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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就《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本)》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林仲儒 来源:新浪南方能源 发布时间:2019-01-09 浏览:

中国储能网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1月2日在其官网表示,为进一步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推动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组织修订完成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本)》(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1月9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该信息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了解,此次《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本)》中说明,本规范条件适用于范围不包括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但是对于储能锂电池仍然适用,且办法对于动力电池的上游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和电解液生产企业都有明确要求。

和2015年公布的《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相比,新的办法除删除了对锂离子电池企业的产能要求,和对各种技术路线所进行的详细规定外,对锂电四大材料企业的产能和工艺技术参数也予以简化,进一步将“技术的主动权”归还给企业。

同时,针对锂电池上游材料生产企业质量检测的标准要求,无疑也将对包括新能源车用动力电池在内的相关锂电原材料质量提升有着重要意义。

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办法中有几个要点尤其需要相关企业注意:

1.控制产能。新办法要求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技术水平低的锂离子电池(含配套)项目。对促进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可予以实施。

2.“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环境保护”。新办法鼓励企业促进自动化装备升级,鼓励企业推动生产设备联网与数据采集,推动企业数字化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智能制造;企业应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鼓励企业打造绿色供应链,鼓励建设绿色工厂;不得使用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这也比2015年版本更为细致和具体。

3.鼓励研发。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

4.电解液生产企业应具有产品水分含量、氢氟酸含量、金属杂质含量、阴离子含量等关键指标的检测能力。。

同在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69号公告,根据根据《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电子〔2015〕452号),对第三批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其中包括了生产电解液的南通新宇宙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做储能型电池的宁波奉化德朗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等。

  经统计,工信部自2017年起截止目前,累计公告了3批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共有37家企业入选,批次入选企业数量如下。

从产品类型看,生产消费型电池的企业最多,计14家;生产储能型电池的企业有8家;仅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1家企业生产2种类型电池(消费型电池&储能型电池)。

信息参考:国家工信部官网、电池中国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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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锂电池 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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