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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辩证处理电力和经济社会关系

作者:司贺秋 来源:中国能源报 发布时间:2017-04-12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在长期缺电的环境下,我国在处理电力和经济社会关系方面,一直强调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先行官,应保持电力适度超前发展。于是,保证电力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对电力的需求成为影响至今的发展定势。

在这一发展定势下,我国电力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电力供应短缺的局面得以扭转,为支撑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突出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一是“重发轻供不管用”使得电网发展相对薄弱,至今仍存在电力发不出、送不走、落不下的“卡脖子”问题,同时需求侧用电方式粗放、用电效率低下;二是电力供应大起大落,阶段性电力短缺和电力过剩交替出现,电力短缺时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电力过剩时加剧电力浪费现象发生;三是建设周期短、见效快的煤电过度发展,造成煤电产能过剩、环境污染、可再生资源发电发展空间受挤压等。

进入“十三五”,在电力供应宽松常态化的新形势下,应更加辩证地处理电力和国民经济的关系,改变一味优先保证电力供应的单向思维,树立电力与经济社会良性互动的双向思维,实现电力与国民经济更高质量、更加协调的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首先,改变敞开口子供应电力的传统思维模式,通过实施电力供应的“差别待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质量的提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建立并动态完善工业生产和各用电领域的电力能效标准,完善监督标准实施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在此基础上,做到电力供应有保有压,优先保证能效领先的主体用电,建立与能效挂钩的阶梯电价制度,禁止向不符合最低能效标准的主体供电,倒逼低效落后产能淘汰,减少低效、浪费用电行为的发生。

其次,经济社会对电力供应的要求从数量转到数量质量兼顾,强化电力发展的环境约束,促进电力发展质量的提升。在传统化石能源发电方面,严控煤电新增装机,降低火电装机和发电量比重;严格执行煤电排放标准,提高煤电清洁化水平;推进低能耗大规模碳捕集、封存与利用工作,实现碳减排并“变废为宝”。在新能源发电方面,着力化解弃水、弃风、弃光等问题,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持续提高新能源装机和发电量比重;根据国家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约束性目标、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和发电量比重预期性目标,规定每个发电企业的非化石能源年度发电量比重最低目标,通过自主发电和购买配额两种方式,逐年落实发电企业的非化石能源发电发展责任。

再次,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电力节约,促进低碳社会建设。电力是最普遍使用的终端能源,全国近14亿城乡人口和各类经济社会主体都高度依赖电力。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引导人们科学用电、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并带动人们合理利用、节约使用一切能源资源,在全社会形成节能低碳绿色的良好风尚。另一方面,必要时通过实施有序用电方案,让人们真切感受到电力资源的稀缺和电力中断的不便,为我们无节制地使用能源提个醒、告个警,改变人们“大手大脚”消费能源的行为习惯,增强人们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最后,鼓励广大经济社会主体购买绿色电力,促进清洁电力发展。伴随经济社会进步、民间财富积累带来的企业和个人社会责任意识的觉醒,为调动全社会力量促进绿色电力发展提供了可能。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认购平台上自愿认购绿色电力证书,作为消费绿色电力的证明。这将是继政府补贴之后,借助全社会力量促进绿色电力发展的有力举措。

(作者系能源行业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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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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