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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绿电标准分析及趋势研判

作者:张兴延 来源:国家电投经研院 发布时间:2025-07-08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当前,欧盟无统一绿电认证标准:碳边境调节机制要求绿电来自直供或双方直接签署的购售电协议;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燃料授权法案要求绿电由新建项目直供,或通过电网供电且满足“额外性(新建项目且未获得补贴)”“时间关联性(发用电在同一时段)”“地理关联性(在相同或连接的电力交易区)”规则;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的计算和验证方法征求意见稿只认可绿电直供模式。

碳边境调节机制在2030年后可能纳入电力排放并提高绿电认证标准,绿电减排价值约0.58元/kWh;欧盟已提前布局绿电直供机制建设且有电力低排放优势,预计其他产品绿电认证规则将以绿电直供为主;“额外性”“时间关联性”“地理关联性”规则将在欧美推动下逐步成为全球绿电认证要求,对绿电溯源和匹配提出更高要求。

一、欧盟碳贸易壁垒对绿电要求

近年来,欧盟先后发布碳边境调节机制、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燃料授权法案、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等制度,逐步构建覆盖各类产品碳排放标准,形成碳贸易壁垒,产品碳排放过高将面临高额碳成本或禁售。使用绿电可帮助出口企业降低碳排放,提高其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有效应对国际碳贸易壁垒。相关政策对绿电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详细分析如下:

(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以下简称“CBAM”)于2023年10月1日进入过渡期。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欧盟进口商须根据进口商品碳排放量购买并清缴CBAM证书,该成本可能被转嫁至出口企业,增加出口产品碳成本,影响我国对欧出口相关商品竞争力。

CBAM暂不纳入铝、钢铁和氢产品电力排放,要求绿电来自可再生能源场站直供和发用电双方直接签署的购售电协议。CBAM在初期覆盖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能6大类行业,对钢铁、铝和氢只计算其直接碳排放量(不含用电的间接排放)。欧盟在2024年12月更新的CBAM常见问题答复中明确电力碳排放计算方法,如使用网购电须采用电网排放因子进行计算;如生产企业与电厂直连或直接签订购售电协议(以下简称“PPA”),可基于电厂的实际排放水平计算间接排放;绿证不可用于核算产品实际间接排放。基于以上澄清,生产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场站绿电直供或双方直接签署PPA,均可使用可再生能源场站的碳排放因子,显著减少产品碳排放。

(二)非生物来源可再生燃料授权法案

欧盟于2023年2月13日发布《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燃料(以下简称“RFNBO”)授权法案》,提出RFNBO生产需使用可再生电力,生产的RFNBO(绿氢、绿甲醇、绿氨、绿色航煤等绿电转化产品)才能被认定为“绿色”,享受环境溢价。

RFNBO要求绿电需由新建可再生能源项目直供,或通过电网连接但满足“额外性”“时间关联性”“地理关联性”规则。RFNBO授权法案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力要求。生产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场站直供电,须满足可再生能源场站投产或增容不早于生产企业投产前3年、可再生能源场站为离网或并网但未向生产企业转供网电。生产企业使用网电,要求电网足够“绿”(电网绿电比例在连续5年中至少有1年超过90%,或电力排放强度低于18gCO2eq/MJ),生产用电减轻电网非均衡结算期的可再生电力调配量下滑,或同时满足“额外性”“时间关联性”“地理关联性”要求。其中“额外性”要求可再生能源场站投产或增容不早于生产企业投产前3年,且未获得任何补贴。对2028年前投产的生产企业,2038年前无需满足额外性要求。“时间关联性”要求在2029年底前,RFNBO生产用电或储能设施充电与可再生能源场站发电在同一个月内(月度匹配);2030年起,在同一小时内(小时匹配)。“地理关联性”要求生产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场站处于同一交易区;或处于相连交易区,但可再生能源场站所在交易区电价不低于生产企业所在交易区。此外,碳认证体系对绿电还有额外要求,以ISCC(国际可持续发展与碳认证体系)为例,要求绿证不得出售给其他公司。

(三)电动车电池碳足迹计算和验证方法征求意见稿

欧盟于2023年8月17日发布《电池和废电池法规》,要求在欧盟销售的动力电池及工业电池需提交全生命周期碳足迹声明,未来将设置碳排放准入门槛,碳排放超标的产品将不能在欧洲市场销售。根据测算,因电力碳排放强度低,欧洲生产电池的碳足迹比我国低37%,使用绿电将是我国电池出口企业应对欧盟碳贸易壁垒的关键。2024年4月30日,欧盟公布《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的计算和验证方法》征求意见稿,对电动汽车电池全生命周期碳足迹的计算和验证方法进行细化,提出电力碳排放核算方法。截至目前,《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的计算和验证方法》终稿仍未出台。

欧盟电池碳足迹计算只认可绿电直供。在《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的计算和验证方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直供电情况可使用电厂碳足迹计算碳排放,若可再生能源场站为生产企业直供电,可使用可再生能源场站的实际碳足迹,降低电池生产碳排放;其他情况须使用电网碳排放因子计算碳排放,生产企业通过PPA采购绿电或购买绿证,均无法达到降低碳足迹的目的。

总体来看,欧盟无统一的绿电认证标准,不同产品碳足迹核算或绿色认证标准中对绿电认定规则有所差异(见表1)。

表1 绿电认证要求


二、欧盟绿电认证的趋势

CBAM在2030年后可能纳入电力排放,绿电认证标准或将提升。欧盟明确CBAM也应适用于间接排放。因欧盟在2021-2030年间为电解铝、钢铁、制氢行业提供财政措施以补偿电价转嫁的碳成本,故CBAM初期阶段未考虑这些商品的电力间接排放。随着欧盟非化石能源电力占比逐步提高、电力碳成本降低,2030年后,欧盟可能不再出台电解铝、钢铁等行业的电价补贴政策,CBAM则可能纳入电解铝等产业的间接排放。按2030年欧盟碳价145欧元/吨测算(路孚特预计),100%使用绿电生产的电解铝产品碳成本较传统铝产品降低超7000元/吨铝(相当于绿电减排价值0.58元/kWh)。因PPA仅能证明生产企业采购了绿电,无法确定企业生产过程是否实际使用绿电(我国的绿电交易合同属于金融合约而非物理合同),部分欧盟机构呼吁欧委会提高CBAM绿电认定要求,如在PPA中增加“额外性”“时间关联性”“地理关联性”要求条款。由此看来,CABM在未来可能会提高绿电认证标准。

欧盟将继续采用较高绿电认证标准,部分产业将仅认可绿电直供。欧盟于2019年即发布了“关于电力内部市场共同规则的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启动直连机制建设,丹麦、波兰、德国等国已先后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审批流程和标准;CBAM、RFNBO授权法案、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的计算和验证方法征求意见稿中都强调了绿电直供方式,表明欧盟希望推行绿电直供。尽管部分欧盟机构和企业对《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的计算和验证方法》征求意见稿不认可绿电PPA表示反对,但欧盟电力排放水平较低,不认可绿电PPA对其保护本土产业有利,预计欧盟在其他产品绿电认证规则中以认可绿电直供为主,部分产品可能认可满足“额外性”“时间关联性”“地理关联性”规则的绿电PPA。

绿电“额外性”“时间关联性”“地理关联性”规则将在欧美推动下成为全球绿电认证的基础要求。欧盟曾表示,绿电“额外性”“时间关联性”“地理关联性”规则未来将适用于绿氢制备以外的工业;美国在《通胀削减法案》清洁氢气生产税收抵免指南也提出了类似要求;联合国发起“24/7无碳能源契约”,鼓励企业用电与当地或区域电网无碳电力供应实现“小时匹配”。“额外性”“时间关联性”“地理关联性”规则将逐步成欧美引导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消费最重要的准则,对绿电溯源和匹配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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