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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光伏、光热和新型储能项目在6个月内完成备案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青海省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5-09-25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9月23日,青海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公告指出,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能源和新型储能项目的规划、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核准备案、建设实施、并网接入、竣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等,本办法所指的新能源项目包含风电、光伏和光热。

新能源项目开发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实施、统一管理”原则。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新能源规划、政策制定、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编制,并督促项目按期建成投运;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和初审、前期手续协调办理、建设和运行监管;电网企业负责接网条件评估、并网服务及电力消纳外送交易组织。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及省级相关规划,指导项目单位依法办理用地、用林、用草、环评等各项前期手续。

电网企业按照“适度超前、网源协调”的原则,结合新能源项目消纳、送出需求,编制电网发展相关规划,不断优化全省电网规划布局,加快骨干电网建设,提升新能源消纳送出能力。

纳入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来源主要有三类,一是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项目;二是各市(州)申报并经省新能源项目协商机制评审通过的项目;三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竞争性配置项目。

各市(州)每年结合本地区资源情况、开发现状及接入消纳等因素,开展新能源项目申报工作。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林草、电网等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明确意见,原则上应于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清单及申报材料提交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对于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国家及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省级优选项目等,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

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光伏、光热和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制。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对辖区内项目予以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当为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中确定的项目单位或绝对控股公司。

原则上风电项目在方案印发后12个月内完成核准,光伏、光热和新型储能项目在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完成备案。

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准(备案)的项目,需至少提前30日向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核准(备案),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未按期完成核准(备案)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将自动移出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完成前期工作并取得土地等相关手续后,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投产的项目,应当在核准(备案)规定期满前30日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延期后仍未投产的,将暂缓安排后续新能源项目。

新能源项目确需分批并网的,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两批次,且首次并网规模不得少于总规模30%。

鼓励并支持已建成的老旧新能源电站进行改造升级,应用先进、高效、安全的技术和设备。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电站实际运行情况、技术发展趋势等进行充分论证,提出项目改造升级方案,按程序报原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审批,原则上改造升级后项目装机保持不变。

详情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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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储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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