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批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57号)
吉林省物价局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部署和有关要求,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4.78分钱,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分电压等级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以上电价政策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吉林省物价局
2018年8月24日
2018年7月13日,吉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第一批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23号)》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目录电价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12分钱;趸售电价相应调整。
同日,吉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第二批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24号》,自2018年5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目录电价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输配电价每千瓦时3.1分钱,趸售电价相应调整。
2018年7月31日,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第三批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34号)》,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目录电价每千瓦时0.85分钱,趸售电价相应调整。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每月要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标准为0.15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