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12月24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贵州省预制舱式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技术导则》、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预制舱式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技术导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额定功率不小于500kW且额定容量不小于500kW·h的预制舱式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消防设计和维护管理;不适用于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以及以钠硫电池和燃料电池为储能载体的储能电站。
总平面布局
储能电站内的锂离子电池预制舱与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电池预制舱宜分区布置,当采用分区布置时,各分区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并符合下列要求:
分区内储能系统额定容量不宜超过50MW•h;
分区内电池预制舱的间距除满足工艺要求外,长边和短边均不应小于3m。
电池预制舱与站外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电池预制舱与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当不满足本导则第4.2.2条、4.2.3条间距时,电池预制舱分区内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电池预制舱分区之间、电池预制舱与站外道路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隔墙、防火墙应符合本导则第5.1.1、5.1.4条有关要求。
建筑防火
设置于电池预制舱布置区,以及布置区与站外道路之间分隔的防火隔墙和防火墙,其长度、高度应超出电池预制舱外轮廓范围不小于1m。
电池预制舱体支撑结构和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h。
步入式电池预制舱体内各功能区域间应设置隔板,隔板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0h。
锂离子电池预制舱布置区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h;其他类型电池预制舱布置区的防火隔墙、防火墙,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电气
额定容量10MW·h及以上的储能电站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其他储能电站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及消防配电线路的设计和敷设应满足在电站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为消防用电设备连续供电的需要,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储能电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
储能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储能区域与其他功能区域的火灾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宜分开设置,且储能区域的火灾报警控制设备应能与消防控制室或具有消防控制室功能房间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通信。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的规定。
电池预制舱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温感探测器、烟感探测器等火灾探测器,每个电池模块可单独配置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报警信号应接至电池管理系统。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能与直流开断设备、储能变流器、热管理系统等设备联动。
电池预制舱外应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
通风系统的进风口、排风口使用电动执行机构时,电动执行机构应采用防爆型。
电池预制舱内通风装置防爆等级不应低于ExdIICT1。
电池预制舱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值的10%时,应联动启动事故通风系统同时关闭空调系统。
设置于室外的储能变流器、就地变压器应根据工艺需求设置排热通风设施,通风量应根据热平衡计算确定。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当储能电站的室外消火栓系统由市政直供时,市政给水管网应满足两路消防供水要求,每路市政给水引入管的压力及流量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每路消防给水引入管的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
储能电站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外消火栓应沿场地道路均匀布置,数量应根据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间距不应大于60m;
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
室外消火栓应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应形成环状,环状管网上检修阀门之间的室外消火栓个数不应大于5个;
每个室外消火栓1m范围内应设置室外消防箱,箱内应配置消防水带、直流喷雾水枪、消防扳手;
室外消火栓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寒冷地区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最大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能电站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持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0h;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持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等现行国家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依据住建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电力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规定,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工程为大型变电工程。电站接入电压等级330kV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以及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其他情形的电化学储能电站为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
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电化学储能电站为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并按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其中,额定容量100M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抽查比例不应低于50%,额定容量100MW·h以下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抽查比例按《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如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贵州省预制舱式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技术导则》的通知
黔建消通〔2025〕85 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能源局、消防救援支队,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经发局、贵安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预制舱式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预制舱式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制定了《贵州省预制舱式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