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下午,在北京饭店对面的一栋写字楼里,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曹国庆这样告诉《能源评论》记者。
他所说的机会不仅是对专利持有人——何永基而言。
漫长诉讼的阵痛
2001年10月,何永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专利号为CN01234722.1)申请,并于2002年10月2日授权公告取得有效期10年的专利证书,填补了世界无水银钮形电池的空白。2002年11月,这一技术在香港领取了专利证书,有效期为8年,并在美国、德国、英国、瑞士等地申请专利。但自2004年至2012年年底, 这一专利经多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又经法院诉讼“撤销无效决定”的过程,最终被最高法院行政裁决“专利无效”。
漫长的纠纷和诉讼,不仅让专利持有企业大伤元气,而且让我国的电池行业,尤其是扣式电池行业,在汞污染防治方面,面临很大压力,并成为致力于自主创新的企业心中的隐痛。
一项本应该造福全人类、为中国企业带来机会的发明创造,却一直深陷循环诉讼怪圈,历经10余年超级马拉松式纠纷,不仅未成为鼓励企业和行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反而将企业和专利持有人拖至崩溃边缘,个中缘由令人为之叹息。
以铟代汞的突破
何永基“一波三折”的经历,与我国电池行业防治汞污染工作的进展密切相关。
为防止锌在电解质溶液中受到腐蚀,以锌为负极材料的电池都要加入汞作为缓蚀剂。为此,早在1997年年底,由原中国轻工总会等九个部委联合发文限制,明确提出了低汞电池0.025%、无汞电池0.0001%的指标,对于扣式电池的要求则是2%。
在我国碱锰电池领域,2005年就实现了无汞化目标。治理经验是,抓住无汞锌粉和无汞电解二氧化锰以及自动化生产流水线三个生产基地的建设,从关键原材料上实现无汞化。
而在扣式碱锰电池领域,世界各国对汞污染问题一直束手无策。2002年新利达公司的何永基申请的专利技术则突破了世界难题,并成功实现产业化。其创新之处就在于工艺和材料上的改进——在电池负极片上电镀上一层铟或锡原料,以防止电池内的“锌”在与其它原料或金属接触时产生气体而膨胀,并在锌膏中加入金属铟以代替水银。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技术委员会主任王金良多次公开声称“这项专利技术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一向以制定国际标准为豪的美国电池协会也就此专门前来与其商讨合作修订标准事宜。”
推行电池无汞化是大势所趋。与1995年电池耗汞总量585吨相比,虽然我国在电池无汞化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目前扣式碱锰电池用汞量仍有98吨/年。在电池专家看来,根本途径在于从源头抓起,消减汞使用量,推行电池无汞化技术,实现从原料到产品的整体无汞化。何永基的专利可以作为防治汞污染的一把“利刃”,从源头切断电池汞污染问题。
屡次“被无效”拖至“失效”
“如果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的技术现在就能得到全面推广,那么我们在2015年实现联合国公约的要求是没有问题的。”曹国庆说,“但是目前这项专利被判无效,而且已经过了保护期,专利持有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不仅让专利持有人心灰意冷,更为重要的是,打击了整个行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实际上,这也削弱了整个产业的发展动力。来自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的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生产扣式钮形电池的生产商中,虽然有一些企业通过使用相似的技术,基本实现了“无汞化生产”,但由于没有掌握核心技术,良品率相对较低,仍有60%的扣式钮形电池达不到无汞的要求。
据曹国庆介绍,我国电池行业在扣式电池核心技术方面几乎没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随着产业升级换代后,国外企业已经逐渐退出电池生产领域,更多是控制专利、标准,并采取精密设备出口策略,目前国内电池企业所用设备大多进口。在这种背景下,就更应该保护已有的知识产权,并且鼓励技术创新。”他表示,“在国内电池行业中,何永基的‘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专利可以说是‘竖大拇指’的,这项专利曾多次被外国企业引用。”
2012年年底,最高法院作出了“专利无效”的裁决后,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正在组织业内专家的联名意见,向最高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曹国庆认为,虽然该专利的有效期已经超出,但“还是要争这口气”,法律是否能够落实依法知识产权保护,以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继续研究创新的积极性,就在此一举了。
“有效性”谁监管
耐人寻味的是,这项专利的创新性得到了国际认可,反而在国内多次“被无效”。“我们在2003年应诉美国337调查时,就是靠这个专利把扣式电池排除在337调查之外。但想不到的是,在国内却反复被以‘很容易想到’判定专利无效。”对此,曹国庆很无奈。
更具戏剧性的是,该专利10余年间三次被宣告专利无效,又三次上诉成功改判,最终又被裁决为无效,由此引发人们对制度弊病的探究与关注。
分析人士指出,这种坎坷经历不但导致案件旷日费时,耗费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而且可能为一些侵权人故意反复请求无效、恶意缠诉提供了机会,延长了专利权不稳定的时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研究员孙喜认为,“虽然类似的专利循环诉讼案件在业内比较常见,但经过3轮反复的情况确实比较少见。”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意见与司法判决的“顶牛”现象,孙喜表示,专利诉讼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有效性的职责,法院只是保证制度程序上的公平公正。限于程序上的原因,司法判决一般不会对有效性进行断定,只会指出诉讼请求中无效的一部分,因为有效性部分的认定,制度并未赋予司法系统承担功能。
为了保证专利权的有效认定,孙喜建议,除了专利申请人要保证创新的突破性,专利申请书也要做到符合专利法的设计要求和专业表达。他强调:“代理人应该在专利书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等内容有明确的规定,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因申请书不够专业而导致专利失效的案子在实践中也不少见,虽然专利持有人心有不甘,但我们也爱莫能助。”
改制不如严格执法
以保护发明创造为目的专利法当如何保障初衷与效果的一致性?实践中的循环诉讼怪圈应如何破局?
有业内专家建议,借鉴国际经验设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以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确保裁判公正以及统一执法尺度,这一点在2012年8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已有涉及。
比如可以参考美国组建第13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韩国设立知识产权特别法庭和专利法院、日本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等做法。但孙喜认为,设立专门法院需要将复审委作为一级司法机构并入法院系统,虽然可以避免循环诉讼,但由于涉及体制调整,短期内无法实施。
知名知识产权专家、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合伙人王志达律师则一针见血地指出严格执法胜于另起炉灶,“当前司法体系的内在机理没有问题,任何制度都需要时间成本来维系公平正义,目前的问题是执行层面的问题。”他认为,“至于目前有些主体合理利用制度,导致法律问题被放大,更需要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来予以解决。”
正如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改革解决一样,对于专利诉讼中出现的问题,王志达倾向于强调严格执法来解决司法问题的态度很坚决,因为目前尚存很多不可控的人为因素,“还是要先不折不扣地执行现有法律。目前的法律体系已经在西方实践了几百年,属于普世价值观,我们很难再创造另一个普世的系统,而且在目前配套的道德水平、商业系统和价值观之下,即使创建新系统,也很难避免会成为另一个利益寻租的工具。”王志达不无担忧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