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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电力市场(上)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长三角清能中心 发布时间:2017-08-15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澳大利亚电力市场是世界上仅有的三个单一电能市场之一,参与者众多、高度活跃。1998年11月,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Australian National Electricity Market,NEM)形成并开始全面运作。

一、能源政策法规和市场监管体系

▶ 能源政策法规

澳大利亚能源市场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澳大利亚政府联席委员会(Council of Australian Governments),成员包括州政府、联邦政府和特区政府的负责人,每隔三四个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国家的重大决策。澳大利亚是联邦制政体,电力、天然气、水等公共服务一直是各州政府的职权范围,但是能源电力改革遍及全国,所以需要一个联邦、州和特区政府首脑的联席会议来统一决策。联席委员会会议除讨论税收、医疗、教育等事务外,还经常讨论国家能源与环境政策。新决策议题在联席会议通过后,由能源部长会议确定如何具体实施,其中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就是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立法。

澳大利亚能源电力市场化改革起步于1993年,当时由政府组织“国家竞争政策研究”,提出深化能源改革,提高生产力。改革的第一步是立法,《国家电力法》是最早制定并施行的,后来还有《国家天然气法》和《能源零售法》。另一个必须要提到的是《竞争与消费者法》。《竞争与消费者法》并非为电力改革而制定,它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一部通用性法律,包括规范管理市场主体是否公平竞争,是否存在串谋、操纵价格的现象。它也是审批公司兼并收购的法律依据。电力市场在还原电力商品属性后也在一般市场的范围内,所以这部法律也适用于电力市场。

《国家电力法》是最高层级的法律,它的下一层面是电力市场规则。同样,《国家天然气法》下面是天然气市场规则。能源电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遵循类似的立法路径,从框架到细则。电力法律规定由能源市场委员会(Australian Energy Market Commission)来制定能源电力市场规则。

▶ 市场监管体系

目前在能源电力市场具有监管职责的机构有澳大利亚能源监管会(Australian Energy Regulator)、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ption Commission)、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清洁能源监事会(Clean Energy Regulator)以及隶属州政府的公益行业监管机构。

在能源电力改革之前,澳大利亚电力行业由州政府监管,州政府有很多监管部门。联邦政府统一能源电力市场后,州政府监管部门把大部分的功能逐步地转到了全国性的能源监管部门,但是也保留了一些功能。比如州政府有一个顾客投诉仲裁机制,在现有的市场规则下,如果有顾客投诉,首先要去自己的售电公司投诉,如果问题不能解决,再到州政府的投诉仲裁委员会投诉。能源电力相关法律规定澳大利亚能源监管委员会只负责执法,与同样负有执法职责的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协会的关系比较近。值得强调的是,澳大利亚制定市场规则和执法的职责分属两个不同的机构。能源监管委员会也对所有输配电的电网公司和天然气管道经营进行经济管制,审查和批复它们每年的营业收入。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委员会类似消费者利益保护委员会,它负责落实反托拉斯法的实施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如果市场主体举报其他竞争者通过不正当行为在市场上获利,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委员会可以对其进行调查。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委员会有权要求被调查公司提供所有需要的材料,可以调动联邦警察进行搜查,这都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当然,被调查的公司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来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

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负责监管电力金融市场。另外,还有清洁能源监事会对可再生能源市场进行监管。

▶ 市场运营体系

《国家电力法》规定电力市场运营由澳大利亚能源市场运营公司(Australian Energy Market Operator)负责,市场主体有发电商、售电商和中间商。在电力市场改革之初,发电商和售电商的分割非常严格,并且两者完全独立。经过多年发展融合,现在不少大型电力企业同时兼有发电厂和售电公司。中间商是帮助发电商和售电商参与电力金融市场进行风险规避的交易商,从事电价避险和金融市场的业务。它们多是银行、基金等不直接参与实时电力市场交易的机构。澳大利亚金融市场协会(Australian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负责金融市场主体行为自律。

澳大利亚电力系统分为东南部、西部和北部三个电网,东南部电力市场距离其他两个网上千公里,没有输电线路连接。现在澳大利亚的电力市场基本上是国家电力市场,包括东南部五个州和一个首都特区,跨度五千多公里。虽然在20年前,电力行业是以各州为主的电力供应架构,经过长期的改革与发展,已经过渡到国家整体性的市场化局面,拥有国家层面的法律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运营体系。从这一点来讲,澳大利亚电力改革经验对我们国家电力市场建设很有借鉴意义。

▶ 应对市场操控

在应对市场操控方面,澳大利亚也有完善的机制。

第一,澳大利亚的电力企业所有制是多样化的,社会资本所有的电厂很常见。但不是所有州的电厂都是分散的,例如昆士兰州的电厂非常集中,现在其产权也归州政府所有。

第二,在兼并电力企业过程中,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要评估企业合并会对电力市场的竞争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果委员会否定兼并方案,企业就无法合并。但委员会也可提出可修改的、有条件的兼并方案供企业考虑。

第三,如果一个电厂操纵电价,监管机构会调查其是否串谋。如果是,相关负责人要受到法律制裁。企业每年都必须培训从业人员,特别是市场交易员。在澳大利亚市场违规,公司和个人都可能承担责任。个人按照职责承担相应责任,监管机构会审查是公司哪个层级的管理者做的决定,那么这个层级的负责人就需要对此负责。而且在交个人罚款的时候,不允许公司借钱给当事人,这体现出整个市场规则的成熟和细致。

如果没有串谋,而是公司通过自身的市场力(market power)来抬价获利,也会受到审查。但是也有可能由于供需紧张出现高价,比如有的地方出现极端天气,对于这种特殊情况,监管机构会进行调查并发表详尽的市场运行报告。

总体来说,因为澳大利亚电力市场比较公开和透明,竞争比较有效,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哄抬价格状况,即使出现短期电价升高的情况,也多是市场供需紧张产生的结果,所以,不能认为价格有升高的现象就是坏事,也不能认为企业在回收电厂长期边际成本时,就一定是哄抬价格获取利润。市场允许高价是为了发现价格信号,只是这种过高价格的情况不能长期持续下去。即使发生了这种状况,市场规则也已经规定了干预措施来保护市场秩序和用电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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