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能网讯:为进一步推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办法》强调,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支持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成本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