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6月1日,在中德两国总理的见证下,江淮汽车与大众汽车(中国)在德国柏林签订了《合资合同》,双方拟共同出资成立江淮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至此,大众将在中国共成立三家合资公司,分别是一汽-大众、上汽大众和江淮大众。此前业内一直热议:江淮与大众合资是否违反《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同一外资车企在中国成立合资企业不得超过两家的规定?以后类似的合资项目是否也会按照江淮大众的案例来核准批复?如今,随着江淮与大众正式联姻,这些问题的答案似乎已经水落石出。
江淮大众属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
5月22日,江淮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资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核准的批复》。批复内容显示,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意建设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资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发改委在批复中给出的双方合资依据并没有《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而是《规定》。可见,江淮与大众借助“新政策”规避了“老政策”。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汽中心”)汽车技术情报研究所总工程师黄永和在接受《中国汽车报》采访时表示,江淮与大众的合资项目属于新建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可以单算,并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的限制。
此前,业内一直认为,像大众、戴姆勒、福特等已经在中国成立两家合资公司的企业,如果想成立第三家合资公司就会违反《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合资公司不能超过两家。如今看来,如果把生产纯电动乘用车的中外合资企业归为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一类,可以不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合资企业数量限制产生冲突。
纯电动乘用车企批复部门调整
就在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江淮与大众合资项目的第二天,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有关项目核准文件的调整说明》(以下简称《调整说明》),对2016年12月12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调整。
按照《通知》要求,其中有关汽车的投资项目核准为: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在《通知》的基础上,《调整说明》对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有关项目的核准部门进行了调整:申报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应随附国务院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申报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应随附国家发改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除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及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外的新建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应随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
对比调整前后可以发现,三类不同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批复管理部门进一步得到明确。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仍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明确为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核准部门由省级政府明确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会有更多新能源汽车合资案例?
前有江淮、大众合资项目依据《规定》等获国家发改委批复,后有《调整说明》明确规定申报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申请,应随附国家发改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这不由得引发业界猜想:其他在中国已经成立超过两家合资公司的汽车企业如丰田、本田、福特等,是否也可以依据江淮与大众的合资案例申请与中国企业合资成立纯电动乘用车公司?如果可以,数量上又是否受限制?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江淮与大众的合资项目没有受到《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限制,可见是给纯电动乘用车领域的合资放开了一个口子,其他类似的合资项目完全有可能再次出现。”
事实上,在江淮与大众合资之前的2010年,戴姆勒和比亚迪就有了纯电动乘用车的合资项目,且有全新的品牌腾势。彼时我国还没有出台《规定》,而戴姆勒在中国已经先后与北汽、福汽合资。如果双方申请汽车合资公司,则不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更难以获得批准。所以,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是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而非汽车公司。此外,合资公司虽拥有自己的品牌腾势,但并不拥有生产资质,而是借助于比亚迪。
比亚迪及腾势汽车内部人士向《中国汽车报》确认:“直到现在,腾势也没有自己的生产资质,产品公告中的生产企业也是比亚迪。”可见,戴姆勒和比亚迪没有赶上政策的好时机,而江淮与大众合资无疑属于政策的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