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展历程看,地热开发和利用较为成功的国家,一方面依靠丰富的地热资源,另一方面依靠政府政策支持。
国外开发利用地热资源较成功的国家一般都有通过政府立法对本国地热资源开发产业进行指导和规制的做法。很多国家明文规定,国家能源消费比重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能源来自可再生能源;同时实施总量目标制度,明确全社会范围的公民和机构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和义务。
日本政府2003年发布《新能源特别措施法》,要求每家电力公司必须义务开发一定量的新能源用于发电;菲律宾于2008年12月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作为划时代的促进举措备受关注,其目的在于促进开发和利用地热、水力、生物质、太阳能(热)、风力、海洋能源等多种可再生能源;印尼专门出台了相关的地热法律法规,规范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吸引外资进入本国。
美国的地热政策已有40年之久。1967年《加州地热法案》、1970年《联邦地热蒸汽法案》确立了地热定义及其所有权问题。21世纪初,《美国西部地热电力计划》《可再生资源发电配额制度》《美国地热资源恢复再投资法案》和《2007年先进地热能研究与开发法案》等法案,对以往的各项法案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完善原有的法律,增强了其适应性。
加大财政支持与税收扶持力度。美国出台一系列政策加大对地热勘探、地热钻井、地热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投入。同时,通过提供研发经费、示范补贴、减免税款、发放贷款等许多优惠措施来鼓励私人投资地热发电。在这些政策的影响和推动下,美国掀起了地热利用的高潮,许多地热电站投产运行。
美国对地热开发的财税扶持政策包括财政支持、税收减免、贷款担保等。美国2009财政年度中共投入3000万美元用于地热研发,比2008年增加50%。美国为增强型地热系统(EGS)等科研项目的野外工作选择合作伙伴并分担成本,为示范性电站提供资金补助。此外,美国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地热土地使用费及相关税收的50%归土地所属各州,25%由相关县市支配,剩下25%由联邦管理,作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基金。从2008年开始,美国能源部为符合当地利用条件的地热等高效率可再生能源技术提供贷款担保,可获得的潜在资助为100亿美元。2010年6月,美国能源部为内华达州西北部的Blue Mountain Faulkner1号地热电站9850万美元贷款中的80%提供担保。
为解决地热开发资金不足问题,美国、澳大利亚、奥地利、巴西、丹麦等国家先后建立了公共效益基金支持地热开发。公共效益基金目的是为不能完全通过市场竞争达到目的的特定公共政策项目提供启动资金扶持。
除了做好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外,重视资源开发的技术保障是地热开发先行国家的基本经验之一。具体做法是政府鼓励相关地热科研机构、高校和相关实验室开展地热有关技术研究,为地热产业发展提供保障。如日本组织电力公司负责人和相关学者等专家长期关注地热技术,瑞士政府委托苏黎世大学和相关公司合作,推动地源热泵技术的发展,美国政府资助科研机构完成地热增强系统研发等。
完善地热开发利用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施的完善是保障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现市场化运作的关键环节,地热开发利用先行国家均非常重视地热利用的配套设施建设,通过对基础设施进行技术改造,逐步发展并扩大地热资源用户,形成地热利用设施的规模化。如德国已制定热网优先政策,对地热资源供暖实施优先连接和使用就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建议我国借鉴美国、菲律宾、印尼等地热利用先行国的经验,健全规范地热产业的准入机制,健全法律法规,在现有发展基础上,根据各地区的资源禀赋和市场运行情况出台相应的地热发展财税扶持政策和鼓励措施,加大地热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起促进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