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疆准东新能源基地获得国家能源局的批准,其范围内的2.5GW光伏、5.2GW风电项目分配成为业内关注的重点。近日,准东新能源基地的直属政府——昌吉州发布了《昌吉州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管理暂行办法》,采用多种限制条件来分配这些指标。
《竞争优选管理暂行办法》中将计划总指标的30%配给昌吉州庭州能源有限公司,采用无形资产换股权的方式进行合作开发。庭州能源是一家成立于2014年12月、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昌吉州财政局培训楼,注册资金5亿人民币,股东为昌吉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所谓的采用无形资产换股权,意味着外来开发商需要分享风电项目不低于15%的股权、光伏项目不低于8%的股权给庭州能源,作为使用当地的土地、风光等资源的代价。
总指标的其他70%规模将通过资源换产业、项目投资或公益类项目投资的方式来获得,产业投资额基本要超过1亿以上或者5000万以上的公益项目投资才能配备风光资源。具体对应额度参见《昌吉州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管理暂行办法》(见附文)。
木垒县已经梳理了36个招商项目进行光伏、风电项目资源的“兑换”。这些项目包括鸣沙山景区开发项目、风电光伏基地旅游开发项目、50MW牧光互补光伏发电示范基地项目、古村落保护开发项目、玫瑰小镇建设项目、木垒河影视基地项目、自行车公路赛及休闲观光项目、体育场建设项目、演艺中心、文化及图书馆建设项目、民生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乡镇中学学校运动场、科技馆、白杨河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设年限从2016年到2018年不等。这些项目总投资达到53亿人民币。
附:昌吉州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新能源,改善和优化风电、光伏资源配置,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风电、光伏资源开发项目。
第三条 风电、光伏项目开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风电、光伏资源开发实行年度开发计划总量控制,由自治州财经领导小组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资源配置。
风电、光伏项目由县市及园区能源主管部门提出拟建设意见报州能源主管部门,经自治州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纳入自治州风电、光伏拟建设计划,由自治州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条 州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自治州风电、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及并网送出规划,确定发展总量、重点发展区域、接入方案及开发时序。
第六条 自治州能源主管部门在落实项目资源、场址和电网接入等条件的基础上,综合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全州年度开发计划,确定年度风电、光伏接入总量,并逐级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 风电、光伏资源开发计划指标不得转让,对不能按约定计划完成建设任务或擅自转让的,由州能源主管部门收回所配置的开发计划指标。
第八条 各县市、园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承诺配置风电、光伏资源,签订开发合同、收取有关费用。州能源主管部门对有关县市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擅自承诺配置风电、光伏资源、签订开发合同、收取有关费用的,不再配置风电、光伏计划指标,所产生的的问题由相关县市自行妥善处理。
第九条 风电、光伏资源配置应当选择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的风电、光伏企业。
项目名称应按照“公司简称+县市+规模+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构成进行规范。
第十条 单纯以风电、光伏资源开发投资为主的企业应当具备从事风电、光伏开发建设的经验:
(一)开发风电资源的企业应当有投资建设风电项目20万千瓦以上的开发经历;
(二)开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企业应当具有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10万千瓦以上的开发经历。
第十一条 风电、光伏资源开发应采取下列合作方式:
(一)以无形资产换股权方式进行合作开发(计划总指标30%配置给昌吉州庭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以风电、光伏资源换项目方式进行合作开发(计划总指标70%的风光电计划指标)。
具体合作方式由州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根据企业投资意愿和项目投资情况确定合作方式,并根据企业投资进度配置风电、光伏资源额度。
第十二条 以无形资产换股权方式进行合作开发,拥有资源开发权的昌吉州庭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和资源所在地县市的国资公司共同享有不低于风电合作开发公司15%的股权,享有不低于光伏发电合作开发公司8%的股权。
昌吉州庭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和资源所在地县市的国资公司可将获得的开发权对外开展投资合作,优先用于本地电力装备龙头企业、援疆省区合作项目和其他重要战略合作投资商。
第十三条 以风电、光伏资源换项目方式合作开发的企业,在木垒县投资建设装备制造、资源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旅游业等项目,优先配置风电、光伏资源:
(一)对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建设农牧业产业发展基地、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的企业,或一次性投资2亿元以上进行旅游业开发项目建设的企业可申请配置5万千瓦风电或光伏资源。
(二)对投资建设风(光)电装备制造项目和采用高新技术建设其他类型项目的企业给予相应资源配置,其中:所建项目年工业产值达2亿元配置5万千瓦风电或光伏资源,年工业产值2亿元以上,每增加2亿元,风电或光伏资源配置增加5万千瓦。
(三)对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进行公益类项目建设的企业,建设完毕后配置5万千瓦风电或光伏资源。
(四)对投资1亿元以上以PPP模式参与当地重大项目建设的企业优先配置风电或光伏资源,具体配置容量根据投资大小和运作模式以协议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除木垒县外,在其他县市投资10亿元以上或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新兴战略产业或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可视项目技术含量、产业带动力,按每10亿元投资或年销售收入10亿元配置不超过10万千瓦标准的风电、光伏资源,其所需风电、光伏资源由州财经领导小组在全州范围调配配置,并由项目投资受益县市按照每组风电5万千瓦700万元、每组光伏发电2万千瓦300万元标准,向风电、光伏资源提供县市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在同质同价条件下,风电、光伏项目建设应当使用自治州本地企业能够提供的风电、光伏装备、组件、逆变器、电线、电缆等材料,优先选择本地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企业开展测风应先向县、市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县、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程序上报自治州能源主管部门,再按照气象观测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为促进准东区域风光规模化、集约化开发,优选办法应明确准东外送单体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0万千瓦,单体光电项目建设规模不得低于5万千瓦。
第十八条 符合自治州风电、光伏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开展风电、光伏项目前期工作,能源主管部门应重点落实新能源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按照“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开展项目电力消纳分析,避免出现不经济的光伏电站电力远距离输送和弃光限电。
第十九条 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风电、光伏项目,应当有“新能源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在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开发申请报告》。《项目开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相关材料:
(一)县、市及园区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的请示文件;
(二)项目单位提交企业投资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应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减排效益、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以及招标等内容;
(四)项目支持性文件包括: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用地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自治州能源主管部门对满足上述要求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二十条 风电、光伏项目应当经过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不再延期。风电、光伏工程开工以第一台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本办法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能源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