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电股份[24.32 -2.41%](600416)及其大股东湘电集团违背承诺致使小股东利益受到极大损害的事件,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而在湘电股份小股东维权团人数与日俱增,以及越来越多的市场人士站出来为小股东合法权益奔走呼告的同时,湘电股份也于1月20日发布了公告。然而,这一“不痛不痒”的公告并没有让小股东满意,也没有使小股东的权益得到维护。
成都一位刘姓股民于上周六向本报提供了他投资湘电股份的细节信息,并指出了湘电股份和湘电集团背后的图谋。那么,他的判断是否正确?在所谓“正在推进”的背后,是否隐藏着某些利益既得者“疯狂的阴谋”?
股民刘先生:
湘电“挖坑”意在利益输送
湘电股份于1月20日发布了一则题为“湘电股份大股东退出湘电风能正在推进”的公告,其称,湘电集团对于退出湘电风能股权一事曾于2009年作出承诺,基于湘电集团承诺退出湘电风能的事实,湘电股份2010年8月份披露的《配股说明书》中就湘电集团退出湘电风能提出了具体计划、安排,拟于2010年第四季度启动承诺事项的申报批准程序。公告最后指出,湘电集团退出湘电风能股权一事正在推进,以及湘电股份目前正在与湘电集团一道抓紧推进湘电风能股权退出工作。
对此,股民刘先生说,“湘电股份的这份公告简直是不要脸。在这份公告里,湘电股份及湘电集团已经明确承认自己没有履行自己在公开信息中作出的承诺,但是,他们没有对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表示任何歉意,对我们投资者的损失,没有表现出一点负责任的态度。此外,在公告中,对如何赔偿我们在二级市场的损失只字不提。更重要的是,对他们本应在2010年底履行的承诺,竟然堂而皇之地表述为‘正在推进、抓紧推进’。看到这份公告,我肺都气炸了。湘电股份和湘电集团欺人太甚,丝毫不露愧色,还恬不知耻地继续将这场欺诈延续下去。这件事,让我太生气了,让我充分地认识到我们这些小股民的权益正在遭受着多么‘光明’的侵害。”
刘先生向记者透露,他和他的朋友是在去年湘电股份公布三季报不久后介入该股的;而之所以买入湘电股份,正是基于湘电股份和湘电集团都曾在此之前采用公开披露信息的方式,承诺湘电集团将退出湘电风能而作出的判断。他和他的朋友总共买了三百多万股,合计超过湘电股份总股本的1%,而现在的直接损失已超千万余元。刘先生说:“我自己是学金融证券这一块的,因此,当时我决定买入湘电股份,除了他们的承诺外,还对湘电风能这块资产进行了价值评估。我认为这场投资只要能像湘电股份所披露的那样准时兑现,是会获得很大的投资收益的。而现在,别说回报,千万余元就这样打了水漂,你说我们怎能不心痛?”
“基于我之前对湘电风能的价值评估,以及我自己多年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研究,很容易地就能想到湘电股份所玩的‘猫腻’。”刘先生告诉记者,“大家都知道,湘电股份曾在2007年和2008年均有一次低价收购湘电风能股权的机会,可是他均让给了大股东湘电集团,而湘电股份对此的解释均为‘资金面临压力,选择放弃优先收购权’。而现在湘电集团终于承诺要退出湘电风能了,却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只是传出消息诱惑我们小股东大量的资金驻扎,却迟迟不行动。更重要的是,湘电股份的股价每况愈下。以去年11月初的最高价33.70元为基准,以上周五收盘价25.29元计算,跌幅已近25%。本来由于有湘电风能注资的预期,按理说,湘电股份在去年四季度应该走出一波很好的行情,可结果却跌成这样,不免使人联想到湘电股份和湘电集团有意打压股价,致使湘电股份的股价形成一个较低的均值,从而在必要的时候,由湘电集团以溢价的形式与湘电股份置换湘电风能的股权。这样就能神不知鬼不觉地对湘电集团进行利益输送。
“而更重要的是,在利益输送的背后,还隐藏着通过操纵股价的手段、借助股权激励对湘电股份高管更多的利益输送,这才是湘电股份给我们股民‘挖坑’的终极目的。如果我的这个推论正确,那么湘电股份的高管会掩人耳目地获取利益,而我们这些小股民真的就只有血本无归了。”
维权律师:
投资者权益需更完善的法律维护
针对湘电股份小股东利益受损一事,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黄靓律师。她表示,“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湘电集团和湘电股份未在相应的时间里完成其在公开信息里的承诺,理应先由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判定上市公司所应当赔偿的责任。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前提。也就是说,对湘电股份的违法行为,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中小投资者的赔偿诉请很难获得法院的受理立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获得赔偿的范围大打折扣。目前,即使有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批评等都无法作为法院受理立案的依据。对此,法律界多次呼吁修改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扩大法院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受理立案所依据的前置文书的范围,降低中小投资者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律师的看法,刘先生认为:“湘电股份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也抓住了我们小股民的辫子,知道我们在法律受限的情况下不能有所行动。比如,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中小投资者的赔偿诉请很难获得法院的受理立案。根据‘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计算,我们从去年11月份买入湘电股份,在今年4月以后才能提起诉讼,湘电股份完全可以在4月底才兑现承诺,这样它倒是不会被处罚,而我们之前的这6个月的损失就捞不回来了。所以湘电股份和湘电集团或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才可以这样无所畏惧地不兑现承诺,并且在1月20日的公告里表现得那么‘淡定’。所以,我们这些小股民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一位专注研究《证券法》和《公司法》的律师告诉记者:“对小股民权益的维护这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显而易见的,这也为一些不法上市公司钻法律的‘空子’提供了客观条件。当然,这方面的改进需要全社会的努力。而对于一些散户投资者来说,如何在二级市场上保证自己权益不受侵害,在目前这种情况下,需要更大的智慧和更敏锐的眼光。”
刘先生向记者明确表示了他们的诉求:(1)要求湘电股份和湘电集团在最短的时间里兑现退出湘电风能股权的承诺,时间越快越好。(2)要求把湘电风能从2011年1月1日起的净利润全部归算在湘电股份旗下。
关于湘电股份小股东维权一事,本报将予以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