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日前,全国首部专门针对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电化学储能电站及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等四类新能源设施的专项事故应急预案——《珠海市新能源(风光储充)事故应急预案(暂行)》—— 正式印发实施。
《预案》针对因设备故障、自然灾害、人为操作失误等原因引发的新能源设施专项事故,从分级标准、响应程序、处置举措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聚焦于分级响应、责任主体、专业处置、协同作战、技术支撑等应急机制的建设和执行。
《预案》原文如下:
珠海市新能源(风光储充)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珠海市新能源(风光储充)事故(以下简称新能源事故)应急管理与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能力和处置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电力产业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风力发电(核准)、光伏发电(集中式)、电化学储能电站(电网侧、电源侧)及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公用)等新能源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因设备故障、自然灾害、人为操作失误等引发的,对生命财产安全、能源供应稳定性以及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相邻市发生新能源事故且对我市造成影响,以及其他新能源事故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置于核心位置,全方位强化安全防范举措,最大程度预防事故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秩序。
(2)统一指挥,协同联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构建多部门紧密协作、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各参与方的职责分工,形成高效协同、紧密配合的应急处置合力。
(3)分级响应,科学救援:依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响应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力量与专家团队的优势,严格遵循科学规范的流程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确保救援工作精准、高效。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持续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扎实做好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等基础工作。加大应急物资储备力度,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实战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应对。
1.5 分级应对
按照突发事故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新能源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当新能源事故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新能源突发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
2 机构与职责
2.1 市新能源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框架下,设立市新能源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较大及以上新能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组成,具体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信访局、武警珠海支队、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大运营商”),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珠海经济特区广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珠海金湾发电有限公司、中海油珠海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珠海市钰海电力有限公司、珠海深能洪湾电力有限公司、华润电力(珠海)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南方海上风电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电珠海海上风电有限公司、珠海港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华投资广东分公司、珠海粤风新能源公司、珠海华发新能源投资开发控股有限公司、珠海信环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各新能源企业”),事发地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市指挥部可根据新能源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主要职责:
(1)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组织指挥市新能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综合分析新能源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发生的事故及紧急状态,评价其影响情况,制定应对措施。
(3)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新能源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事项。
(4)对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新能源事故,做好与相关市区的协调工作。
(5)做好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积极协助国务院、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抢险工作。
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2。
2.2 市新能源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新能源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做好新能源事故应急值守工作,收集上报新能源事故信息,并通报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市政府。
(2)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及时跟踪、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问题,及时向市指挥部请示报告。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新能源事故发展趋势,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的建议。
(4)负责组织修订和完善《珠海市新能源(风光储充)事故应急预案》。
(5)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各区政府
各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建立健全行政辖区内新能源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完善相应的应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新能源事故,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新能源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决策指挥机构,负责应急状态下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
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新能源事故时,市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有关单位、事发地政府等组成,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应急工作组进行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分工及职责见附件3),处置过程中可视情况调整相关单位。
初判发生一般新能源事故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据有关预案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派出有关单位、专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上级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5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应急管理、新能源事故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专家组主要职责:
(1)协助分析研判事故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等。
(2)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的建议,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6 新能源企业
新能源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新能源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新能源企业主要职责:
(1)履行新能源事故的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或修订本企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2)依法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落实风险识别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做好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
(4)在应急救援中,新能源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市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全力配合事故救援处置等工作。
(5)为备用电力资源供给方案提供合理化建议,并全力配合落实;按照事故调查权限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
3 风险分析
3.1 风险分析
3.1.1 风力发电
(1)机械伤害与设备故障:一是叶片损伤,叶片因雷击、疲劳断裂或异物撞击导致断裂、脱落,造成设备损毁或人员伤亡;二是齿轮箱/发电机故障,轴承过热、润滑失效或机械振动异常,可能引发设备停机或火灾;三是塔筒倒塌,基础沉降、螺栓松动或极端天气(台风、地震)导致塔筒结构失稳。
(2)电气火灾与触电风险:变流器、变压器短路或绝缘老化引发电气火灾;检修作业中误触高压线路或设备漏电导致触电。
(3)高空作业与坠落风险:维护人员攀爬塔筒或机舱作业时,因安全绳失效、平台护栏损坏或强风导致高空坠落。
(4)自然灾害与极端天气:一是陆上风电,雷击、沙尘暴导致设备绝缘失效;二是海上风电,台风、巨浪冲击基础结构,或海水腐蚀设备。
(5)海上特有风险:船舶碰撞风机基础或海缆、海缆绝缘破损导致漏电或海水渗入设备、人员落水或逃生通道受阻(恶劣海况下救援困难)。
(6)环境污染风险:变压器油泄漏污染土壤或海域;润滑油脂、冷却剂泄漏造成生态破坏。
3.1.2 光伏发电
(1)电气火灾:一是直流拉弧,光伏组件、电缆接头松动或绝缘破损引发直流电弧,高温引燃周围可燃物;二是逆变器/变压器故障,设备过载、短路或散热不良导致起火,伴随有毒烟雾(如含氟绝缘材料燃烧),触发因素主要有设备老化、施工工艺缺陷、高温高湿环境、动物啃咬电缆。
(2)设备机械损伤:一是组件破裂,强风、异物撞击导致光伏板玻璃破损,碎片飞溅或漏电风险;二是支架倒塌,地基沉降、螺栓锈蚀或极端天气(台风、地震)引发支架结构失稳。
(3)触电风险:一是直流高压电击,光伏阵列在光照下持续输出直流高压(可达1500V),检修中误触带电线路;二是雨天漏电,雨水渗入破损电缆或接线盒,导致设备外壳带电。
(4)自然灾害影响:一是雷击,直击雷或感应雷损坏逆变器、汇流箱等设备;二是洪水/泥石流,电站低洼区域积水淹没设备或冲毁支架基础。
(5)热斑效应与组件自燃:组件局部遮挡(灰尘、鸟粪)导致热斑效应,温度骤升引燃背板材料(如EVA胶膜)。
(6)环境污染风险:废弃组件中的铅、镉等重金属泄漏污染土壤;灭火废水(含氟化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3.1.3 电化学储能电站
(1)电池热失控(火灾/爆炸):锂电池因过充、短路、机械损伤或热管理失效,导致内部短路并引发热失控,释放大量热量、可燃气体(如氢气、甲烷)和有毒气体(如CO、HF),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触发因素主要有电池管理系统(BMS)失效、冷却系统故障、外部撞击、环境温度过高等。
(2)有毒气体泄漏:电解液泄漏(如有机溶剂、氟化物)或热失控释放的氟化氢(HF)、一氧化碳(CO)等有毒气体,造成人员中毒或环境污染。
(3)电气设备故障:变流器、连接线路短路或绝缘失效,导致电弧放电、设备烧损,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4)环境失控(温度/湿度):储能舱通风不良、温控系统失效,导致电池组温度异常升高或局部过热,加速热失控风险。
(5)电池老化失效:长期循环使用后电池容量衰减、内阻增大,易引发过充/过放、内部枝晶生长,导致短路。
3.1.4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1)充电设备电气火灾:一是直流快充过载,大功率充电桩因散热不良、线路老化或元器件故障引发短路,导致设备起火;二是充电枪接触不良,插拔磨损、金属氧化导致接触电阻增大,引发局部高温或电弧放电;三是电池热失控传导,车辆电池热失控后热量通过充电枪传导至充电桩,引燃设备内部元件。触发因素是设备超期服役、防水密封失效、用户暴力插拔、极端高温环境。
(2) 触电风险:一是充电桩漏电,绝缘层破损、雨水渗入导致设备外壳带电;二是违规操作,非专业人员擅自打开设备检修,接触高压直流母线(如750V/1000V)。
(3)电池热失控连锁反应:充电过程中车辆电池因过充、BMS失效或内部短路引发热失控,释放大量可燃气体(氢气、甲烷)和有毒气体(CO、HF),可能蔓延至相邻充电桩或车辆。
(4)设备机械损伤与环境风险:一是结构倒塌,充电桩基础松动、外力撞击(如车辆碰撞)导致设备倾倒;二是洪涝/雷击,低洼区域积水浸泡设备引发短路,雷击损坏充电桩控制系统。
(5)网络安全与数据泄露:充电桩通信模块遭黑客攻击,导致设备异常启停、用户支付信息泄露。
3.2 事故后果
3.2.1 人身安全威胁
在新能源事故中,触电、电弧烧伤、爆炸以及火灾等情况,会直接对现场工作人员及周边公众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海上风电等作业场景中,事故还可能导致人员落水,面临溺水风险。
3.2.2 经济损失
(1)生产停滞损失:停电事故将致使工业生产陷入停滞;精密制造类对电力供应稳定性要求极高的行业,因事故中断,订单延误、原材料浪费等情况会带来间接经济损失;商业活动会因停电而无法正常开展。
(2)设备更换成本:事故导致电力及新能源设备损坏后,设备的更换与维修需要投入高额资金,周边建筑和设备也可能因事故受到牵连而受损。
3.2.3 环境破坏
(1)土壤与水源污染:电解液中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设备油液、变压器油泄漏会渗入土壤和水体,土壤结构和肥力造成破坏,污染周边水源,危害生态环境和居民用水安全。
(2)大气污染:火灾产生的烟尘、有害气体等污染物会随着空气流动扩散,破坏大气环境,对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破坏,危害人体健康。
3.2.4 能源供应中断
事故发生后,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电力输出受阻,导致局部区域甚至更大范围的能源供应不足,将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用电,如照明、家电使用等;工业生产、商业运营等因能源短缺无法正常进行,医院停电将危及患者生命救治,交通信号停电会导致交通秩序混乱,通信基站停电会使通信网络瘫痪,对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干扰。
3.2.5社会秩序紊乱
事故会使周边居民产生恐慌心理,正常生活节奏被打乱,如日常生活物资供应、出行等受到影响,若事故处理不及时、信息发布不透明,公众不满情绪积累,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等不稳定因素,破坏社会稳定,增加社会治理难度。
4 监测预警
4.1 预防监测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工信、市场监管、气象、海事、消防救援、供电等部门与新能源企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监测到的灾害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和预警通知。
新能源企业是事故监测预警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智能化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完善新能源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新能源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加强对电力生产运行、电力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4.2 预警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启动预警。
(1)涉险人员在3人以下的新能源事故。
(2)设施出现故障,暂不影响正常生产运行。
(3)设施周边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短时间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对设施安全造成威胁。
(4)因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导致设施受损,暂未发生设施失效事件。
(5)其他可能影响电力安全生产的事故事件。
4.3 预警发布
新能源事故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1)当发生或预判将发生新能源事故预警事件时,新能源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受影响区域的区电力主管部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况通知受影响单位。
(2)区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新能源事故可能造成影响进行监测和研判,必要时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决定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区电力主管部门应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有关单位。
(3)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对新能源事故可能造成影响进行监测和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新能源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向省能源局报告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
(4)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有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4.4 预警行动
新能源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启动条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以及事发地政府应当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采取预警行动,做好应急准备。
4.4.1 市指挥部办公室
(1)加强对新能源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等进行风险研判。
(2)按照规定组织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预警信息,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
(3)组织预警期间值班值守工作,要求受影响区域的区政府组织开展值守并及时报送事故风险信息变化情况。
(4)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新能源事故的风险信息变化情况。
(5)协调调集队伍、专家、装备、物资等,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和保障的准备工作。
(6)督导新能源企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采取各种方式,告知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电力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
4.4.2 事发地政府
按照本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和预警行动,加强风险研判,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不实言论,做好舆论引导。
4.4.3 事发新能源企业
(1)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警或应急响应。
(2)加强设施的监测、巡护等。
(3)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公众避险。
(4)通知本单位抢险救援队伍、专业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5)迅速调集应急所需队伍、物资、装备等,对涉事有关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应急救援等有关情况。
4.5 预警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经研判不会发生新能源事故时,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对应急预警和处置措施作出调整,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
解除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安全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5 信息报告
发生新能源事故后,新能源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预案要求,立即向受影响区域的区电力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要及时向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相关内容:事发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现场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中毒、重伤以及下落不明的人数等);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特殊紧急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随时报告,但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发现或接报新能源事故时,区电力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对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电力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单位)。
新能源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1)事发新能源企业和受影响单位应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通知危险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迅速疏散转移;并迅速调集企业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发新能源企业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通过关闭、围挡、转移等措施控制危险源,切断电源及控制点火源等安全措施,设置警戒范围,封锁危险场所等安全有效管控措施;并根据事故态势,采取相应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按照当地新能源事故应急处置规定和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现场秩序,或者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新能源事故应对工作。
(3)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事发地的区政府接报后,应迅速核实新能源事故基本情况,科学研判事态发展,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6.2 分级响应
根据新能源事故分级标准,并结合事故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可控性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Ⅳ级响应。符合一般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新能源事故发生后,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应对,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符合较大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新能源事故发生后,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Ⅲ级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市内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市相关部门和区政府及事发新能源企业,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现场指挥部及各应急工作组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Ⅱ级响应。符合重大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新能源事故发生后,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开展先期(扩大)应急处置;同时报告省相关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或在Ⅲ级响应各项措施的基础上,扩大参与应急的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大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力度。省相关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赶到事故现场后,市指挥部积极协助省相关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I级响应。符合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新能源事故发生后,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决定开展先期(扩大)应急处置;同时报告上级相关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省相关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赶到事故现场后,市指挥部应在省相关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协助省相关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新能源事故发生后,相关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启动响应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对于尚未达到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但事故发生在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召开期间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发地政府或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按程序调整响应级别。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期间,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等专项指挥机构已启动应急响应,后叠加发生一般或较大新能源事故的,立即启动执行相应响应等级应对措施,市指挥部应及时将处置情况通报市专项指挥机构,不再单独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6.3 处置措施
新能源事故应当根据设施特性及现场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
6.3.1 风力发电
(1)叶片断裂/脱落事故:一是隔离与警戒,远程停机并切断机组电源,封锁事故区域(半径≥200米);疏散周边人员,设置警示标志;二是清理与修复,使用无人机检查叶片损伤范围,禁止人员靠近坠落区域;调用专业吊装设备移除残损叶片。
(2)电气火灾处置:断开故障设备电源(优先远程操作,若无法远程控制,穿戴绝缘装备手动断电);使用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初期火情,禁止用水扑救带电设备;火势失控时启动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如机舱七氟丙烷装置)。
(3)高空坠落应急处置:启动SOS报警系统,通知应急小组和医疗单位;利用塔筒升降机或救援滑索转移伤员,避免二次伤害;若人员悬挂空中,使用救援吊带和绞车实施营救。
(4)海上风电事故处置:一是船舶碰撞与落水救援,触发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报警,协调海事部门拦截肇事船只;
投放救生筏、启动海上应急定位信标(EPIRB),调用直升机或救援船实施搜救;二是海缆破损处置,切断海缆电源,使用水下机器人(ROV)定位破损点;设置浮标警戒,联系专业船舶进行修复。
(5)环境污染控制:使用吸油毡、围油栏拦截海上油污,陆地泄漏时用沙土吸附;收集污染物至专用容器,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6.3.2 光伏发电
(1)电气火灾处置:一是断电与隔离,断开直流侧开关(汇流箱、直流柜)和交流侧开关(逆变器、变压器),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使用红外热成像仪定位火源,避免直接接触带电设备;二是灭火措施,初期火情时,使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扑救,禁止用水(直流系统带电时易触电);大面积火灾时,启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确认断电后),设置防火隔离带防止蔓延。
(2)组件破裂/支架倒塌处置:一是警戒与隔离,封锁事故区域(半径≥50米),疏散人员,防止玻璃碎片飞溅或二次倒塌;使用无人机评估损伤范围,标记危险区域。二是清理与修复,穿戴防割手套、护目镜清理碎片;调用吊车加固或移除倒塌支架。
(3)触电救援:使用绝缘钩棒移开带电导线,切断电源前禁止直接接触伤员;对伤员进行心肺复苏(CPR),并立即送医。
(4)雷击与洪水应对:一是雷击处置,检查防雷接地系统是否完好,更换烧损的浪涌保护器(SPD);对受损逆变器、监控设备进行绝缘测试。二是洪涝处置,关闭低洼区域设备电源,使用沙袋封堵进水口;灾后全面检测设备绝缘性能,防止漏电。
(5)热斑自燃处置:远程切断对应组串电源,使用水基灭火器对组件背面持续降温;清除遮挡物(如鸟巢、积尘),更换烧损组件。
(6)环境污染控制:破损组件碎片装入专用防刺穿容器,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消防废水引流至应急池,检测合格后排放。
6.3.3 电化学储能电站
(1)电池热失控初期处置:启动站内声光报警系统,疏散非必要人员至安全区域;切断故障电池簇的电源连接(通过BMS远程断开或手动断开直流开关);开启消防排烟系统,防止可燃气体聚集。针对锂离子电池的灭火措施主要是优先使用水基灭火剂(持续大量喷水降温),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易复燃);若火势较小,可使用专用锂电灭火装置(如全氟己酮)。针对液流电池的主要灭火措施主要是穿戴防化服,用沙土吸附泄漏电解液,防止流入排水系统。
(2)有毒气体泄漏处置:救援人员必须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化手套及气体检测仪(监测HF、CO浓度);开启强制通风系统,稀释气体浓度至安全范围(如HF≤3ppm)。封堵与转移措施主要是:若单个电池包泄漏,使用专用密封容器隔离泄漏源;若大面积泄漏,启动全站应急停机程序。
(3)电气故障处置:主要为隔离与断电,断开故障设备上级开关,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使用红外热像仪检测相邻设备温度,防止故障扩散。
(4)环境失控应急:温控失效时,启动备用冷却系统(如液冷切换至风冷);若温度持续升高,将受影响电池簇转移至隔离舱或户外安全区域。
(5)次生灾害防控:火灾现场禁止使用非防爆工具,防止火花引燃可燃气体。设置围堰收集消防废水,防止含氟/重金属废水污染土壤及水体。
6.3.4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1)充电设备火灾处置:一是断电与隔离,按下充电桩急停按钮,远程切断上级电源(通过充电运营平台或配电房开关);疏散周围人员及车辆,设置警戒区(半径≥30米),禁止无关人员靠近。二是灭火措施,针对初期火情时,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禁止使用水基灭火器(带电设备);针对电池热失控火灾,确认断电后,持续喷水降温至电池温度<60℃,并使用气体检测仪监控有毒气体浓度。
(2)触电事故救援:使用绝缘钩棒或穿戴绝缘手套断开电源,严禁直接触碰伤员或设备;对无呼吸心跳者实施心肺复苏(CPR),并拨打120送医。
(3)电池热失控应急:强制断开充电连接,将事故车辆拖离至空旷区域(距离其他车辆≥50米);开启现场防爆通风设备,喷洒水雾稀释可燃气体浓度,防止爆燃。
(4)设备倾倒/水浸处置:使用三角支架固定倾倒充电桩,禁止徒手扶正带电设备;水浸区域断电后,使用抽水泵排水并对设备进行绝缘检测,合格后方可复电。
(5)网络安全事件响应:断开受影响充电桩的网络连接,切换至本地手动模式;备份系统日志,联系网络安全团队溯源并修复漏洞。
6.4 信息发布
(1)发生较大、一般新能源事故后,市、区政府部门(单位)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要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必要时报同级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等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事件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5 群众防护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事发新能源企业应当与事发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群众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落实治安和秩序管理。
6.6 社会动员
事发地政府负责广泛调动各有关单位、各抢险队伍等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应急处置。当预判事态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向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6.7 应急评估
事发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统筹开展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态发展趋势,预测后果,为应急救援工作与决策提供依据。
6.8 响应终止
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当满足以下条件时, 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应急响应启动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1)现场已得到有效处置,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已消除。
(2)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
(3)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4)社会影响基本消除。
应急响应的终止可以同时终止,也可以根据风险研判情况逐级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理赔工作,尽快消除新能源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7.2 处置评估
新能源事故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事故处置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能源局相关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
7.3 恢复重建
新能源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政府、有关保险机构、事发新能源企业和事故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做好理赔、灾后重建和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处理工作。新能源企业应抓紧修复设备设施和清理现场,尽快恢复能源供应。
7.4 事故调查
新能源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新能源企业应建立健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储备抢险救援物资,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市、区政府应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他专业应急队伍等参与电力应急处置工作,军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机构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8.2 物资保障
新能源企业应建立电力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准确掌握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信息,定期核查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区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置物资。新能源事故应急响应所需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调用等,应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原则,统一调度,保障处置需要,合理优化应急抢险队伍和应急物资部署,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8.3 资金保障
市、区政府及新能源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应急资金的投入,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装备及物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演练,为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8.4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完善交通运输保障体系,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8.5 通信保障
市、区政府及通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新能源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系统畅通。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各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和本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8.6 治安保障
市、区公安机关在政府领导下,迅速组织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护新能源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肇事人员,维持现场治安,及时疏散群众。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8.7 技术保障
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建立本级新能源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强化技术支撑。新能源企业应当加强电力保护基础理论研究,支持用于电力保护、事故应急处置的新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推进电力保护技术保障水平提升。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市级专项预案,是本市应对新能源事故的行动依据,指导区政府和新能源企业编制相应的预案。
9.2 预案备案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省能源局备案,同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和有关部门。
9.3 宣传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各区政府、新能源企业应及时向公众和员工广泛宣传电力安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能源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普及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制定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定期组织应急管理和抢险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9.4 应急演练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新能源事故应急演练。新能源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本单位的新能源事故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主办单位要组织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演练方案、文字记录和书面总结。
针对设施所在易发生自然灾害区域,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9.5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
应急预案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事故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应参照国家、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9.6 责任及奖惩
对新能源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本预案所称“区”“区政府”包括“功能区”“功能区管委会”。
(2)各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事故应急预案。新能源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组织修订,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