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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环保联合会如何垄断环保公益权?

作者:新闻中心 来源:中国能源报 发布时间:2013-07-10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根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这在业界引发激烈的争议,甚至有专家称“这是一种严重的倒退”。之所以引起争议,因为这一法案如果通过,以后环保公益诉讼只能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可称得上“大权在握”。
 
  常识告诉我们,无论什么权力,即便是打着公益的旗号,一旦被垄断,就必然存在着“权力寻租”的可能。如果中华环保联合会被法律确立为唯一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一旦其掌握了起诉企业的选择权之后,很容易成为污染企业竞相“收买”的对象,成为污染企业的一个“避风港”,会有更多的企业用这种花钱免灾的低成本方式来逃避其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而受害的民众则更是欲哭无泪。
 
  更可忧虑的问题,源自中华环保联合会自身的组织形式。中华环保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企业会员分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主任委员单位5个级别,根据级别不同,每届分别缴纳1万—30万元不等的费用。而在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环保公益组织竟然能让“污染大户”容身,一边收着污染企业的会费,一边又要承担起诉污染企业的职责,利益纠葛之下,中华环保联合会又如何能够站在代言公益所必需的中立位置?中华环保联合会既作为环保公益诉讼主体,站在受害公众一边,又吸纳污染企业成为会员,难道是在练双手互搏不成?
 
  事实上,企业会员中,有些就是被曝光的污染大户,比如,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属于副主任委员单位。这些企业中不少都有违规排污的案底。中华环保联合会既与这些污染企业有着如此深厚的“绿叶对根的情谊”,当空气、饮水、土壤等公共利益遭受这些会员企业的侵害时,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难以超脱于与其的利益纠葛。中华环保联合会一方面为了维持自身的运行向会员企业收取会费,另一方面又要回应民众的利益诉求将其中的污染企业推上法庭,无论如何,这都是难以想象的。
 
  巨大的寻租空间以及相对较小的寻租成本,将不断地销蚀中华环保联合会这个公益诉讼主体的公益属性。尽管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对外“不会权力寻租,接受贿赂”,将接受法律、社会、其他民间环保组织和媒体的监督。这样的表态固然很好,然而,面对公众的质疑,如果没有制度化的保障,也只能是“自说自话”。对于本来步履维艰的环保公益诉讼而言,如果限定了诉讼渠道,社会和民间组织都只能依附于中华环保联合会,所谓的监督,恐怕只存在于一纸空文之中。
 
  公益组织的制度架设,应该最大限度地规避权力寻租的可能性,中华环保联合会目前所缺的,正是这一点。中华环保联合会要避免信任危机蔓延,最好的办法就是:其一,要具有很强的开放性,敢于突破目前的垄断局面,拒绝任何形式的垄断,让更多的环保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其二,应建立规范、严谨、全方位的社会和组织监督制度,督促它真正将环保事业放在第一位,担当起毋庸置疑的环保大任;其三,各种会费收支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用透明验证自己的清白和清廉;其四,要“身子正、立场稳”,必须与污染大户分清界线,再也不能和污染大户称兄道弟了,“缴费可成会员”不能是污染企业的“漂白”之道,对于缴纳了会费的污染大户,只要他们的污染不达标、构成了污染危害,也应该及时处罚,提起公益诉讼,不能沦为污染企业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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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营利性 环保 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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