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9号文),启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提出“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年底,国家发改委又制定出台了配套文件《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照改革要求,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30多家省级电力交易中心于2016年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电力交易机构建设进入了新阶段。根据公开的资料,绝大部分电力交易中心都采取了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的形式,另有极少数交易中心采取了电网企业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公司制形式。
如何理解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
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是此轮电改的关键环节,事关改革成败。只有正确理解“相对独立”,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采取正确的措施,实现有利于电改目标实现的交易机构相对独立。
对于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的表述,《实施意见》和9号文有明显不同。9号文的表述是“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行”;《实施意见》则表述为“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各类市场主体相对独立”。显然,《实施意见》的表述更加科学,抓住了“相对独立”问题和矛盾的根本。因此,对“相对独立”的理解不能停留在9号文上,片面地、甚至是情绪化地将“相对独立”理解为相对电网企业的独立,而应该是相对于各类市场主体的独立。
相比于电力交易机构与电网企业相对独立,交易机构的管理运营与其他市场主体相对独立更值得关注。按照9号文“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处于中间环节的电网企业将更趋中立,营利不再是主要目的,并受到政府的严密监管。位于两头的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其他市场主体则不同,主体众多、产权关系复杂、利益诉求各异,都希望通过改革为自己赢得最大利益,甚至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在市场上谋取不合理利益,其中就包括通过贿赂交易机构人员、内幕交易、合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影响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只有更加注意交易机构的管理运营与其他市场主体相对独立,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才能铲除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滋生的土壤,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电网企业独立运行,重点不在业务独立,而是机构独立;重点不在组织形式,而在依法监管、保障公平。在电网公司内部,与交易业务联系最密切的是调度业务,两者密切配合、协调运作是提高电网运行效率、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但二者并非一定要一体化运作。如前所述,以国家电网公司为例,2006年以来交易业务已经从电力调度中心分离出来,实现了交易业务相对独立,但交易机构与电网企业仍保持一体化设置,即交易机构是电网企业的内设机构,交易机构人员由电网企业任命、聘用,经费也由电网企业保障。此次改革所要求的“相对独立”,是要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实现交易机构由“内设机构”向“独立实体”的转变。至于交易机构的组织形式,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因此,重要的不是交易机构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而是要满足“相对独立”本质要求的法人实体化;而且,独立本身只是手段而非目的,通过科学设计规则、严格依法监管,进而保障公平才是根本目的。
正确认识公司制电力交易机构的持股问题。当前关于交易机构“相对独立”的一个主流观点,是认为交易机构组建要体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实施意见》也把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作为交易机构的三种组织形式之一,具体是由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第三方机构及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股。但从目前来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交易机构,电网企业、代表政府的第三方机构之外的股东多为国有企业,这不仅不会增强对公平交易的信心,反而会增加民营市场主体的担心;如果交易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得到推广,作为市场主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有的入股,有的没有入股,这样会影响未入股市场主体对公平的信心。另外,具有营利性质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去投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机构,其投资入股的动机本身就值得关注。笔者认为,电网企业与代表政府的第三方机构合资成立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都是可以选择的交易机构组织形式,但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入股市场交易平台不宜倡导。
交易机构相对独立包括“独立性”和“相对性”两个方面,“独立性”是针对所有市场主体而言的,而“相对性”则主要针对电网企业而言。交易机构与电网企业“相对不独立”,是确保我国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交易机构与调度机构的关系方面。根据《实施意见》,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组织,调度机构主要负责实时平衡和系统安全。交易机构按照市场规则,基于安全约束编制交易计划,提供给调度机构。调度机构向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进行安全校核,形成调度计划并执行,公布实际执行结果,并向市场主体说明实际执行与交易计划产生偏差的原因。因此,交易机构与调度机构在业务上相互衔接和制约,市场交易平台与调度机构信息系统需要互传数据、共享信息;没有调度机构的合作与支持,一个高效的电力交易平台是难以想象的。除了与调度机构关系密切,交易机构与电网企业在市场分析预测、交易结算等方面也存在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
如何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
电力交易机构从挂牌成立到独立运转,还需要做大量的筹备工作;在独立运转中实现改革所要求的“相对独立”,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积极稳妥推进。
相对独立,要依托电网企业有序推进
按照此次电改要求成立的交易机构,大都以电网企业为主组建,采取电网企业绝对或相对控股的组织形式。无论从历史与业务联系,还是从人员与经费来源来看,都需要紧密依托电网企业,充分发挥电网企业的人才、技术、资金等优势,推进交易机构的建设工作。组建初期、独立运转前,交易机构人员应以电网企业现有人员为基础,人员隶属关系和工资关系保持不变,经费仍由电网企业给予保障。
交易机构具备独立运转条件后,应实行政府监管下的公司化独立运作。人员方面,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开选聘,择优选取,不断充实,但相当长时期仍将以电网企业派出人员为主。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依法依组织程序聘任。经费保障方面,在交易规模处于起步阶段,交易机构原则上不收取交易手续费,日常运行所需资金包括人工成本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摊。随着市场建设的深入,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交易机构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包括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等,用以维持正常的交易和运营成本支出,从而真正具备自我发展、独立运营的能力,但要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交易机构收取各项费用的条件和具体标准,应由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议定,按程序批准或同意后执行。
确保公平,要充分发挥各类主体积极性
如前所述,“相对独立”只是手段,确保公平才是目的。而要确保公平,必须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完善交易机构治理机制。无论交易机构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应尽快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负责研究推荐交易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审议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讨论涉及市场主体利益的重要事项,听取市场主体诉求,监督电力市场运营情况和交易规则执行情况等,以确保市场交易平台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为确保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独立、中立,其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在交易机构注册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主体按类别推荐代表组成,代表不从交易机构领取薪酬。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市场管理委员会依规履行职责,对委员会做出的审议结果慎用否决权。同时,作为自治性议事机构和非常设机构,市场管理委员会应与交易机构的公司治理架构形成相互衔接配合的科学治理机制。
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交易机构成立后,除了要抓紧开展机构组建外,还要同步推进交易平台建设,逐步扩大市场交易规模。为此,应广泛征求各市场主体、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尽快制定公平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市场交易规则,确保规则制定过程的透明、规则本身的公平公正,为市场公平竞争提供制度保障。
加强外部监管,形成市场监管合力。加强政府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监管体系和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做好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建立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管协作、协调工作机制。鉴于地方政府在此轮电改中的利益诉求强烈和行政干预冲动,建议应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为主实施监管,并负责市场争议的最终行政裁决。除了行政监管,根据《实施意见》,还应按年度对交易机构进行外部财务审计,并向社会发布财务审计报告;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交易开展情况进行业务稽核,并提出完善规则等相关建议。
规范运行,要排除各类非市场干预
未来交易机构的发展,要沿着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排除各利益主体的干扰和非市场干预,尊重市场规律,规范独立运行,使市场在配置电力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排除地方行政干预。此轮电改,适逢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电力发展进入新时期,地方政府希望借电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促进本地电力生产、刺激地方经济发展的愿望强烈,难免会有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交易的冲动和举动。此前,已有关于某些省及地方政府指定某些企业成立配售电公司以实现降低电价目的的报道,对于此类行为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排除来自电网企业的干预。电网企业功能定位发生变化且受到严密监管后,其干预市场交易行为的动机减弱,但这并不能排除电网企业个别干部员工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受相关市场主体委托而违规干预市场交易的行为。应建立电网企业干部员工干预市场交易行为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维护交易机构的公信力。
排除其他交易机构干预。根据《实施意见》,区域交易机构和省级交易机构之间互不隶属、互相独立,不是上下级关系,这也是保证电力交易公平开展的需要。省级交易机构应独立组织开展省内交易,区域交易机构不应干预。
排除市场主体干预。对于投资入股交易机构的市场主体,虽有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无权干预市场交易,交易机构理应拒绝其干预市场的要求。另外,电力需求放缓、电力供应过剩的新形势下,交易机构尤其要注意传统发电企业干预市场、影响清洁电力生产消费的行为,努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发电健康发展。(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6年11期)
原标题:电力交易机构:从内部分离到相对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