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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章讨论欧盟新电池法案中电池产品碳足迹的具体核算规则。虽然具体规则作为新电池法案的补充立法还未正式发布,但是德国政府已经支持欧洲本土的电池行业协会完成了电池护照规则体系,其配套指南详细讨论了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特别是充分论证了不同的“分配模型”对于欧盟新电池法案的适用性。本文作者推断,电池法案的碳足迹核算规则最终将使用“Cut-off模型”。
由于文章编写较仓促,可能存在文字上的错误,建议读者后续直接去学习具体的核算规则。
参考资料
·欧盟新电池法案系列规则:
https://environment.ec.europa.eu/topics/waste-and-recycling/batteries_en
·德国/GBA的电池护照具体规则:
https://thebatterypass.eu/resources/
·关于德国/GBA的电池护照规则的背景知识:
《欧盟新电池法案最新进展电池碳足迹和供应链尽职调查要求》,罗云夫,2025年4月
·碳足迹核算规则入门:
《全球电力排放因子和电力碳足迹核算规则详解-完整版》,罗云夫,2024年9月
•电池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资料原文可网上搜索):
(1)早期规则——欧盟JRC指南和ILCD规则(生命周期分析)
(2)早期规则——欧盟PEF Recommendations(环境足迹)
(3)电池法案配套规则——JRC关于电池碳足迹的研究报告和电池法案补充立法征求意见稿
(4)德国/GBA电池护照规则——Carbon Footprint Rules和EOL Analysis(本文重点讨论的规则)
(5)基础知识——ISO14044、ISO14067、PAS2050和GHG Protocol的Product Standard(GHG P适合入门学习)
(6)其他——如果前面的规则看完了,再看国内各种所谓碳足迹的标准或指南,编写水平如何、有没有用,读者自己心里清楚。
1. 欧盟电池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现状
2024年9月的文章《全球电力排放因子和电力碳足迹核算规则详解-完整版》提到:欧盟电池法案的补充法案征求意见稿和JRC研究报告所使用的碳足迹核算规则与PAS2050、GB/T24067/ISO14067和GHG Protocol有区别,使用了大量不常见的术语。各套碳足迹规则体系中的术语如果深挖,会发现大量概念错位的情况。
例如,GHG Protocol中的“系统扩展”在其他规则中也叫做“替代或避免负担法”(例如使用相似产品数据)。然而ISO14067的“扩展产品系统”,指的是“使其包括共生产品相关的附加功能”,这在GHG Protocol中叫做“重新定义功能单位”。
此外,Cut-off这一术语在不同规则体系内也有不同含义。欧盟JRC研究报告中的Cut-off与Ecoinvent规则体系下的概念相似,把可再生原材料的排放cut-off,而不是ILCD规则(以及ISO14067或GB/T24067)中因为排放量小而cut-off。
综上所述,2024年欧盟的研究报告和法案草稿中,关于碳足迹的术语和概念尚未统一,导致相关政策在技术层面并不完善。然而,2025年2月德国政府支持欧洲本土的行业协会完成了全套的电池护照规则(以下简称“GBA电池护照规则”),包括完善的碳足迹核算指南,后续又将研究报告转化为标准——DIN DKE SPEC 99100《电池护照数据属性要求》。因此,可以推断未来欧盟新电池法案的技术细节大概率将与德国规则趋同。
2. 碳足迹核算的核心问题
碳足迹数据库的核心不是那些统计数据,而是各种“隐含规则”,和“规则运用”。这些隐含规则涉及PCR概念和分配模型的使用等方面。
DIN DKE SPEC 99100的碳足迹核算规则直接引用新电池法案(循环引用,没任何有价值信息)。但配套的GBA电池护照规则所使用的碳足迹核算规则很成熟,可读性很好,与之前新电池法案的补充立法征求意见稿相比在编写上更加规范:
GBA电池护照的配套碳足迹核算规则对于资源循环利用情况下的分配模型(End-of-life and recycling rules)给出了详细的解释,并且专门发布了分配模型的指南。对于碳排放在不同产品之间的分摊,也给出了比ISO14044更详细的原则(虽然在实践中仍然可能出现问题)。
GBA电池护照的配套碳足迹核算规则回答了碳足迹核算的关键问题——存在资源循环利用情形和同时生产多种产品情形时,碳排放量要如何去分摊。
3. GBA对分配模型的论证
核算碳足迹时会遇到一些原则性问题:
·电池报废以后,资源回收利用会产生碳排放,这部分排放是否计入产品的生命周期排放中。
·原材料使用回收来的原料,那么这部分再利用原料的碳排放怎么计入。
如果资源回收利用的碳排放被计入产品生命周期排放中,那么被回收的原料用于生产新产品时,就不应该再计算排放。碳排放分摊至哪个工序,或者哪个工序的碳排放可以不计入,是分配模型要讨论的问题。
GBA电池护照的配套碳足迹核算指南Comparison of end-of-life allocation approaches讨论了3种分配模型,分别是:Cut-off approach, Substitution approach和Circular Footprint Formula。最终建议使用Cut-off approach(而补充立法征求意见稿则使用CFF法)。
前文提到目前碳足迹规则体系不统一,存在大量术语混乱和概念错位的情况,上述3个分配模型在其他核算规则中(如ISO 14067、PAS2050、GHG P等)所对应的术语/概念是: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Cut-off的概念与GB/T 24067中“排放量小所以Cut-off”那个概念不一样,这里的Cut-off是指回收利用工序的碳排放量不管多大,一概不计入。如果生产中使用回收原料,只需要核算所回收原料的再生料产品的碳足迹:
上图是Cut-off模型的示意图,GBA配套指南还讨论了回收过程的碳排放是否计入,即“在哪里Cut-off”,不计入的话在1处砍一刀,计入的话在2处砍一刀,然后右边流程的碳排放就不需要在核算产品碳足迹时考虑了。
GBA电池护照建议使用Cut-off模型的原因是:简单、透明、数据容易获取——下游企业可以直接找上游供应商要到一切数据。
4. 关于Cut-off规则的计算案例
GHG Protocol的Product Standard正好有Cut-off模型的计算案例,《全球电力排放因子和电力碳足迹核算规则详解-完整版》做了进一步讲解:
碳足迹数据库的核心不是那些统计数据,而是各种“隐含规则”,和“规则运用”。这些隐含规则涉及PCR概念和分配模型的使用等方面。例如GHG Protocol已经用实际案例展示了,即使原始数据完全相同,选择不同的碳足迹模型也能得到不同的核算结果:
本文作者补充的计算过程如下:
5. 碳排放在不同产品间分摊
对于碳排放在不同产品之间的分摊,德国/GBA电池护照配套指南给出了比ISO14044更详细的原则(虽然在实践中仍然可能出现问题):
6. 电力碳足迹
对于电力排放因子的判定,GBA碳足迹规则引用了GBA GHG Rulebook, chapter 4.2.2. Electricity,23年的规则,相关判定要求较宽松(与JRC指南相近)。但是别指望新电池法案最终也允许采用各种变通措施,因为电池护照针对中国供应链,存在任何漏洞都会被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滥用。
目前可以确定的是,“证电分离”的绿证在新电池法案中肯定没用。而且不光欧盟的政策不认,SBTi也在谋划将“证电分离”绿证从碳目标规则中剔除:
建议
国内电池供应链企业在核算产品碳足迹时,建议先问问技术服务机构懂不懂这些核算规则,懂的话一步到位把事情办利索。
建议第三方机构加强人员能力建设,给员工足够时间专门去学习这些规则,别总压缩人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