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日前,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布《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满足2015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总能源消费比重不低于3%,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达6万吨标准煤的县(市、区)可申报清洁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较好,农村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较高、所在县 (市、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并已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的行政镇(街道)可申报新能源示范镇。
《方案》规定,单个示范县(市、区)补助金额不超过1800万元;单个示范镇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专项资金申请需落实到具体新建重点项目。其中,清洁能源示范县新建重点项目包括:连片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5000户以上)、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10兆瓦以上)、地面光伏电站项目(20兆瓦以上)、风电项目(30兆瓦以上)等;新能源示范镇新建重点项目包括: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800户以上)、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3兆瓦以上)、地面农光(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5兆瓦以上)、风能利用项目(1万千瓦装机以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