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近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印发《关于优化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原文见文末),此举与浙江省此前印发的《关于开展2025年度新型储能项目建设计划动态调整的通知》主旨相似,都是对储能投资进行“简政放权”改革,加快新型储能投资项目落地。
《通知》第一条即指出简化流程,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地区电网发展和新能源消纳需求,按照《关于加强各地新型储能项目规划布局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3〕891号)等要求,研究编制本地区电网侧新型储能规划布局方案,依规明确项目投资主体,适时滚动优化调整,并抄送我委。
对于原有电网侧储能项目,额定功率300MW以下由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的纳规文件;额定功率300MW以上纳入省级电网规划,由我委出具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的纳规文件。
全文如下: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苏发改能源发[2025]748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电网侧新型储能规划管理,简化项目纳规流程,鼓励基层创新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简化流程。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地区电网发展和新能源消纳需求,按照《关于加强各地新型储能项目规划布局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3]891号)等要求,研究编制本地区电网侧新型储能规划布局方案,依规明确项目投资主体,适时滚动优化调整,并抄送我委。对于已纳入地区电网侧新型储能规划布局方案、额定功率为30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相应资质咨询机构开展项目接网规划方案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后,按照《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7]947号)等要求纳入市级电网规划,由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的纳规文件;额定功率为3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相应资质咨询机构开展项目接网规划方案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后,纳入省级电网规划,由我委出具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的纳规文件。
二、统筹规划。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本地区系能源发展和消纳需求,及时评估、优化本地电网侧储能规模,安排布局具体项目,按流程出具纳规文件。对于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自行规划布局、不在“苏发改能源发[2023]774号、891号、1259号”“苏发改能源发[2024]943号”等文件明确的省级电网侧储能规划规模内的项目,不享受“苏发改能源发[2023]775号”等文件规定的价格政策,但在满足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后可参与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等电力市场,获得相应收益。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对自行规划布局的电网侧储能项目,应建立容量补贴、电量补偿、共享租赁等地方支持性政策,支持项目可持续发展和正常经营,并提醒项目单位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科学合理进行投资决策。
三、鼓励创新。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可结合本地应用场景和发展实际,研究出台地方性支持政策,探索风电、光伏项目自愿建设、购买共享新型储能提高消纳水平,推动商业模式创新。结合新型电力系统对新型储能技术路线的实际需要,推动高安全、低成本、长时储能发展,积极探索运用固态电池、长时液流电池等新技术路线,提高储能新技术的能量转换效率,引导技术成熟的产业落地,为地方产业发展、储能技术迭代做好技术储备,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后续可根据国家、省的规划和价格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