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在2月22日通报德赛电池内幕交易案,德赛电磁原总经理冯大明,担任德赛电池重大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项目负责人的王文芳等数名人士,被指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德赛电池股票牟利。证监会在2012年5月立案稽查,7月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德赛电池为深交所的主板上市公司,其相关重组公告显示,重组主要是德赛电池向惠州上阳发行股份购买其属下三控股子公司即惠州市蓝微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和惠州市聚能电池有限公司各25%股权。
根据证监会认定函,该项目的敏感期始于2011年11月8日,止于2012年2月20日,王文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此期间,德赛电池确定了重组项目组,并聘请申万研究所为前期财务顾问,于2月18日发布正在筹划重大重组事项的公告,2月20日正式停牌。
王文芳时任申万研究所企业客户部总经理,为德赛电池重大资产重组顾问方项目的负责人。徐双全则是其大学同学,两人有二十多年的交情。
据王文芳的供词称,2012年2月3日下午,徐双全打来电话讨论项目投资事宜,在谈论德赛电池孙子公司亿能电子时,王文芳向徐透露了德赛电池近期将停牌重组的消息。
公诉人也在庭上指出,在得知此消息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月6日,徐双全割肉抛售南方航空等四只股票,得款1118万余元。此后,徐双全利用其控制的徐双全、陈某、唐某、徐某账户,连续三天买入共计62万余股德赛电池股票,金额1300万余元。
2012年3月26日,德赛电池公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复牌交易。徐双全在 2012年4月23日再次买入9.4万股左右的德赛电池股票。
2012年6月13日到29日,徐双全抛售所有德赛电池股票后获利810万余元,扣除4月份购入的9.4万股获利(按最高价位计算),62万2314股获利数额为730万余元。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王文芳、徐双全分别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消息人员,在对证券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分别泄露信息、买入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分别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被告均予以认罪。
公诉方还特别指出,此案的违法所得与获利数额是两个概念,获利数额是最后抛售获利的730万余元,违法所得为在内幕消息影响下,对股价产生影响的阶段内——通常是认为复牌当日的账面获利。如3月26日德赛电池复牌日最低成交价每股22.80元计算,徐双全账面获利90.02万元,以收盘价23.77元计算,账面获利则为150.34万元。
此案违法所得究竟按收盘价、最低成交价还是均价计算,公诉方并没有当庭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仅就客观情况向法庭提示了所有要素,交由法庭判别。
徐双全辩护律师则认为,2012年3月26日复牌当日,理论上徐双全在22.80元有机会卖出其因获悉内幕而买入的股票,再同等价位买入同等数额的股票,如果确实如此操作,后期买入行为不能按照内幕交易来论处,因此徐双全因提前获知内幕消息而优于其他投资者的获利应该以复牌当日的最低成交价为准,即账面获利90万余元。
法庭当日对此未有判定,案件亦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