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引起关注。众所周知,国家海洋局在中国海上风电开发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由于用海权和海洋功能规划的分歧和争议,多个海上风电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受阻,成本陡增,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在海上风电开发中的职能分工也一直不甚明晰。
国家海洋局发布的这份意见,主要从海上风电选址、用海面积、环评审批、用海监管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具体的操作可行性仍存各种疑问。
一怕“有关部门”扯皮
《意见》要求,“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优先选择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已明确兼容风电的功能区布置,一般不得占用港口航运区、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等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划中没有明确兼容风电功能的,应当严格科学论证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不得损害所在功能区的基本功能,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对主要海域的用海和功能都做了规定,哪片海域可以建海上风电哪片不可以,总体是清晰的。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海上风电项目审批权下放之后,广东省能源局规划了26个海上风电场址,属于“其他功能利用区”,这些场址都不在海洋生物保护区内,可以开发海上风电,也获得了广东省海洋局的批准,在法律程序上没有问题。
海上风电开发严格遵循海洋功能区规划应该说是原则性问题,但海洋环境复杂,不可控因素多,意外状况多发,海洋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更为重要。能源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统筹,项目审批和前期工作过程中从未提出整改要求,出事后各部门扯皮,项目停滞,企业跑断腿还利益受损,这才是海上风电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屡屡受阻的主要原因。
当然,《意见》也提出要“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申请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程序”,要求“严格执行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预审制度”和“严格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制度”,提到“重点分析海上风电建设对鸟类、海洋哺乳动物的累积性和长期性影响,重点论证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和监测能力建设等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也可以说是吸纳了之前项目的教训。
二怕开会时请不到海洋主管部门
《意见》还强调了“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事中事后监管”,“考虑到由于海洋地质和水文动力等条件限制,海上风电项目从项目核准到实际施工,风机和电缆的具体位置发生局部变化调整的情况较为普遍,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简政放权要求,研究制定简化项目用海变更手续的程序和要求”。
开发海上风电最大的困难就在于海上环境的变化莫测,海洋管理部门如果把项目审批过后就甩手不管无论对海上风电项目还是整个海洋环境都是极大的风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程参与协调统筹其实也是企业对各主管部门的期许,有企业人士表示,不怕海洋部门监管,就怕开海上风电相关会议时请不到海洋主管部门。
三怕无视成本压力
《意见》提出,“鼓励海上风电深水远岸布局,在当前和未来开发强度低的海域选址建设,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鼓励深水项目是国家海洋局的一贯意见,一来近海和潮间带区域开展渔业养殖等产业收益更高;另一方面,海上风电在近海区域布局对其他产业和军事、航道等影响也大。按照这个要求,未来潮间带项目的空间越来越小了。结合当前的新能源价格调整动向来看,海上风电开发会面临更严峻的经济可行性压力。毕竟,目前海上风电的上网电价只有两档,分别是潮间带的0.75元/千瓦时和近海项目的0.85元/千瓦时。
如果海上风电要继续往更深的海域布局,带来的成本压力不可小觑,离岸10公里以外的海上风电场必须采用海上升压站加高压电缆登陆的模式,经测算,离岸距离每增加1km,造价将增加1200万元左右。如果政策鼓励企业往深海推进,是否应该考虑对海上风电电价作进一步细分测算,增加划定深海远岸项目的标杆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