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新年伊始,去产能两大行业之一的钢铁业打响了行动的第一枪。1月3日,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钢铁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和基于工序能耗的阶梯电价政策,以进一步推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产能。
笔者认为,此次差别化电价属于发挥市场调节机制的一种有效手段,提高了落后产能的生产成本,有助于发挥“市场出清”。远比此前“简单粗暴”定指标、下任务有效率得多。但认定落后产能仍需淡化行政色彩,如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的认定。同时,强化绿色信贷、环保约束成本也要跟上,尤其是国企、大中小型企业需要一视同仁。
去年以来,各地在钢铁等过剩领域去产能,行政力量远大于市场的力量,采取的任务式、指标化的停产或限产,以及强制推行中小煤矿、钢企的兼并重组,行政化去产能效果很直接也非常显著。但也引发一些学者和市场的议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力量无法确定市场合意的产能究竟是多少,这是一个涉及到万千市场主体庞杂决策的动态平衡,政府无法精确“计划”。例如去年去产能导致煤炭价格连续大幅度上涨,最后不得不以增产的方式来抑制煤炭价格 。二是行政力量无法识别什么是先进产能什么是落后产能。目前,通常以企业的规模、性质来定,在历次宏观调控中,具有先进生产率和极具市场活力、竞争力的民企及中小企业,往往在规模大小、国企偏好等指标任务下被国企、大型企业兼并。
经济学理论及实践早已取得共识,在合意产能或识别落后产能方面,政府的“有形之手”远不如市场的“无形之手”精准,只有市场化去产能才能带来合意的社会结果。然而,去产能是一场见血见肉的利益博弈,地方政府不仅从“能力”上无法识别产能的合意数量、性质(先进或落后),更牵涉到GDP、政绩、就业、财政收入等利益驱动,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量,必然附加了行政化、利益化的强制性,从而导致“市场化去产能”出现不同程度的扭曲。
而此次差别化电价一定程度上是重新回到“市场化去产能”的正确轨道上了,这也是国务院自始至终的要求。《通知》规定,钢铁行业限制类企业维持每千瓦时加价0.1元;淘汰类由每千瓦时加价0.3元提高至每千瓦时加价0.5元;未按期完成去产能任务的缸体企业每千瓦时加价0.5元。而执行差别电价所多收的电费,将主要用于“奖励钢铁行业先进企业、支持钢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
钢铁企业是用电大户,电价的成本占到了普通钢材价格的十分之一左右。每千瓦加收0.1-0.5元,这意味着淘汰类企业的生产成本将出现较大增加。例如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中频炉生产一吨钢铁的耗电量为600度左右,本次价格上调将每吨钢材的生产成本提升120元。耗电量越高的装置,电价成本也将更高。对于100万吨级长流程钢厂而言,电费每提高0.1元将使得电费上升500万元以上。
当然,差别化电价等市场化去产能措施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落实,此前钢企差别化电价执行不到位,一定程度是助长了产能过剩。2007年,国家发改委和原电价会曾发布《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立即停止执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严格执行差别电价。虽然中央政府对高耗能行业的电价优惠三令五申禁止实施,但实际执行的效果仍然不理想。而执行不到位的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对高耗能行业采取电价优惠。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如何识别限制类、淘汰类企业仍可能充满着行政化色彩,国企、大型企业轻而易举地获得低廉的信贷、各种财政补贴等,也都有可能冲抵差别化电价所带来的成本上升,依然会影响“市场出清”的实现。有关部门必须在大力去产能的同时,让市场化去产能系列措施协同发挥作用,才能实现国务院建立法治化市场化去产能机制的要求。
(作者系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