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2月14日,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开征求《四川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细则适用于发电侧并网主体(配建式储能与配建主体作为统一调度单元参与辅助服务)、新型储能(要求不低于10MW/20MWh)、负荷侧并网主体(要求直控型可调节负荷不低于5MW,向上或向下调节能力不低于5MW,持续时间不低于1小时)。
并网主体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基本辅助服务是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并网主体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基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有偿辅助服务是并网主体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有偿一次调频、二次调频、有偿调峰、旋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黑启动、转动惯量、爬坡等。
文件提出,独立新型储能调峰补偿。电力调度机构结合系统调峰需要进行调用,因系统调峰需求下达调度计划(含调度指令)要求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进入充电状态时,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400元/兆瓦时。
对于配建储能的新能源,按照全月累计充电电量给予使用频率补偿。当月度累计充电电量<储能额定容量×30小时,不予补偿;储能额定容量×30小时≤当月度累计充电电量<储能额定容量×60小时,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80元/兆瓦时;储能额定容量×60小时≤当月度累计充电电量,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160元/兆瓦时。
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