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5日,冯大明和其女友谢晖在深圳中院出庭受审。检方指控,被告人冯大明于2011年德赛电池一季报披露后,着手筹备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即由德赛电池定向发行股份,购买管理团队持有的德赛电池下属三家主要子公司25%股权。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德赛电池资产重组的相关事宜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敏感期为2011年11月8日至2012年2月20日,冯大明作为德赛电池公司总经理及资产重组项目主要负责人,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冯大明分别指使李某玉(另案处理)、被告人谢晖及刘某、张某昌开立了证券账户交由其掌控,借款向该两账户分别注入1600万元,之后冯大明操作刘某账户买入德赛电池股票72万余股,成交金额人民币1576万余元,操作李某玉账户买入德赛电池股票43万余股,卖出德赛电池股票25万余股,成交金额人民币1670万余元。谢晖受冯指使,与冯共同操作张某昌账户买入德赛电池股票71万余股,成交金额人民币1578万余元;操作车某俐账户买入德赛电池股票13万余股,卖出德赛电池股票9万余股,成交金额人民币509万余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以后进先出法计算,刘某、张某昌、李某玉、车某俐等4个账户在敏感期内交易德赛电池股票最终实际盈利人民币3万至939万余元,4个账户总计获利人民币1837万余元。
检方认为,冯大明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谢晖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两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相关股票,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刑法,应以内幕交易罪对二人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