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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研究修订输配电定价及成本监审系列办法

作者:程晨璐 来源:南方能源观察 发布时间:2025-09-09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9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同时发布区域电网、省级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定价办法及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4项政策修订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个办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能源领域价格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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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修订四项办法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国家持续深化输配电价改革,自2014年启动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以来,历经三个监管周期探索实践,成功搭建起包括输配电成本监审办法以及省级电网、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定价办法等在内的输配电价政策框架,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输配电价监管体系。输配电价改革推动电网经营模式由获取“购销价差”转为收取政府严格核定的“过网费”,有力促进自然垄断环节独立经营和电网资源公平开放使用,为上网环节、销售环节市场化改革打下了坚实基础。

按照输配电价改革总体部署,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将于2026年完成。面向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等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充分总结办法实施以来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加紧研究谋划和组织开展输配电价监管办法修订工作,恰逢其时、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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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谋划,努力形成各项价格政策合力

输配电价是电价“皇冠上的明珠”,其改革是一项复杂性系统性工程。回顾输配电价改革历程,国家先后于2015年出台成本监审试行办法,2016年出台省级电网定价试行办法,2017年密集出台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定价试行办法等政策,完成了“建章立制”的阶段性历史使命,实现了输配电价政策体系“从无到有”的突破,切实保障了首个监管周期改革顺利破冰。在此基础上,国家结合改革实践探索,逐步完善监审定价政策,2019年修订成本监审办法、2020年修订省级电网和区域电网定价办法、2021年修订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定价办法,推动政策体系“从有到优”,有力支撑了第二和第三监管周期改革不断深化、接续推进。改革过程中,国家总体坚持“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推动和实现了办法间有效衔接。

面向第四监管周期改革任务,国家注重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首次并行开展四项办法修订,强化成本监审和定价全链条研究,着力实现政策间统筹衔接、协同增效,促进输配电价政策体系“从优到精”,显著提升政府定价领域供给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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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机制,加快构建先进监审定价体系

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输送容量最大、输电电压等级最高、多区域交直流混联的电网系统,对如此规模的特大型电网企业开展电价监管,其难度和挑战性不言而喻,需不断深化改革、持续完善监审定价机制。此次四项办法修订按照“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工作思路,充分继承吸纳前三轮改革实践的有益经验,最大程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面向未来发展改革形势完善机制创新举措,注重运用好发挥好输配电价多重杠杆功能。

一是服务新能源高质量消纳利用。为如期实现“双碳”目标,国家加快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绿电直连、智能微电网、新能源接入增量配网等新模式新场景新业态发展,鼓励用户提升新能源消费占比。相关新模式新业态落地仍需进一步健全电价机制,更好促进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对此,省级电网定价办法修订中提出,“电网企业服务于新能源就近消纳等新型主体时,探索实行单一容量制电价,并加强全流程监管”,切实发挥好电价杠杆服务绿色发展的作用,助力新能源大规模发展、高质量消纳。

二是服务跨省跨区灵活调节互济。我国电力资源与需求逆向分布,可再生能源资源主要集中在西部、北部地区,电力负荷主要集中在中东部地区,需要打破省间壁垒,实现电力资源在全国更大范围顺畅流动、优化配置。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国家将在继续稳步推进“西电东送”输电通道建设基础上,着力加强区域间、省间互济通道建设,而现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定价办法则主要聚焦以送电功能为主的通道。对此,专项工程定价办法修订稿中提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对以输送清洁能源电量为主或以联网功能为主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可探索通过两部制或单一容量制形成输电价格,加强全过程监管”,提升输电价格机制灵活性,加强跨省跨区调节互济能力,为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三是服务东西电网均衡协调发展。国家在现行输配电价政策体系内初步建立了“东西帮扶”机制,对涉及互助帮扶的省级电网企业收益率进行适当调整。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在总体收益率控制的前提下,考虑促进电网均衡协调发展、保障用户经济可承受等因素,可以丰补欠、东西帮扶,对省级电网企业收益率作适当调整”,更明确支持东西部电网均衡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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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约束,更好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电网工程具有投资规模大、产业链条长、辐射带动力强等特点。据有关机构统计,“十二五”至“十四五”期间,我国电网年度新增投资规模从约4000亿元提高到超过6000亿元,为促进新能源消纳、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随机性波动性间歇性新能源装机占比不断增加,对电网支撑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需更好发挥价格信号作用,提升电网投资效能和管理效能,更好扩大有效投资,让“钱花在刀刃上”。本次办法修订充分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更好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一方面,坚持严的总基调不放松。一是严格剔除无关费用。在剔除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电网所属内部电站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电网总部费用的核定方式。二是着力加强穿透监管。办法修订中创新提出,“电网企业贷款利率按照集团合并口径平均融资利率核定”,实现真实反映企业融资成本,念好电网价格监管“紧箍咒”。三是同步成本监审周期。针对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明确工程竣工决算后与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同步开展成本监审,划清各级电网资产边界,提升监管效能。四是督促严格执行政策。在省级电网定价办法中提出,“电网企业违反国家电价政策规定损害经营主体和用户利益的,造成的损失由电网企业承担,并在核定准许收入时予以扣除”,督促电网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另一方面,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定作了调整。例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企业依法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水资源税等纳入成本范围。

深化输配电价改革事关国计民生。国家此次研究修订输配电价监审定价办法,始终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综合权衡促改革、稳电价、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各种因素,继往开来、四箭齐发,为即将启动的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谋篇布局开好头、厘清思路起好步”,有利于加快全面确立现代化输配电价监管体系,将有效促进电网更好履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电力保障职责功能和永葆“人民电业为人民”初心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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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输配电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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