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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节约能源法》修改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中国能源报 发布时间:2016-07-15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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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节约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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