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继昨天和何博士探讨分布式交易方式之后,今天何博士又回文提出探讨。因为他昨天私聊我承认解读有误和不明白第二种交易模式是怎么回事?所以今天我就不再纠缠何博士是如何理解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而把我对这个文件的理解公之于众,希望大家批评指导!
北京先见能源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彭立斌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回顾一下目前分布式电站的交易模式:
1、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是指电站建设所在屋顶或者土地业主全部消纳电量的交易方式。其交易价格目前完全由市场决定。一般的约定是按照电网终端销售电价峰谷平加权平均价格下浮10%—15%左右与电力用户达成交易价格。这也是政府重点引导的。
发电方的销售收益为:
双方确认的发电量×(市场交易价格+0.42元/千瓦时)(含增值税)
2、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是指分布式光伏电站大部分电量销售给屋顶业主,少量电量销售给电网的交易方式。其交易价格中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给屋顶业主供电是按照自发自用模式定价的;二是销售给电网的电量则按照火电脱硫脱硝电价结算。
发电方的销售收益为:
和屋顶业主结算部分为:双方确认的发电量×(市场交易价格+0.42元/千瓦时)(含增值税)
和电网结算部分为:电网确认的发电量(火电脱硫脱销电价+0.42元/千瓦时)(含增值税)
3、全额上网模式
是指分布式光伏电站无论是建设在屋顶上,还是地面上。都全额卖给电网的交易方式。
发电方的销售收益为:电网确认的发电量×国家规定的年度光伏标杆电价(含增值税)
以上三种交易模式,纯就价格而言(不考虑地面电站和屋顶电站发电量差异)目前补贴状态下,第一种收益最高;第二种次之;第三种最低。
那么我们再来分析分布式市场化交易三种模式的收益状况:
模式一:分布式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进行电力直接交易,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交易范围首先就近实现,原则上应限制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
这种模式是最容易实现的市场化交易方式。如果不在交易平台交易,那么发电方收益类似自发自用模式。也是我们认为最理想的“隔墙供电”模式。对于电网而言,除了减少的供电量,其他没有任何损失。
但是从电力交易的长期、安全、稳定性而言,为保证供需双方的交易安全,此类交易最终一定会走向平台交易。按照交易行为分析,由于三种模式存在不同的价格差异,最终市场交易价格很可能走向趋同。因此,所谓第一种交易模式收益最高的说法是无法持续的。
这种模式对于交易各方的利益损害是最少的。操作性极强。强力推荐!
模式二: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电网企业对代售电量按综合售电价格,扣除“过网费”(含网损电)后将其余售电收入转付给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 。
模式二其实是把光伏电站发电方等同售电方,委托电网售电公司或者营销部门对外销售电量。何博士昨天跟我说,不明白综合售电价格如何计算?按照我的理解是这么计算的:
电网企业为发电方代售电量,作为中介在附近营业区内寻找用户,当多个用户接受电量之后,或产生不同的电价结算价格。此时代售方就会用加权平均法来计算全部用户的综合价格,并以此与发电方结算。
因此综合售电价格的形成并非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而是由市场交易主体不同的价格决定的。
发电方的销售收益为:电网确认的发电量×(市场交易形成的综合售电价格-“过网费”)(含增值税)。
从中长期交易的结果看,这个综合销售电价同样会无限接近交易平台的交易价格。
我对这种模式有两个担忧:
1、电网是否愿意提供这种服务?这种服务所产生的成本和一个市场售电公司类似。
2、综合价格的形成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如何监管?
模式三:电网企业按国家核定的各类发电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电量,但国家对电网企业的度电补贴要扣减配电网区域最高电压等级用户对应的输配电价。
模式三昨天有领导出来澄清了,出于对微信中领导发言的保护,我不多引述。就按照我的理解描述一下。
模式三的上网方式和全额上网没有任何区别。只是做了结算方式上的变化。由电网先行收购分布式光伏电量并直接结算。由于分布式光伏基本在配网端,和110千伏以上的输电业务基本没有关系,所以文件约定扣减110千伏以上的输电费用。对此我高度赞同。因为目前输配电价是按照准许成本+准备收益的方式结算的,输电端的成本全部进入了电网输配电价。既然分布式发电交易在110千伏之下,扣减上级费用理所应当。当然从鼓励分布式发电发展的角度考虑,我们要承认电网所做出的贡献。
和何博士不同理解的是,我不认为这种模式会是发电收益最低的模式。因为一旦形成平台交易,对于急需现金流的分布式发电企业,在第一种模式的报价中就有可能出现零电价甚至负电价(相对火电脱硫脱硝电价而言)。而且考虑到电站建成的不同时代造价和成本不同,三种模式通过市场化交易以后的原有财务模型会彻底崩溃,很多光伏电站投资企业会发现原来设想的固定式投资收益没法实现。当然这是市场化竞争的结果,无可厚非!
另外这种模式我估计会受到电网企业的强烈抵制。
一是改变了目前输配售一体化价格的结算方式,视同110千伏配电网独立核算了。虽然这是大势所趋。
二是本监管周期内的省级输配电价中110千伏以下的价格都偏低。对于电网来说是芝麻和西瓜的关系。
最后我要为能源局颁发的这个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政策举双手点赞。一旦分布式市场化交易和配网改革相结合,将对电改产生革命性的影响。也欢迎各位专家共同探讨,更有力的促进分布式光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