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原则:
• 投资收益比不变,即:电价1×电量1/投资1=电价2×电量2/投资2
• 在电价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回收电量平衡储能成本,上述公式可以更改
为:电量1/投资1=电量2/投资2
计算中考虑以下因素:
• 风电设计寿命30年,对于15年寿命的储能设备,在30年内将投资2次。
• 储能设备单位投资上限(元/kW储能)=储能设备单位投资上限(元/kW风
电)/ 储能设备容量占风电装机的比例
• 假定安装10%的储能设备就可以回收10%弃风电量中的80%,安装20%
的储能设备就可以回收20%弃风电量中的80%,依此类推。
计算实例:
• 假设开展风电功率预测后仍有10%的电量不能被收购,通过安装储能设备
或购买旋转备用容量,使其中的80%符合收购条件,风电装机每kW投资为
8500元,30年风电寿命期内储能设备允许的投资上限为:
8500×(90+8)/90-8500=755.6元/(kW风电装机),假设需要安装的储能设
备的容量为风电装机容量的10%,折算到储能设备的允许单位投资上限为
:755.6/0.1=7556元/(kW储能)。如果储能设备寿命是15年,15年后将再
次投资同样的金额,其现值与当前投资之和应为7556元,假设贷款利率为
5.94%,则储能设备的允许单位投资上限为:7556/(1+1/1.059415)=
5318元/(kW储能)。
• 由于缺乏实际测试数据,上述分析中有两个数据难以确定:
• 有条件收购电量的条件不能确定,因此安装储能设备前不能收购电量的比
例不能确定。
• 安装多大比例的储能设备可以提高多大比例的收购电量不能确定,在上表
的计算中我们采用的是假定。
即使上述分析仍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但我们仍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 如果上面计算中的条件成立,即安装10%的储能设备可以回收10%弃风电
量中的80%,那么可以接受的储能成本就是30年7556元,15年5318元,目
前抽水蓄能、流体机械储能、铅酸电池等储能设备的单位投资在此范围内
,火电、水电、燃机等能提供旋转备用容量的电源的单位投资也在此范围
内。前面我们用容量电价推导出能获得经济性的电池总固定投资在5100元
/kW,与本节的计算结果极为接近。如果配套价格能下降到1000元/kW,则
可接受的电池价格上限为4100元/kW,这个价位是可以实现的。
• 只要推出有条件收购政策,或者在风电比例较大的地区如内蒙、吉林,当
弃风电量损失达到10%,通过安装储能设备可以回收大部分电量,并平衡
储能投资,发电企业就有动力在间歇性新能源中安装储能设备或者向旋转
备用容量付费。
• 在行业的起步阶段,采用新技术的储能设备的价格高于发电企业可以承担
的成本,如果能在电价政策、补贴政策方便予以支持,将极大的促进储能
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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