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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具备消纳条件”必须进行严格透明的界定

作者:张树伟 来源:南度度 发布时间:2018-06-13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消纳条件”这个词在最近几年的政府文件中仍旧具有很高频率的体现。5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及:鼓励各地根据各自实际出台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根据接网消纳条件和相关要求自行安排各类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

在风电2018年工作上,国家能源局5月份印发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件表示2018年可再生能源要以消纳工作作为首要条件,各省市要向国家能源局报送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方案,对未报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停止该地区风电新增建设规模的实施。

在此之前,《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提及,具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市场空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尤其是特高压输电通道能力积极接纳区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主动压减本地区燃煤发电,为扩大可再生能源利用腾出市场空间。

这些文件要求如果得到切实实现,那么无疑,弃风的问题将不再恶化。但是,从市场的统一性开放性的基本要求而言,这些要求暗含着“先来后到”,而不是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含义,对电网存在着“要求过高与无必要”的问题。其最终实现的方式,可能会以大幅受限的可再生发展节奏作为最终的产出。

本文对上述消纳条件进行分析。

要电网承诺新项目达到“最低保障小时数”属于过度要求

前述提及的风电文件提及,“新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风电项目,必须以电网企业承诺投资建设电力送出工程并确保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以下同)为前提条件,在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区域内具备就地消纳条件的优先纳入年度建设方案”。

未来项目是否可以达到最低小时数,取决于电力市场的进程,以及电网调度范式的改变程度,这本质上存在风险与不确定性。如果这是个技术问题,那么电网最好的选择是无法承诺。这个要求有些过高了。

所谓“具备消纳条件”必须进行严格透明的界定

该文件还提及,通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消纳的风电基地项目,应在送受端省级政府间送受电协议及电网企业中长期购电合同中落实项目输电及消纳方案并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原则上受端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应出具接纳通道输送风电容量和电量的承诺。

这些外送电,无论是火电还是风电,对于受端地区都是无区别的。这种承诺的要求,无疑有些“矫枉过正”,破坏了电力商品的均一性特点,可能与市场的统一性与开放性基本大原则冲突(比如在某些时段,比如严重低谷时期,外送带给受电端的价值非常低,却还要强制外送接收)。

具备消纳条件与否在开放市场条件下是不存在的问题。那么,这要成为一个问题,必须是在技术上证明,这种消纳新的可再生能源,会危及电网与电力系统安全。否则,就不能基于“先来先得,后来就没了”的反统一开放市场原则,拒绝新增与新建的可再生电力(也包括煤电)。

目前的这种模糊不确切、存在过度解释与对电网过高要求的设计,其最终最大的可能,往往会危及可再生能源发展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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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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