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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电改VS重庆电改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无所不能 发布时间:2015-08-03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本周(27日),作为7大电改试点之一的贵州省出台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引发业界关注。不过这其实只是一个工作方案,贵州是先表决心以及未来分工和方向,同时也表示未来要加快起草《贵州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代拟稿)》,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起草我省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意见(代拟稿)任务分工

2.起草《贵州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代拟稿)》责任分工

3.工作要求:按照整体设计、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要求,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改革规范有序、稳妥推进。

4.近期工作安排

5.2015年7月31日前,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我省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和我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代拟稿)报省政府,并负责将我省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也就是说,按照规定,贵州省“电改方案&细则”应该已经写好交到省政府、并上报国家发改委啦!只是,还没有正式公布而已。

然而,不知道之前怎么传出贵州已发电改细则的新闻,结果大众看到后表示:尽整这些虚的没啥意思。贵州君表示,臣妾真是冤枉啊~~伦家只是发表了个工作方法论,真正的细则还在酝酿哪!

确实,在新电改下,大家的注意力一直放在了售电侧,成立新的售电主体上。殊不知,连五大电力也在踌躇犹豫、打着小算盘看看自己怎么和电网公司来下这一盘新棋局,而“9号文”从始至终也从未提出过不让电网公司加入竞争性售电。所以还是关心点儿实在的吧。

正如陈曦博士评价,“售电市场放开实质上就是给占全国售电量70%的用电大户更多自主选择的权利,而不在于有无售电资质的公司成立。如果成立的售电公司抢占不到市场实质上是没效果的。”

是的,认真去看“9号文”,文件中也提出要继续深入大客户直购电,只有当大客户直购电真正实施,并且规范运行,电力体制改革的第一步,“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才真正迈出去了,后面的售电市场,电力市场交易等才能跟上。想想也很容易理解,这个所谓的每年上万亿的市场本身就是人家的,被电网公司、发电企业、大电力用户包圆了,人家这些运动员之间关系还没理顺呢,还有很多油水可以挤压呢,新来者注定是喝汤的。当然,能喝口汤也不错。

新电改之下,大家普遍把眼光投向了7大地方省市深圳市、内蒙古西部、安徽、湖北、宁夏、云南省(区),但其实除了试点城市,还有不少城市在真正迈开步子往前走,却没有得到大家的关注。比如重庆,7月6日,重庆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没错,重庆不是试点城市,但这并不能阻止重庆去做一些关于电力改革的探索。

关于下发背景,《通知》明确提到: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有序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促进电力竞争性业务的有序放开、公平竞争和多元化供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9号),现将制定的《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比较贵州的工作方案仍然停留在政策研究,权属划分等阶段,并未出台可操作执行的实质性文件,重庆的这个《通知》更加务实,获得了业内人士的高度评价:

说明是玩儿真的了。重庆的这次直购电试点有几个值得注意的特点:

1.提出了输配电价的执行方案并试行;

2.面向全社会的大用户开放了申报资格而没有行业企业性质等特别限制;

3.对发电企业的参与资格也没有规模限制

4.从发布试点通知到公布交易规则,核审报名企业资格到开展工作仅历时1个多月,行动迅速,效率极高。

当然问题也还是有的,例如:

1、交易规则肯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试点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参与方并未参与到规则制定中去;

2、能源局刚由原来名不符实的电监办更名而来,具体工作职责还不够明确,而是由经信委在牵头起草文件,未来如何发挥能源局政策法规的监管制定作用还有待评估;

3.发电集团是否形成同盟有意操纵上网价格,若形成势必会影响购电方的参与积极性。

——陈曦博士

确实,比起表态,还是务实的迈步往前走更值得关注。以下附上述《通知》及解读。

重庆电改配套文件原文

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转变电力行业监管方式,有序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促进电力竞争性业务有序放开、公平竞争和多元化供应,逐步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结合重庆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及监管

(一)市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华中能源监管局、国网市电力公司等单位组织实施全市试点工作。

(二)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审核交易主体准入条件,制定交易规则,确定试点年度交易电量,组织实施和监管试点工作。

(三)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完善和调整输配电价方案,监督检查直接交易过程中有关价格执行情况。

(四)华中能源监管局负责监管直接交易各方交易行为。

(五)国网市电力公司负责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工作。

(六)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及供电企业,及时上报重大问题。

二、准入条件

(一)电力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原则在110千伏以上(含本数,下同),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年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大工业用电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年用电量可放宽至1000万千瓦时以上)。符合以上条件、并积极参与和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企业,可优先参与试点。用电电压等级及年用电量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纳入试点。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试点。

(二)发电企业: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有关业务许可的统调公用火电企业。火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企业。水电企业和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市)供电项目暂不参与试点。

(三)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为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主体。

三、电价构成

(一)参与试点电力用户支付的直接交易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二)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三)国网市电力公司输配电价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通知》(渝价〔2010〕179号)执行。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暂参照国网市电力公司输配电价执行。

(四)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参与功率因数考核,暂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浮动。

(五)上述有关价格标准如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按国家调整后的电价标准执行。

四、交易实施

(一)试点工作原则上按年度组织实施。拟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向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经济信息委;拟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拟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审核,公布具备交易主体资格的企业名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重庆市统一的电力交易平台上完成企业基本信息注册。

(二)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确定试点年度交易电量,2015年试点年度交易电量规模暂定20亿千瓦时左右,今后根据情况逐步增加试点年度交易电量。

(三)根据试点年度交易电量等,具备交易主体资格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按照市场机制协商确定直接交易电力、电量等事宜;交易意向经市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国网市电力公司签订年度直接交易三方合同,交易合同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鼓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合同。

五、电量调剂

(一)发电企业试点涉及的发电容量,在年度和月度发电计划安排时予以剔除。

(二)交易合同生效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在不影响合同已执行部分的情况下,每年9月底前协商提出一次性调整当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合同电量的调整意向,签订并按补充协议执行,补充协议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三)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年度允许偏差范围暂定3%。超出偏差的余缺电量可向国网市电力公司买卖,电力用户的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发电企业的售电价格按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国网市电力公司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

六、计量结算

(一)发电企业上网关口的计量点、电力用户购电关口的计量点,原则上设在其与国网市电力公司的产权分界点,并按照关口计量点记录的电量数据进行结算。

(二)直接交易电费及余缺电量电费采取月度结算、年度清算方式。国网市电力公司与电力用户结算购电电费,与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费。国网市电力公司应优先结算直接交易电费。

(三)试点过程中需提供辅助服务的,暂不缴纳辅助服务费用。

七、其他事项

(一)国网市电力公司应及时向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公布预计的输电约束信息,披露电力交易、调度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及时向国网市电力公司报送电力直接交易信息,国网市电力公司应按月向市经济信息委报送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执行情况。

(三)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在紧急或电力供应存在缺口的情况下,电力用户要按有关规定主动采取错峰、避峰等有序用电措施,造成的电量偏差不计入余缺电量考核范围。

(四)交易合同期内需退出的,经相关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并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交易主体资格:

违反国家电力或节能环保政策的;拒不执行交易合同的;不服从调度命令的;互相串通报价,恶意报价,严重扰乱交易市场秩序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细则并进行解释。

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政策解读

按:2015年6月,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渝府办发〔2015〕99号,以下简称《方案》)。为方便相关企业知晓政策内容,助推改革试点,经市政府网站约稿,市经信委作出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即指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购买电量,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俗称“直接交易”)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指出,由各省市可按国家已颁布政策框架,自行开展试点。2015年6月,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直接交易方案》,明确了重庆市直接交易试点组织监管、准入条件、电价构成、交易实施、电量调剂、计量结算等内容。根据《直接交易方案》,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渝经信发〔2015〕38号,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规则》)。《直接交易方案》和《直接交易规则》的出台,标志着重庆市正式启动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

二、组织监管

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共同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各部门按各自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电网企业、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作为参与具体交易的三方交易主体。

三、主体准入

(一)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用电电压等级原则在110千伏及以上、且年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工业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年用电量可放宽至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用电电压等级及年用电量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企业以及属于我市电子核心部件、物联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材料、高端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及智能汽车、MDI及化工新材料、页岩气、生物医药、环保装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纳入试点。

3.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4.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二)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及以上)。

3.水电企业和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供电项目暂不参加试点。

四、电价构成

电力用户支付的直接交易相关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

1.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2.电网输配电价按《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通知》(渝价〔2010〕179号)执行。其中:电量电价110千伏用户为0.091元/千瓦时,220千伏用户为0.07元/千瓦时,其他用户暂按0.113元/千瓦时。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为40元/千瓦/月,按变压器容量26元/千伏安/月。线损电价=直接交易价格×线损率/(1-线损率),线损率按6.87%计算。

3.合同执行期间,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执行调整后的政策。

五、交易实施

《直接交易方案》规定直接交易试点原则按年度实施,具体主要有以下环节:一是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协商确定交易电力、电量、电价等事宜。二是电力调度机构对协商结果进行安全校核,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年度合同。三是电网企业根据年度合同,组织分月实施。

六、电量调剂

由于年度合同在分月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较大偏差,《直接交易方案》规定可对电量进行调剂。

1.月度计划的滚动调整。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预见次月交易计划与合同约定有较大变化,可于每月25日前向市电力交易机构申报次月直接交易计划及年度滚动计划建议,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的情况下,市电力交易机构对次月交易计划进行调整。

2.年度合同的调整。每年9月底前,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协商一致后,提出一次性调整当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合同电量的调整意向,签订并按补充协议执行。

七、计量结算

1.计量、结算方式。参与直接交易试点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运行调度、计量、电费结算等方面上保持现有方式不变。

即:计量抄表维持原有方式不变。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量计量点以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为准。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计量点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为准。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关口表抄表时间以相一致的月度为周期。

直接交易相关电费结算维持原有方式不变。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结算购电电费,与发电企业结算上网电费。

2.年度清算。参与试点后,电量、电费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方式。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年度允许偏差范围暂定3%。超出偏差的余缺电量可向国网市电力公司买卖,电力用户的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发电企业的售电价格按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

八、其他事项

1.为确保直接交易的公开、透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通过市电力交易平台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电力用户应披露企业基本信息及用电信息;发电企业应发电的相关信息;电网企业应及时披露输电约束、交易、调度等信息。

2.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在紧急或电力供应存在缺口的情况下,电力用户要按有关规定主动采取错峰、避峰等有序用电措施。因此影响的电量可在后续月份中滚动调整。

3.为维护交易市场秩序,对于违反国家电力或节能环保政策的、拒不执行交易合同的、不服从调度命令的、互相串通报价,恶意报价,严重扰乱交易市场秩序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交易主体资格。

九、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1.《直接交易方案》主要适用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和统一调度的发电企业。地方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和统一调度的发电企业可参照执行。

2.市电力交易机构目前暂为市电力公司交易中心。

3.《直接交易方案》明确了直接交易的大原则,具体操作细则详见《直接交易规则》。

4.直接交易试点的相关文件可以访问市经济信息委网站(wjj.cq.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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