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5月2日消息,能源局近日印发《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了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力、发挥好能源行业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畅通能源投资项目融资渠道等实施意见。
《意见》确立了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并明确今年上半年要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和责任清单制度。
同时,《意见》还明确,进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
关于激发社会资本活力
投资主体地位
能源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且技术门槛高,社会资本难以进入。为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力,《意见》首先确立了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在增量配电网、规划内风电、背压式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发电等项目先行先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清单制度
清单制度成为此次激发社会资本活力的重要保障政策。《意见》提出建立、实行三大清单制度。
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严格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核准能源项目,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
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各省级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权限开展核准工作,要坚持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匹配,对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能源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核准。
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能源项目核准机关要厘清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按照简化程序、优化流程、透明高效的原则,制作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规范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确保权力规范行使。
按照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这三大清单制度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
备案与核准
《意见》提出,实行备案制的能源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备案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能源投资项目核准只保留选址意见和用地(用海)预审作为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级能源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设置任何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不得发放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路条”性文件。
项目业主确定方式
《意见》对能源投资项目业主确定方式加以创新,在光伏、生物质能、火电站、水电站、风电等项目开展以竞争性方式确定能源投资项目业主试点。根据资源调查和专项规划,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纳入规划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通过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确定业主。
关于政府投资
《意见》提出,要发挥好能源行业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正确把握政府投资方向,明确投资范围。能源领域政府投资资金重点支持农村电网改造、煤矿安全改造、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
优化完善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对农村电网改造、煤矿安全改造、油气储备设施建设等政府投资的能源项目,建立政府投资资金分配信息发布机制,具备条件的项目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取代行政指定性的资金分配方式,不设置歧视性条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能源项目,政府投资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国能法改[2016]96号),重点在城镇配电网、农村电网、电动汽车充电桩、城市燃气管网、液化天然气(LNG)储运设施等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关于融资渠道
鼓励发展能源项目直接融资。《意见》要求拓宽和优化能源领域投资项目的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能源企业开展股票上市融资。
大力加强能源领域“双创”项目金融扶持力度。加大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氢燃料电池、储能、综合智慧能源等科技程度高、资本密度低,并处于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为能源领域“双创”项目提供股权、债券以及信用贷款等融资综合服务。
关于配套改革
《意见》明确,能源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要协同推进,形成叠加效应,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加快能源体制改革,落实电力体制改革措施,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售电侧改革、油气行业上游勘探开发领域改革等试点工作,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准入,完善油气进出口管理体制、完善油气加工环节准入和淘汰机制,推动油气管网基础设施公平开放。推动能源价格改革,完善油气产品定价机制,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积极鼓励国有能源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为社会资本在能源领域开展投融资活动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