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开始施行。这是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对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新矿产资源法第一条增写“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之一,第三条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确立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同时,新矿产资源法建立了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其中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新矿产资源法贯彻新发展理念特别是绿色发展的要求,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穿矿产资源管理全过程,首次在国家层面立法中设立专章,建立全面系统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为系统性重构矿区生态修复治理体系提供了法治保障。
新矿产资源法充分吸收改革成果,总结实践成功经验,着力推进矿业领域市场化改革和现代化治理,明确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拍挂等竞争性方式出让。
1996年,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申请审批制。2017年,我国在山西、福建、江西等6个省份开展试点,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
新矿产资源法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制度上升为法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在全面推进市场化方式设立矿业权的同时,新矿产资源法也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作出例外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
长期以来,我国勘查、采矿许可证具有“一证载两权”的特点,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既是物权证书,也是行政许可证书。新矿产资源法的另一个创新是,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分离。
新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实施矿业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分离的新模式,实现了由“审批登记”到“物权登记+行政许可”的根本性转变,自然资源部即将出台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