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北京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发布,业内关注的三大问题初见眉目:一是地方购置补贴尚未出台,但应该还会有;二是备案制没有再提及,可能取消;三是插电混动仍然在北京仍然不算新能源汽车。
北京市科委网站2月26日发布了《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下称2018年办法),明确了北京新能源汽车推广的主要政策内容。
本次政策的上一版政策,合并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和《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7〕123号)。前者失效,后者废止。《电动汽车观察家》为大家对比了上一版政策,将要点解读如下。
要点一:备案制或取消
在2018年办法中,对新能源汽车的定义是“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没有上一版政策中“在北京完成备案”的限定。
在相关部门的分工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责任变成了“负责对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引导”“指导在京生产企业开发适用于本市推广的新能源车型产品”,也没有其他部门被赋予备案的责任。
老推广办法中,经信委的责任是“进行备案”——这意味着北京市可能放弃了备案制,改成引导和指导。
由此,2018年办法对车企的要求的描述也大幅缩减,只是宽泛要求生产企业的责任。
在第八条中,2018年办法还提及“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这明显映照了中央主管部门新政中破除地方保护的要求。
另外,经信委新增了“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兑付;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主体责任。”
但是部分人士呼吁的插电式混动在京获得“新能源汽车”身份的建议再次落空。
要点二:地方补贴还需制定
2018年办法说:“本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本市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参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另行研究制定。”
(财建〔2018〕18号)就是2月12日发布的中央新版补贴标准,按照中央主管部门要求,“从2018年起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逐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环节。”
在各部门分工中,市财政局仍负责组织制定市级财政补助政策——这意味着北京市应该还有地方购置补助。
要点三:对机关、单位、国企的要求更加具体化
2018年办法说:“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通过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为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提供便利,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这比上一版政策增加了“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完善充电设施”等条款,要求更加具体。
要点四:加强一致性抽检和评估等市场监管
也许是对取消车企、产品备案的补充,2018年办法中加强了市场监管,表示要“从产品质量、安全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开展一致性抽检和评估”。
要点五: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办公室担负重责
2018年办法的各部委分工中,统筹协调推广的部门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变成了“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办公室(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并新增了“并组织研究有利于推广应用的存量优化、通行、运营、补贴、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政策”等责任。
由此来看,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因应中央的补贴新政和新推广形势,作出相应修订。北京新办法中没再提及备案制。上海在中央新政发布之后发出的《关于2018年度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操作流程的通知》,也只字未提“备案”。京沪两城市的变化可能引领全国城市去除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