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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集成商的窘境:要业务,还是要估值?

作者:Mr蒋静 来源:Mr蒋静的资本圈 发布时间:2025-12-15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近期,储能行业在资本市场备受关注。

不少一级市场投资者和二级市场分析师,向我咨询当前储能系统集成商的业务模式及估值逻辑。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值得剖析。

01

以“项目开发”带动“设备销售”的残酷现实

储能行业从0到1再到N,业务模式不断进化。

关于储能集成商的业务模式,本公众号前期已经做了很多分析,比如去年12月《工商业储能进入“分赃”模式》、今年1月《储能系统集成商:不以技术论英雄》和近期《储能行业大好,集成商却面临生死大考》。

由于储能系统集成的技术差异化较难实现,同质化严重,尽管技术很重要,但只能排在第二,项目开发能力始终排在第一,仅仅依靠技术很难获得关键竞争力。

近年业务实践来看,从工商业储能到独立储能,对于系统集成商而言,必须亲自下场去争抢最稀缺的项目资源,并以此带动自己的设备销售。

以独立储能或工商业储能为例,集成商的销售无非三类:

第一种,直接面向能源国资、电力机构、专业基金、社会资本等独立投资商,这类投资商采用竞价形式,系统价格往往在地板上,渠道成本也较高,独立的集成商很难获得合理收益,再考虑上游价格上涨和垫资因素,这类业务甚至有点鸡肋,最多走走量,搞搞排名。

第二种,是集成商“自开发”模式,这个本质上不是对外销售,而是自持,会计上从存货变成固定资产,通过未来现金流实现收入确认,这个适用于具有资金撬动能力的集成商,比拼的不是技术实力,而是资金实力。

第三种,则是第二种的进化,因为第二种模式没有形成设备的对外销售,业务模式比较重,对资金消耗较大,因此就有了近期比较盛行的开发型基金(或类似形式),通过“表外”的储能基金或者无关联的社会资金投资开发项目,这样集成商的设备销售就可以确认收入了。

第一种模式的业务比较纯粹,但收益(毛利率)较低,海外市场好一些;第二种模式和第三种模式的收益更优,本质上是储能项目的资源价值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反哺”设备价值,国内市场比较突出。

基于此,很多集成商为了实现规模增长,或者为了提升业务含金量,都会主动或被动地进入储能项目开发大军,尤其是国内市场,以“项目开发”带动“设备销售”。

这是一个残酷的现实。

02

“销售模式”与“开发模式”,估值大相径庭

业务模式清晰,估值逻辑也就清晰了。

对于第一种“销售模式”,属于典型的技术型公司或制造型企业,可以适用比较成熟的PE估值。

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尤其是第二种“自持模式”,属于典型的“开发模式”,资产较重,负债较高,折旧较大,项目制的业务连续性也有不确定性,因此不适用PE估值,更适用PB估值或EBITDA估值。

在资本市场,PE估值显然更优。

实际上,开发型企业在新能源行业并不陌生,比如以能源央企为代表的集中式光伏或风电开发商,还有近年比较盛行的户用光伏、工商业光伏和工商业储能开发商,这些都属于比较典型的开发商。

欢迎对号入座。

如今,储能集成商以“带货”为目的,直接或间接下场搞开发,业务实质和估值逻辑自然也就靠近开发型企业了。

为此,对于当前的储能集成商而言,需要对其出货情况进行仔细分析,有多少是纯粹的销售,有多少是纯粹的自持,有多少是跟合作伙伴“表外”开发,也就是按照上述三种模式对号入座,并针对性估值。

如果第一种模式占主导,那么适用于PE估值;如果第二种或第三种尤其是第二种占主导,则适用于PB估值或EBITDA估值;如果介于“销售”与“开发”模式两者之间,则要根据业务占比进行合理区分。

也就是,看问题要看本质。

03

难以取舍的战略困局

至此,逻辑已然清晰。

第一种模式,纯粹的设备销售,可以讲故事,可以把技术和产品的差异化和竞争力渲染一番,并可以在资本市场获得更高估值,但纯粹的设备销售模式可能面临“叫好不叫座”的经营风险。

第二种或第三种模式,以开发模式带动设备销售,甚至就是纯粹的开发模式,生存和发展优先,尽管技术能力也很重要,但开发能力更加重要,而开发能力在资本市场的估值显然低于技术能力,在估值上并不占优。

为此,足见储能集成商的战略纠结。

鱼和熊掌,如何兼得,就成为一门生存智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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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储能系统集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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