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2015年8月23日,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在大庆召开2015年年会。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中国法学会等机构的人士,共同探讨《能源法》修订工作。中国能源法研究会承担着国家能源局委托修改《能源法》送审稿的课题。自2008年《能源法》送审稿在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提请国务院审议后,修改工作几经周折再度启动。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华北电力大学能源法研究所教授周凤翱在研究会年会上表示,本次法制办、发改委、能源局等单位领导对《能源法》修改提出了很多意见,特别要求注重新的背景和新的形势变化,包括能源四个革命和有关政策性文件中的新表述。核心要搞清楚能源领域要解决什么问题,哪些问题要由《能源法》来解决,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该怎样构造。
此次关于《能源法》修订工作会议的召开,距离2005年启动《能源法》立法工作已有10年。10年立法,期间立法工作和草案修改也颇多争议。由于被列入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可以看到,2015年《能源法》修改工作进度明显加快。eo据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梳理了《能源法》立法的最新进展,回顾了十年立法进程中的关键时点。
立法工作最新进展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2015年年会上,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华北电力大学能源法研究所教授周凤翱就《能源法》(2008年送审稿)修改情况做了介绍。
首先是立法目的,主要是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能源产业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其次是《能源法》集中调整三个方面的关系:包括纵向法律关系(主要涉及能源行政管理方面的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按照生产流程展开)以及涉外法律关系(主要考虑到能源对外合作的重要性及前景)。
涵盖十三个法律问题:
(1)确立能源、能源资源、能源产业的战略、基础地位。
(2)体现能源发展战略方针、战略目标。
(3)确立能源资源国家所有权。
(4)提炼能源发展基本政策。
(5)体现能源战略与规划。
(6)规范能源开发生产活动。
(7)能源供应消费。
(8)能源安全保障。
(9)农村能源发展。
(10)能源科技进步。
(11)能源国际合作。
(12)政府监督管理体系。
(13)违法责任。
在目前这一稿中,拟建立十项法律基本制度:
能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战略规划制度、开发生产制度、供应消费制度、能源安全保障制度、能源预测预警、农村能源制度、国际合作制度、监督管理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有关问题的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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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是能源定位问题
在《能源法》与能源单行法和相关法的调整对象以及相互关系的问题上,按照普通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调整范围涵盖而不覆盖、衔接而不缺位、结合而不越位,综合性法律规范与单行法律规范相互补充,留有空间,整体和谐的思路,对条文和制度作了精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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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是能源法主体
包括行政主体、企业主体、消费主体和涉外主体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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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是能源行政管理体制问题
《能源法》修改的时候研究了近些年来的大量文件,以避免冲突。《能源法》第七条把管理体制统合起来,综合监管就是能源局和发改委,专项监管是其他十几个部门。这次统称能源监管部门,综合和专项监督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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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是章节的设计
对于2008年的送审稿重新梳理和整合,按照三个方面,将国家能源战略原则性规定写入总则;将能源战略规划、开发生产、供应消费、安全保障等按照产业链先后排序;农村作为特殊问题考虑;法律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问题兼顾,充分发挥原则的宏观指导作用。
国家能源局法制改革司法制处处长魏青山也在会上做了《能源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的主题报告。
一、能源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能源领域的改革措施,也要于法有据。电力体制改革九号文,有关如何处理电力体制改革与电力法的问题,法制办提出了很多的要求,正在落实中。《能源法》其他领域同样存在很多类似的问题。要坚持把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结合起来,从法律制度上落实和体现。一方面,立法与改革有内在的冲突,立法是稳定,改革是变动。另一方面,立法与改革相辅相成、互为条件。没有立法,改革就会缺少动力。要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
二、能源立法的紧迫性与必要性。第一,推进能源立法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第二,推进能源立法工作是确保能源安全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对外依存度很高,确保能源安全的任务仍然很重。第三,推进能源立法工作是能源供应的现实需要。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能源法治应当有相应的进展。第四,推进能源立法工作是能源行业发展的要求。
三、能源立法的基本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5部法律和15部法律法规。目前正在进行积极推进能源立法的完善和修改,制定能源立法规划;积极推进《能源法》《电力法》修改等重点立法项目;积极推进其他能源立法项目: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能源监管条例》《煤炭法》《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四、能源立法工作开展情况。能源行业产业链长,能源立法需要做好衔接工作,借鉴国外立法先进经验,加速能源立法进程,提高能源立法质量。争取用五到十年时间,形成比较完整的能源立法体系。
立法进程时间线
2005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副总理曾培炎批示,启动《能源法》立法;
2005年10月10日,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在京召开《中国能源法体系框架研究》的第二次课题会,为起草《能源法》作超前性的前期准备和铺垫;
2005年10月20日,召开研究起草《能源法》座谈会;
2006年1月24日,成立《能源法》起草组,《能源法》起草工作启动;
2006年1月12日,《中国能源法体系框架研究》第三次会议召开;
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国家能源办就《能源法》立法工作公开征求意见;
2006年6月29日,《能源法》立法工作听取全国政协委员意见;
2006年12月15日至2006年12月16日,召开中国能源法论坛,此次论坛是国务院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能源法》起草小组第一次在地方举行的立法研讨会议;
2007年4月27至2007年4月28日,举办中国能源法国际研讨会,形成《能源法》(送审稿);
2007年10月,形成《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能源行业协会,能源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2007年11月,听取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企业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的意见;
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能源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
2008年1月24日至2008年1月25日,召开《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国际研讨会;
2008年2月,《能源法》送审稿已提交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原则通过;
2008年11月21日,国家发改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
2009年,成立《能源法》审查修改工作小组,形成《能源法》(修改稿);
2009年11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中国-欧盟能源法研讨会,就《能源法》讨论稿征求了的中外专家意见;
2009年12月7日,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在北京召开了加快《能源法》立法应对气候变化座谈会,就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完成的《能源法(讨论稿)》提出了修改建议;
2010年,召开多次专题论证会、修改工作会,参加中美能源立法透明度对话;
2010年04月27日,《能源法》草案列为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一类立法项目;
2013年,《能源法》被正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2014年8月22日,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召开能源法立法专家座谈会;
2015年,《能源法》列入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
2015年3月19日,国家能源局法改司召开了《能源法》修改工作启动会议,听取了相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其后经共同商定,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决定委托中国能源法研究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立法研究课题项目;
2015年5月6日,中国能源法研究会与国家能源局法制与体制改革司召开《能源法》立法研究课题启动会;
2015年5月31日,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在京召开《能源法》(送审稿)修改专家座谈会;
2015年6月10日,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在京召开《能源法》(送审稿)修改能源企业座谈会;
2015年8月5日,《能源法》已形成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正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立法审查工作;
2015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5日,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在大庆召开年会,共同探讨《能源法》修订工作;
其他能源专业立法进程
(1)《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2014年10月29日,中国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司长李亢透露,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推进《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立法进程。
2015年,着力推进《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立法工作。
(2)《能源监管条例》《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
2015年,统筹推进《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能源监管条例》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