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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亟需“减负”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搜狐财经 发布时间:2016-03-09 浏览:

尽管目前我国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步伐已大大加快,但可再生能源面临着严重的价格竞争、电网建设不配套和补贴滞后的问题,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弃光”现象——光伏电站发出的电无法得到有效利用,造成巨大浪费。为此,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民投董事局主席董文标在今年的政协提案中强烈建议,要切实解决新能源限电问题,拓宽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来源,减轻光伏发电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真正促进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

我国已明确将发展清洁能源作为调整能源结构的主攻方向,根据国家能源局《太阳能利用“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十三五”末我国累计光伏装机将达1.5亿千瓦,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步伐大大加快。但要实现这一目标任务也十分艰巨,目前光伏发电投资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主要有:

一是限电“弃光”问题。由于传统化石能源对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和压制、电网建设不配套等原因,我国光伏电站所发电力不能有效消纳,存在严重的“弃光”现象。2015年国家电网调度范围内累计弃光电量为46.5亿千瓦时,弃光率12.62%,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的甘肃、青海、新疆和宁夏,其中甘肃弃光率达到30.7%、新疆达到22%。“弃光”现象已严重侵蚀光伏发电行业的经济效益。

二是电价补贴滞后问题。截至2015年底,已累积拖欠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约400亿人民币,2013年9月后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前均未落实,导致大多数光伏发电投资企业现金流难以为继,部分企业资金链已断裂。

三是土地税负问题。由于各地方政府征收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对光伏发电这样的低利润行业而言负担过重,企业难以盈利,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以上问题,为促进我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切实解决新能源限电问题。贯彻落实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精神,从电网监管、外送通道建设、电网投资体制改革等方面保障新能源全额上网。第一,电网企业应落实新能源“全额收购,优先调度”的政策,扭转新能源发电在电网结构中的辅助地位。第二,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停止审批新建火电项目,严格控制以扩容为目的的火电改造项目,严禁电网企业收购自备电厂低价电力。第三,加快省内电网和特高压外送通道建设,切实解决西部地区新能源外送问题。

二是拓宽补贴资金来源。国家财政部应扩大可再生能源附加的征收范围,提高自备电厂征收量和征收率,将居民电费纳入征收范围,进一步拓宽补贴资金渠道。同时缩短企业可再生能源补贴申报、审批和发放周期。

三是减轻税收负担。国税总局会商相关部门,对光伏发电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给予优惠。农业部会商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光伏设施农业项目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并继续免征光伏设施农业项目的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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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光伏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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