碳排放和产品碳足迹的重要基础。新型电力系统的蓬勃发展推动了非化石燃料装机占比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费持续提升,电网排放因子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这是能源消费低碳化转型的重要表现。在实现“双碳”目标过程中,行业不同、阶段不同决定了碳中和路径的差异,能源行业既承担推动非电力行业电气化转型的责任,本身也要降低自身排放总量和强度,手段即为下游非电力行业提供较低的电网排放因子进行自身“范围二排放”核算,但电网排放因子也不能绝对为零,这是由能源禀赋与电网安全决定的。

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我国推行绿证制度,绿证所代表的是可再生能源电力环境价值的特殊性质。可再生能源电力在产生和消费业务链条中,既包含了电能量价值,又蕴含着环境价值,本质是为修复了化石燃料的环境负外部性,表象为降低电网排放因子。绿证制度的实行,势必会影响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从而对核算电网排放因子产生影响,本文试图阐述相关影响。

电网排放因子的内涵与计算逻辑

电网排放因子是指使用电网中1千瓦时电力所产生的碳排放量。我国幅员辽阔,资源分布不均,各省经济情况不同,能源消费结构也有所区别,导致核算电网排放因子时区分为全国、区域和省级电网的排放因子。平均电网排放因子统计口径为全国电网中火力发电总体碳排放量和总发电量的比值,其中,火电包括燃煤机组、燃气机组等化石燃料发电机组(不包括生物质机组),区域和省级电网排放因子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类似,但需要考虑域内电力送入送出情况。

与此同时,我国还存在专门用于计算减排项目的组合电网排放因子,组合排放因子是电量边际排放因子(OM)和容量边际排放因子(BM)加权平均值,与平均电网排放因子相比,组合排放因子中的电量边际排放因子计算方法相同,差异在于组合排放因子还考量了新增高参数机组的排放强度情况,因此数据相对较低。这主要是由于数据使用的目的不同而产生的,平均电网排放因子反映出社会平均排放水平,用于核算排放使用,而组合排放因子体现出排放的额外性和保守性原则,用于计算减排量,一般情况下,适用平均电网排放因子即可。

从电网排放因子的计算逻辑来看,是站在全国或省级整体能源平衡视角来核算,其指标是一个能源消费后的客观数据,反映了一段时间内电网内实际的能源消费水平和电量结构。对于扣除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电量排放因子,能源消耗不变,但整体电量的统计口径缩小,导致排放因子上升,此排放因子是考虑了可再生能源环境价值实现以后对整体排放因子的影响,思路虽有变化但不彻底。如何将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社会价值对电网排放因子的影响纳入因子核算或者因子使用还需要深入研究和明确。

物理电量与环境属性的混合

如前所述,电网排放因子如同标煤的低位发热值类似,是一个客观的试验和计算结果,反映了电网内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情况,如果考虑了建设、运营、输配等全生命周期内所有排放情况,此数据即为电力行业碳足迹。2025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发布2023年电力碳足迹因子数据的公告》,经计算全国电力碳足迹因子为0.6205千克二氧化碳当量/千瓦时,略高于电网排放因子,两个参数的核算范围和适用场景不同,但相同的是均具有基础能源属性,是中下游二次核算的必要前提。可再生能源电量汇集到电网以后,也参与到电网排放因子计算的过程,如果只考虑物理属性,不会影响到排放因子计算的客观性。但可再生能源电量被赋予环境属性以后,甚至还被用于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或能耗“双控”等核算时,似乎也会影响电网排放因子核算过程,本文认为混合了环境属性以后的电网排放因子计算影响主要包括:

一是如何体现环境权属的唯一性。2023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明确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用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和认证等。可再生能源物理电力在生产以后,用于本地或者跨区域消纳,已计入本省消纳权重并计算排放因子。按照权属唯一性的要求,只有代表着环境属性的绿证被核销后才能认定为可再生能源电力被消费,才能纳入计算,但目前电量只要上网即被统计,唯一性如何体现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是如何区分不同环境属性。现阶段,可再生能源环境属性主要包含了绿证和CCER两种,为避免重复补贴,两种环境价值不可同时获得,比如,海上风电和光热发电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存在这种选择问题。因此,对已注册为CCER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对应电量获签发后,不可重复获得绿证收益,CCER与绿证之间的边界相对清晰,但以CCER为代表的环境权益被消费后,该部分电量是否还可以纳入整体消纳权重计算还需明确,目前来说尚未剔除,从而影响排放因子计算,该问题类似于证电分离的绿证交易。

三是如何区分个体与整体消费。电力市场化建设的目标是还原电力商品属性,发用两侧自主协商交易对手和量价,逐步取消统购统销。目前,火电已全部进入市场交易,新能源也在加速进入市场交易,工商业用户大部分已进入市场。以绿电交易为例,发电厂与用户签订绿电交易协议并履行完毕后,该部分电力与附带的绿证划转至该用户,该部分电力是否应从本级电量结构中扣除,从目前公布的全国电网排放因子中已考虑到这种影响因素,此处理方法与欧盟的处理方法一致,从全国电量结构中剔除但未考虑跨区域送入送出对供受端电网因子的影响,同样也未考虑被个体消费的纯绿证交易。对于带补贴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代表着以国家为客户的绿电交易,对应电量没有从整体电力结构中扣除,由整体电网用户共同享受。

计算时应避免重复计量

考虑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价值对于计算电网排放因子的主要原因在于避免重复计算。平均电网排放因子只考虑物理能源平衡,电网排放因子下降由整体电力用户共同享受,但个体如果采购了绿电以后,电和绿证已被个体消费,如果重复纳入电量结构,导致电网排放因子下降,再由其他用户享受则一定程度存在重复计算的风险。

如前所述,CCER和绿证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申报自愿减排量项目受到严格的方法学限制,目前可申报CCER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项目类型主要包括了海上风电和光热项目,项目数量较少,影响较小。2024年8月,国家能源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项目业主享有参加绿证交易或者申请CCER的选择权。此制度较好地解决了绿证和CCER的重复补贴情况,厘清了两者之间的界限,但是相关电量是否需要从电量结构中扣除还需解决,如果未扣除,更低的排放因子也会存在重复收益情况。

目前,国际上对于绿电交易的扣除机制相对一致,欧盟的可再生能源来源担保证书(GOs)政策,将用户采购的绿电电量从国家的剩余电量结构中扣除,我国近两次公布的电网排放因子中也扣除了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相比之下,欧盟的扣除方法口径更小,默认了绿电交易电量存在重复计量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国际上对于我国绿电给予更高的认可度,对于纯绿证交易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目前还没有一致的定论。

考虑绿证交易对因子的适用修正

企业购买绿证的源动力来自于降低自身碳排放水平,本质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电力消费排放因子,这也构成了碳排放权市场和电力市场关联的主要接口,是绿证效用性的直接体现。目前,绿证划分为捆绑绿电的绿证和非捆绑绿证两种形式。从核算的角度来说,对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从排放因子计算的时候予以扣除获得较多认可,但对绿证交易如何参与排放因子计算尚不明确,但绿证也对应着环境价值,本文认为如果从因子核算的角度来说相对较困难,可以从电网排放因子使用的角度予以修正,才能一定程度上既保证避免重复计算又显示环境价值,提升企业购买绿证的积极性。

企业在使用电网排放因子核算排放时,目前可以选用的电网排放因子包括平均电网排放因子、化石能源平均排放因子和扣除完市场化交易非化石燃料电量的平均排放因子。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意味着要么购买化石燃料电力,要么采购非化石燃料电力。基于此,可允许企业通过参与绿电或者绿证交易来修正自身的排放因子,鼓励企业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环境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对于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企业,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消费的火电电量、增加绿证电量和绿电电量来源占比来修正排放因子,用于核算。以某企业为例,假设其采购了30%的绿电电量、40%的绿证电量和30%的火电电量,那么30%的绿电电量排放因子可为零,40%的绿证电量使用扣除完市场化交易非化石燃料电量的平均排放因子,最后30%的火电电量使用化石能源平均排放因子,即该企业修正组合排放因子计算过程为:EF=30%×0+40%×0.5856+30%×0.8325=0.4939千克二氧化碳/千瓦时,从以上计算过程来看,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用户如果不购买环境权益,则只能使用非化石燃料电量的平均排放因子,购买绿电或者绿证可以有效减低自身排放因子,而且区分了不同种类的环境属性。现实中,由于绿电交易存在着物理限制,无法实现更小颗粒度的用电匹配,因此,绝对零排放无法实现,只能尽可能降低排放。通过采购不同属性的环境价值来降低排放因子,可以提升企业采购积极性,引导企业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最后,对于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企业,由于不具备市场条件,适用平均电网排放因子核算。

落实电网排放因子工作的

三大建议

电网排放因子对于碳排放核算体系来说尤为重要,为准确地核算以及适用电网排放因子,促进可再生能源环境价值的有效实现,本文建议如下:

一是应加强国际谈判、争取互认,保证电网排放因子的核算标准与国际接轨,同时加快排放因子的更新速度,保证及时性。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即将进入实质执行阶段,对于我国的绿电或者绿证消费能否用于排放因子核算还未取得一致认识,加快我国机制电量、细颗粒度、长期PPA等绿电的规则研究,打通“碳-电”接口,提升对我国绿电的国际认可度,可以为出口企业降低被征收碳关税的风险。

二是明确电网排放因子的统计规则。电网排放因子计算与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能耗“双控”等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引入可再生能源环境价值以后,物理电量与环境属性并存,环境属性实现以后,如何通过规则来避免重复计算,需要更为细致的规则支持。

三是明确不同电网排放因子的使用途径。如果允许企业通过采购不同属性的环境权益来修正自身的排放因子,从而有助于提升企业采购积极性,提升绿证消费的意愿,企业参与绿电或绿证或CCER交易主要目的是降低或者中和自身排放,如果允许企业以不同方式实现减碳路径,参与环境治理,不管自愿减排或者受管控要求,由于企业资源禀赋不同,均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降低企业节能减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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