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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印发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6-09-23 浏览:次

中国储能网讯:2026年9月23日,安徽省发改委公开征求《安徽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该办法适用于服务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即接入公用电网,具备独第三条立计量条件,以独立市场经营主体身份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接受调度,自主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为电力系统提供服务的新型储能项目。不含服务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特定新能源场站等特定电源主体和特定用户的新型储能。

其中,未参与配储,即未与新能源(光伏发电、风电)开发建设等捆绑、不属于新能源自建储能且未签订过容量租赁协议。部分容量签订容量租赁协议的,未签订容量租赁协议部分可享受纳入清单管理资格。

文件提出,各地市建立并动态调整本市新型储能项目库,推进项目落地实施,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安徽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该《清单》按年度编制,《清单》外项目不得给予容量电价。

纳入《清单》的项目享受容量电价政策时,相应容量不得同时通过租赁给新能源企业获得收益。通过租赁、合建、自建等方式落实配储要求的新能源项目,应当严格履行配储承诺,其中2025年6月1日前建成的新能源项目须优先租赁存量新型储能项目容量,签订2年及以上长期租赁协议,鼓励全生命周期内固定租赁对象,保障存量新型储能项目合理收益和效能发挥。

同时,纳入《清单》的项目,并网投产前不得违规变更投资主体;应严格按照申报时承诺的技术方案和投产时间执行;如有调整的,按规定向项目备案单位履行备案变更手续,并报省能源局同意。

文件明确,申请纳入《清单》的项目,包括已建成投运项目和新建项目(拟建、在建),其中,新建项目须已纳入本市年度实施项目清单;部分容量签订容量租赁协议的,申请纳入《清单》容量规模不得超过扣除已签订租赁协议后的剩余容量。

文件明确,满足以下条件的优先纳入《清单》:

已建成的项目,签订中长期容量租赁协议占比高的;

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储能电站主体工程已正式开工,如储能舱基础、升压站基础等主体构筑物开始施工;

位于省级及以上零碳园区范围内的项目,接入省级发布的推荐接入站点项目以及解决分布式光伏就近就地平衡、经各市供电公司推荐的台区储能项目;

连续放电时长4小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项目;

支持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列入国家新型储能试点、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能力提升试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示范工程,或实现重大原创技术突破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

文件强调,纳入《清单》项目出现逾期未建成、违规变更投资主体、已建成但评价考核未通过、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连续3个月停运等情形,及时移出《清单》。移出《清单》的项目,在完成问题整改前,不得再次申请纳入《清单》。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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