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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售电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印发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来源:能见App 发布时间:2019-03-11 浏览:

2月26日,能见App获悉,浙江省印发《浙江省售电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文件适用浙江省直接交易阶段开展的售电市场交易,电力现货市场正式启动运行后失效。此外《征求意见稿》目前还在讨论修改中,最终施行版本可能有较大差别,请读者注意甄别。

一、电力用户准入

110kV以上为“批发市场用户”,即一类用户,10kV及以上、100kV以下的电力用户为“零售用户”,即二类用户,具体放开行业参考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根据1月29日,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19年度浙江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次售电市场交易只放开煤碳、钢铁、有色和建材四个行业总计130亿千瓦时电量参与。

二、市场份额限制

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企业,年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总电应超过全省售电市场总量的30%。(2019年130亿左右,单个售电公司限制在39亿内)。

三、售电市场交易品种

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

四、电力交易价格限制

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设置上限;参与市场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设置下限。

五、月度集中竞价六段式报价

浙江省与广东、江苏等省份的一个不同点是采用买卖双方六段式报价,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交易风险,但出清方式依旧是边际统一出清。

卖方申报(发电企业或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申请作为“卖方”申报)实行六段式报量、报价,每段电量不得超过其上限电量的20%,报价价格逐段递增,每段价差不得小于3.0元/MWh。

买方申报(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发电企业作为“买方”申报)实行六段式报量、报价,每段电量不得超过其上限电量的20%,报价价格逐段递增,每段价差不得小于3.0元/MWh。

六、偏差考核与结算

发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售电企业售电市场的合同偏差电量,釆取“月结月清”的方式结算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初期即月结月清,售电公司面临较大偏差电量考核风险)

1、月度实际用电量>月度合同电量

合同内电量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结算,超合同电量部分结算价格按照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结算,不进行偏差考核。(2018年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度电让利在3分/千瓦时,预计超过合同电量部分较市场化电价贵2-3分/千瓦时)。

2、月度合同电量≥月度实际用电量≥95%月度合同电量

实际用电量按照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平台挂牌交易电量和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顺序,以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免考核。

3、80%月度合同电量≤月度实际用电量<95%月度合同电量

实际用电量按照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平台挂牌交易电量和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顺序,以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低于95%差值电量部分,按照当期浙江火电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5%征收偏差调整费用;(大约在2.1分/千瓦时)

4、月度实际用电量<80%月度合同电量

如果实际用电量在月度合同电量80%以下时,实际用电量按照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平台挂牌交易电量和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顺序,以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低于80%差值电量部分,按照当期浙江火电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10%征收偏差调整费用。(大约在4.15分/千瓦时)。

七、履约保函管理

预估本年度售电企业所代理用户的用电量,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用电量的120%估算。4亿千瓦时及以下履约保函额度200万元,每增加1亿度,保函增加50万,保函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具体详见文件。

履约保函由电网企业管理,根据当月售电公司实际结算情况,不足时应及时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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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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